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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垦种业联盟章程 兄弟联盟种业 中国农垦种业联盟章程 (讨论稿) 第1章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本联盟全称为“中国农垦种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China State Farms Seed Industry Allian _,缩写为CSFSIA。 第二条 联盟性质:本联盟是由全国各垦区内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种子企业、农场、科研院所等种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共谋发展的、互助协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联盟目标:统一联盟全体成员发展共识,在同一发展战略规划的指导下,推动联盟成员资源共享、协同合作、风险共担、互利共赢,全面提升农垦种业的凝聚力、创新力、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四条
2、 联盟宗旨:研究谋划农垦种业发展战略,加强农垦种业交流与合作,提升农垦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农垦种业市场 _进程,提高农垦种业市场竞争能力,推进农垦种业企业联合、联盟、联营发展。 第五条 本联盟接受农垦经贸流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联盟的主要任务 第六条 研究谋划农垦种业发展战略。调查研究国内外种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开展农垦种业发展战略研究,掌握行业重点、难点、焦点问题,统一发展方向,促进农垦种业研发、生产和销售,实现成员间增值共赢。 第七条 搭建农垦种业科技合作平台。建立农垦种业资源信息系统,加快成员间科技合作交流,推动联盟成员开展联合投资、研发与品种审定、保护,提升
3、农垦种业科技创新能力。 第八条 加快农垦种业市场 _进程。完善农垦种业 _营销网络,制定农垦种业品牌营销计划,创新农垦种业 _方式,打造农垦种业电子商务展示交易平台, _协调联盟成员开展产品洽谈交易,提升农垦种业行业影响力。 第九条 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对涉及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侵犯联盟成员利益的行为提供援助,促进农垦种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提升。 第十条 服务联盟成员单位。提供信息和 _服务,代表成员向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举办各类培训、研修、交流等活动,为联盟成员之间提供交流 互动的平台。开展博览会、展览会、学术讲座等国内外交流与研讨活动,加快农垦
4、种业“走出去”步伐。 第十一条 其他工作。承担 _委托的项目以及 _交办的事务; _开展行业公益事业以及符合联盟宗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联盟的 _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联盟成员大会,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联盟发展战略规划; (三)选举变更 _联席会成员,并根据 _联席会提名选举产生 _、副 _和秘书处 _; (四)审议联盟发展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 _联席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收费标准; (八)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参加人员由各成员单位自行
5、指定。成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出席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联盟成员审议通过才能生效。每位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_联席会是联盟成员大会的常设议事机构,对联盟成员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有: (一)执行联盟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 _、副 _、秘书处 _人选; (三)向联盟成员大会提交联盟章程的修改决议; (四)拟定联盟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规章制度; (五)拟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决定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七)决定内部管理 _; (八)联盟成员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_联席会由?个联盟成员单位组成,下设 _一名,副 _?名、
6、_一名,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六条 _联席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联盟 _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 _联席会会议; (二)检查联盟成员大会、 _联席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决定专家顾问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薪酬; (四)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联盟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联盟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下设 _一名,每届任期二年。联盟秘书处设在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主要职责有: (一)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决议, _开展联盟各项工作; (二)负责联盟成员大会
7、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报告; (四)起草制定联盟规章制度、联盟发展战略规划等; (五)构建并维护农垦种业信息系统; (六)提名联盟专家顾问及工作人员; (七)对联盟成员履行联盟章程、发展战略规划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八)联盟成员申请加入的初步审查; (九)联盟成员退出和除名的受理; (十)筹办和承办联盟活动; (十一)联盟成员大会、 _联席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 _条 加盟条件 申请加 _盟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全国各垦区内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种子企业、育种 _、科研院所等种业相关单位。其中,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年销售额
8、需达 ?万元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人,研发投入不少于?万元。种子生产 _企业年种子生产量需?吨以上,种子销售企业年种子销售额需达?万元以上; (二)遵守 _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拥护联盟宗旨,遵守联盟章程、制度,执行联盟决议。 第 _条 加盟程序 申请加 _盟的程序为: (一)申请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盟申请书; (二)秘书处对申请书进行初审,不符合规定的给予退回,符合规定的发送给联盟各成员征询意见; (三)秘书处将联盟各成员意见汇总后,连同申请书一并递交给 _联席会进行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即成为联盟正式成员,同时由联盟秘书处向联盟全体成员通告并给予颁发成员证书。 第 _一条
9、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享用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对联盟工作给予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通过联盟向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六)自由退出联盟。 第 _二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及各项管理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二)执行联盟决议; (三)承担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保守联盟及各成员之间的商业秘密; (六)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 _三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和除名 (一)成员自愿退出时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并交回联盟成员证书。 (二
10、)成员不参加联盟活动,不执行联盟决议,不按时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出。 (三)成员如违反联盟章程及相关规定,经 _联席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四)成员退出或除名后应在三年内继续保守联盟成员商业秘密。 (五)联盟成员退出或除名后由秘书处负责通知联盟全体成员。 第五章 联盟经费与使用 第 _四条 联盟运行所需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国农垦种业联盟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联盟的终止 第 _五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 _联席会提出终止建议并提交联盟成员大会表决,表决结果需报农垦经贸流通协会审查同意。 第 _六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农垦经贸流通协会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 _,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 _七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联盟成员大会在农垦经贸流通协会的监督下依法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 _八条 本章程经联盟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 _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 _联席会。 /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