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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回收网点加盟经营协议书甲方:福州物资回收利用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为合作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甲乙双方就回收网点加盟经营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加盟的店面名称、营业所在地及经营范围:序号名称地址面积负责人电话12345二、经营范围:再生资源回收和销售(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第二条 加盟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同意加盟甲方再生资源的回收业务。按照福州市供销社关于加快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的工作意见,执行“六统一、一规范”的标准。2、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是收运、整理、暂存、中转固定场所,乙方在进
2、行再生资源的回收的同时可进行自身正常的经营,但不能因自身经营而影响再生资源的回收,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回收进行监督、指导、服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服从监督、指导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4、统一制作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甲方公司的广告、宣传及标识属于甲方所有,甲方有权监督,验收,发现不合格时,可以取消其使用资格,并终止协议。5、乙方若违反甲方一切相关管理规定或本协议之约定,致遭政府或人民法院处以任何不利的处罚时,概由乙方自负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之损害或损失。6、经营场所改造装修由乙方自行负责规划。7、甲方承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载体,市场开拓,宣传行销及
3、再生资源运输到分拣加工中心之职责。8、甲方负责定期对乙方员工进行相关行业知识培训工作。9、甲方以再生资源回收标准的指导价格定期对乙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集中回收。第四条 营业管理之约定: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或分公司之名义向任何第三人收取任何费用或签署法律文件、协议或做出承诺与保证。违者,视乙方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并由乙方赔偿甲方一切损失。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福州市再生资源回收人员守则、福州市再生资源绿色社区回收网络管理制度、废旧金属管理制度、物品管理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和环境保护规定等规章制度。第五条 回收站(点)建设标准: 1、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4、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2、回收站(点)必须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3、营业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外立面高度不应低于2.2米。门面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福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站字样和供销社标识),站(点)建设应突出绿色环保主题,外观醒目,与社区环境相协调。4、要按照“六统一,一规范”(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计量、统一车辆、统一管理及经营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5、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每个回收站(点)配套设置2-3辆流动回收车,“车型统一、外观统一、标识统一”;配置检验鉴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5、。第六条 人事管理之约定:1、除甲方另外雇用者外,其余回收网点所有员工或承揽人员均由乙方自聘,聘用标准依甲方之规定,并由乙方负担其费用,不属于甲方之员工。乙方依劳动法令对其雇用员工所应负之义务与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涉,亦不得要求甲方补偿或赔偿。2、回收网点之员工或承包人员,如有违反本协议之约定、甲方之相关管理规定,经甲方催告而怠于改善者,经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函到三日内即应撤换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异议。第七条 非代理关系之约定:1、除本协议有约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或乙方员工不得以甲方代理人或甲方代表人之名义或甲方受任人、受雇人之身份对外为任何之声明或为任何之法律行为。
6、违者,乙方应自行负责,与甲方无涉,甲方如因此受有任何财产上或非财产上(例如商誉)之损害,由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2、乙方或其员工对外所为之行为,与甲方无涉,致发生不法侵害他人之争议时亦同,甲方如因此受有任何损害者,乙方须负全部赔偿责任。第八条 设备之使用与维护之约定:甲方对网点内,与再生资源有关的商标、服务标志、经营技术、营业秘密等,享有一切之知识产权及所有权。甲方授权乙方于约定之范围及本协议之有效存续期间内,在不违反本协议范围下使用上述甲方所有之技术及知识产权于分公司之营业行为上。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 本协议正本壹式贰份,由双方各执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福州物资回收利用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档内容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们将会做得更好】精选范本,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