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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发文版)Gxx402 001 Q/YNH 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制度 Q/YNH G0044-xx 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xx年11月4日发布xx年11月4日起实施 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发布2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职 责2第三章 员工招聘3第四章 员工调动5第五章 退休与退出8第六章 附 则1530 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能化”或“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优化公司人力资源配置,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2、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陕油发xx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员工调动管理的通知(陕油人函xx3号)及关于“加强用工管理,实施减员增效”指导意见(陕油人发xx92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力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配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坚持内部程序与法定程序有效结合,坚持管理关系与股权关系有效结合。(二)总量控制。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做好定编、定岗、定责、定员,盘活现有劳动用工,严格控制人员增量。(三)结构优化。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适时调整职能管理、专业技术、技能操作队伍
3、结构,控制管理人员,增加高技能、高技术人员的总量。(四)广开渠道。按照人力资源规划和岗位需求,通过院校招聘、社会招聘等多种渠道吸纳人才。第三条 人力资源配置的基本目标是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事相宜、能岗匹配,结构优化、机制完善。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中心。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是人力资源配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人力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公司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四) 负责公司定员定岗的编制、调整及员工调动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员工退休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六) 按照公司人员退出的
4、相关制度,负责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待岗、离岗退养相关手续的办理及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司其它部门、中心按照人力资源配置有关制度,根据人力资源部的工作要求,执行相关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部门、中心人力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中心人员需求计划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按照公司定员编制,做好本部门、中心的人员配置工作; (四)负责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的相关业务流程,履行相关职责,办理相关手续及管理工作。第七条 工会负责离岗退养人员、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 员工招聘第八条 人力资源配置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各部门、中心根据人力资源规划的总体要求,以公
5、司“四定”为依据,结合本单位生产运行实际,提前预测人员需求,编制需求计划,公司人力资源部于每年8月底将各部门、中心上报的人员需求计划汇总,并结合公司人力资源现状及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形成公司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经主要领导或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按照招聘权限,向集团报批后实施招聘。第九条 员工招聘分为院校招聘和社会招聘两种形式。第条 院校招聘是指依据年度招聘计划,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一种人力资源配置方式。(一)院校招聘结合学历、专业、岗位要求开展工作,录用人员除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身心健康、品学兼优;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3、专业对口、能岗匹配。(二)院校招聘包括入校宣
6、讲、简历收集、简历筛选、结构化笔试面试,综合评价等环节。一般程序如下:1、根据集团公司批准的人才需求计划制定院校招聘方案并报集团公司审批;2、在集团公司统一组织下,公司按批复方案开展院校招聘;3、招聘结果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批复后签订就业协议。第一条 社会招聘是指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运行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备一定工作经历的管理、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人力资源配置方式。(一)社会招聘的人员除符合招聘岗位规定的知识、技能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身心健康、品行端正;2、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3、从事相关工作三年或五年以上;4、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5、
7、技能操作人员原则上应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特种作业岗位要求的相关资格;6、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原则上控制在45周岁以下,技能操作人员年龄原则上控制在40周岁以下。(二)社会招聘包括发布招聘公告、简历收集、简历筛选、笔试、面试、背景调查、体检、综合评价等环节。一般程序如下: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并上报社会招聘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2、公司按集团批复的招聘方案自主开展招聘;3、招聘结果报集团公司审定后,公司负责办理入职手续。第二条 新入职员工按公司年度用工计划进行整体配置。(一)配置程序:编制配置方案、公司研究审批、新员工入职报到、分配单位安排上岗。(二)新入职员工分配侧重于
8、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严格控制分配新入职员工。(三)新入职员工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部门要进行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四)新入职员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实行实习期,实习期间各用人单位要做好新员工考核工作,依据实习综合考核结果、所学专业、学历层次、工作能力及特长等因素按需定岗;对实习期考核评价不合格者,延长实习期。第三条 社会招聘员工按招聘方案中确定的部门和岗位进行配置。第四章 员工调动第四条 员工调动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而进行的人力资源配置方式。调动类型分为公司内部调动,集团公司系统内跨公司(板块)调动,或向集团系统外调出,或向集团公司系统内调入四种方式。(一
9、)公司内部调动:调入部门确定岗位及缺员人数,员工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员工内部调动审批表(附件1),调出和调入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及主管领导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履行调动手续。生产中心调入职能部门及职能部门之间人员调动需经董事长批准同意。(二)系统内跨公司(板块)调动:1、依据集团对各单位人力资源配置管控方式分类,涉及操作型单位的调动: (1)申请 拟调动员工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作调动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调动审批表(附件2); 调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在审批表上加盖人力资源部门公章; 拟调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意见,经调入单位主要领导
10、签字同意后,在审批表上加盖人力资源部门公章; 拟调入单位出具拟调入人员拟任岗位余缺情况说明。(2)审核上报 调出单位人力资源部对调出人员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提出意见,每半年集中上报集团公司一次。2、涉及非操作型单位间调动:由双方在充分沟通与协调的基础上自主办理调动手续,调动后由调出单位向集团公司报备。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调动: (1)不符合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 (2)进入系统内单位连续工龄管理和技术类岗位不满三年,操作服务类岗位不满五年的; (3)疾病或工伤医疗期未满的; (4)身体条件不能满足拟调入后岗位要求的; (5)调动前长期未在岗提供正常劳动的; (6)当年或上一年度个人考
11、核不称职的; (7)个人处分期尚未结束的; (8)个人入职前承诺的服务期未满的; (9)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10)距离上次调动不满12个月的; (11)集团公司认为的其他情形。(三)系统内调出:向集团公司系统外调出,需经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履行调出手续,并报集团公司备案。涉及职能管理、专业技术、核心(关键)岗位、助理主管或相当于助理主管级以上人员、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及引进特殊人才的调出,需经公司审核同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四)系统外调入:从集团公司系统外调入,必须在集团公司批复的定员范围内,经公司总
12、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履行调入,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五条 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配备人员,原则上在定员人数范围内,根据岗位任职资格面向公司内部公开招聘。第六条 公司内部借调是指为满足临设机构、专项工作、新建或筹建项目等短(前)期人员需求的人力资源配置方式。(一)员工填写员工内部借调审批表(附件3),借调程序参照第一条公司内部员工调动程序执行。(二)借调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严禁各部门、中心及项目部私自借调。(三)借调期一般为1-6个月,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适当延长借调期,但累计借调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四)借出单位在规定的借调期内依据借入单位提供的考勤、考核结果,按规定发
13、放薪酬待遇。(五)未经人力资源部履行借调手续和超过借调期限的,借出单位不得支付其薪酬待遇,并从离岗或期满之日起按旷工对待。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向外借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须经公司相关会议或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按公司借调相关规定办理借调手续,并发放薪酬待遇。第八条 公司内部冗员调剂是指根据“四定”,从有冗员部门向缺员部门进行调剂的人力资源配置方式。调剂对象包括公司各类在册在岗从业人员,人力资源部在控制用工总量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各部门人员冗缺情况,确定调剂方案,确保人员从冗员部门向缺员部门合理流动,不断优化人员队伍结构。第九条 员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年期内不得调整工作岗
14、位。第五章 退休与退出第二条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公司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第二一条 公司针对不能适应公司发展的富余人员,多渠道畅通人员出口,建立人员退出机制,通过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待岗、离岗退养等措施,加快人力资源结构优化,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一)有偿解除劳动合同1、适用范围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行有偿解除。2、办理程序 (1)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见附件4),协议一式三份,员工本人、人力资源部门、存档各一份; (2)公司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
15、附件5); (3)按照规定履行协议内容,做好工作交接,办理离职手续。3、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的年限(新安置的复转军人、整建制并入集团公司的,其军龄、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每满一年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过二年。上述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二个月的平均工资。4、因下列原因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部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及时掌握到期劳动合同信息,依法终止不适合企业发展人员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参照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