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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基建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基建维修工作的管理, 降低成本, 确保工程 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2.1 公司所属范围的新增建筑;2.2 现有办公、生产、生活区域内建筑的改建、扩建及再次修缮;2.3 各建筑内土木工程、水、电、气管道的新增及维修;2.4 各类设备、设施安装中涉及基建内容的部分;2.5 在国家法令、法规中明确归属为公司周边的公共范围。3. 职责:3.1 行政部为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公司基建维修的管理, 包括对各 类基建项目做现场勘测,制订项目方案、项目进度计划;项目全过程 实施管理和监控, 及时办理和协调处理与工程有关的内外部
2、事宜, 参 与基建工程验收工作;3.2 公司其他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对办公、生产、生活区域 申请再次修缮、配合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和基建工程的验收;3.3 财务部负责对基建项目预算的审核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 款;3.4 公司各级领导负责按本制度所约定权限审批相关基建项目。3.5 公共基建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3.5.1每位员工都有维护公司厂区内公共建筑物的义务。因使用人员使用不当导致门、水管等建筑物的损坏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 给予适当处分。 对损坏公司公共资产不报告者, 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 人的责任。3.5.2 员工发现厂区需维修的事情,应及时报告行政部进行处理。3.5.3 行政部应每年对厂
3、区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系统、暖通系统 等进行一次清理维护。4. 小型基建申报流程:4.1 公共基建维修工程由行政部具体负责实施人员填写基建维 修工程申请表, 报行政部主管、部长审核,主管经理批准。4.2 相关涉及部门基建维修工程由使用部门填写基建维修工程 申请表,经使用部门部长审核,主管经理批准后递交行政部实施。4.3 如遇特殊情况,如水管爆裂、电路发生意外等,影响公司正 常生产运转和生活秩序时, 行政部门可先实施抢修, 然后补办审批手 续。5. 审核权限:5.1 单项预算在 1000 元以内小型基建项目,行政部部长可直接批 准实施。5.2 单项预算在 1000 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小型基
4、建项目, 由行 政部部长审批,报备主管经理。5.3 单项预算在 3000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 由行政部部长审核, 报总经理批准。5.4 经批准后由行政部门实施6. 基建项目合同签订:6.1 总金额小于 1000 元以内的小型工程可免签合同(协议) ,行 政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总金额 大于 1000 元,小于 10000元的工程可直接在公司采购系统内的合格供方中选定一家符合 要求的施工方签订合同。结算时按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 2008),A. 建筑工程, B 装饰装修工程, C 安装工程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 关造价文件编制预算乘以相应的预算下浮率 K,公司约定
5、 K =6% (, 即 按预价乘以 94%结算),作为结算的依据;材料、人工价格按照郑州 市造价管理站发布最新季度价格信息 (按工程施工进度分阶段) 计算, 价格信息中没有包含的材料, 则乙方在采购前需经总包人认可; 零星 用工凭有效的经现场签证按单价 80 元/工日据实结算。6.2 总金额大于 10000 元的工程必须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公司 采购管理规定实施。6.2.1 接到各项审批齐全的基建维修工程申请表后,应首先在 公司物质采购系统内按要求寻找合格供方, 原则上需三家以上, 若采 购系统内不够三家供方的,可在系统外寻找符合公司要求的合格供 方,并索取详细资料进行比对、确认。专业性较强的项
6、目,需相关部 门参与对施工方及施工方案进行审核;6.2.2 大型基建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对 重点基建项目须有三家以上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共同评审确定最佳方案。6.2.3 对部分基建项目采用招标、 投标、 竞标的方式选择承包方招 标规则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实施;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6.2.4 签订合同发包前应对承包方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 (必要时可 聘请第三方部门或行业内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 ;6.2.5 合同中除涵盖双方必须履行事项外, 需尽量详细的约定有关 维修等细节条款,相关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同样具法律效
7、力。6.2.6XXX 合同内容必须注明工程质保条款,包括质保金和 保修期限等。6.2.7 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 30%,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 40%, 待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留质保金不得少于 5%,保修期满后需经使用 单位签字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结清。6.2.8 凡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在 50 万元以上,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 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质量监管 .监理公司的选择须实行公开招投 标。7. 施工过程控制7.1 基建项目合同签订具体方案落实后,及时通知申请部门和关 联部门,按项目实施时间做好准备工作;7.2 小型基建工程,行政部门按审批的基建维修工程申请表 内容组织人员施工;7.3 外包工程项目(含
8、设备安装与基建关联部分) ,承包方在进 厂施工前到行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由行政部按公司外来人员管理规定执行管制;承包方须遵守公司相关的制度、规定,不得擅自出入非施 工区域;7.4 承包方须严格执行基建相关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 续;7.5 行政部(安质部) 做好各种防范措施,加强对施工期间的人 员监控,定期检查安全设施、消防设施,严防由于施工引发的各种安 全及质量事故,监督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7.6 行政部门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施工单位不得实施未经批 准、手续不全的维修项目或自行扩大施工范围,否则不予办理结算;7.7 大型基建项目要形成报告制度,定期对工程进度和质量向总 经理或主管经理
9、汇报;7.8 行政部门应及时安排和处理合同条款中的未尽事项,与承包 方(监理单位)协商,及时汇报突发性事件,尽快定出处理意见或达 成协议,保证工程正常进行。8. 验收程序8.1 施工完毕后,由使用部门、关联部门、行政部门和施工单位 等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在基建项目验收单上填写验 收意见和办理相关手续;8.2 大型基建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在自验的基础上提出申请, 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建筑工程验收规范标准, 经监理及公司等单位审 查,符合条件的,向政府机关申报后方可使用。8.3 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由使用部门管理;8.4 公司大小基建项目都必须建立档案, 包括:基建规划、 计划、 申请、
10、总结、请示、报告等都应纳入档案统一保管;8.5 基建项目验收单作为财务部门执行付款的重要依据之一。9. 请款、付款要求 ?.9.1 行政部门应坚持基本程序,坚持按图施工,监督工程质量, 经双方签字后的基建维修决算作为请款依据。9.2 经批准的施工合同(协议)作为工程清算请款、付款的依据。9.3 合同可采用包工包料及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进行基建维修 时应切实加强基建维修材料的管理、监控,特别是包工不包料,建立 健全材料采购、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设置基建专账核算。9.4、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减、增工程量必须通过审批的申 请报告和施工合同 (协议) 及审批的工程预算一同作为工程决算的请 款、付款依据。9.5 工程竣工后,行政部门会同相关人员应认真审查,复核工程 数量、造价等项目,然后按程序报审批。9.6 工程款支付按签订工程合同(协议)执行。10. 相关记录表 ? . 基建维修(新建)工程申请表 施工安全协议书(需与安质部签订) 基建项目验收单11. 本制度解释、修订由行政部负责,本制度自批准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