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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创新工作室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洪流,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高技能人才引领和带头作用,加快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高素质创新人才步伐,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职工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工作必须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弘扬工人阶级先进性为主题,积极探索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技能人才培养的新思路、新模式、新方法,全面提升职工技术。第三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是企业以高技能人才、劳动模范为骨干,硬件设施完善、工作制度健全、项目实施正常、创新成果显著、促进成果转化的创新工作平台。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任务目标第
2、四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的基本条件是:1、有领军人物:以一名技术水平较高、创新能力较强、管理经验丰富,且具备一定理论水平的高技能人才或劳动模范为带头人;2、有创新团队:团队由3名及以上人员组成,专业技术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相对合理,协作氛围浓厚;3、有活动场所:具备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活动的固定场所,工作牌匾醒目,配备必要的专业资料、器材工具等设施设备;4、有经费保障:有一定的活动经费,能够保障创新活动正常开展;5、有工作制度:工作室组织机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学习培训、技术攻关等各项制度健全,上墙公开,落实到位;6、有创新成效:每年至少承担2个以上企业技术改关项目,至少完成2项创新成果,并得到
3、推广应用,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五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的创新内容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机制创新。第六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努力成为企业的智囊团、岗位的创新源、项目的攻关队和人才的孵化器,带动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持续深化。第七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弘扬劳模精神,发挥带头人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积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创新活动,推动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带徒传艺等活动,着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第八条 集团公司级管理的职工创新工作室,每年申报
4、一次,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职工创新工作室的要求进行建立,集团公司工会组织验收合格,命名挂牌。第九条 市级管理的职工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市级工作室)在达到集团公司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工作室正常开展活动1年以上,由集团公司工会择优向市总工会推荐。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建有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第十条 市级工作室的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工会和科技与发展规划部等相关人员组织实施,采用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一条 纳入市级管理的职工创新工作室,由市总工会、市科技局联合命名为“市职工创新工作室”,并适当给予经费资助,用于工作室日常运行。第四章管理考核第十二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所在单
5、位工会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为工作室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和必要的办公场所,协调处理工作室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对工作室的设立申报、设施配备、人员安排、资金落实、项目立项、技术推广、技术协作等工作积极协调,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并每季度末上报工作室开展情况,集团公司工会将不定期对职工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检查。第十三条 市级工作室由集团公司工会协助管理,市总工会将不定期抽查并在全市通报检查结果,市级工作室每3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市总工会将在周期末对已命名的市级工作室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达标者,将不再保留其市级工作室称号。第十四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公开发布的创新成果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不良行为或严重违反本制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集团工会将给予摘牌,并在集团公司通报。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工会优先推荐职工创新工作室创新成果参评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优先推荐市级工作室带头人参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优先授予职工创新工作室市级及以上“工人先锋号”称号。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基层工会应参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推动职工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广泛深入开展。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