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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农村商业银行涉及纪检、稽核的违法违规(包括经济案件、经营违规案件,下同)及保卫案件情况,加强案件管理,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第二条 案件报告责任人各级支行稽核部门、保卫部门负责人为案件报送第一责任人,支行未设立稽核部门、保卫部门的,各分支机构、各直属中心第一负责人为案件报送第一责任人,第二负责人为案件报送第二责任人。第三条 案件报告时间案发单位负责案件报告责任人要在发案后第一时间内上报总行受理案件部门。第四条 案件报告范围 (一)所辖人员被纪检查监察
2、机关“双规”或司法部门刑拘、批捕的;(二)涉嫌贪污、侵占、挪用资金以及行贿受贿等触犯刑律的经济案件;(三)通过自查、监管部门检查发生的违反金融法规、专违反财经纪律、破坏金融秩序等经济及违规经营案件。 1.账外经营的;2.违规出具各种信用票证、证明、保函的;3.各户存款被冒领或存款账户透支的;4.未经法定程序划拨客户存款的;5.白条抵库的;6.截留资金、私设小金库的;7.高息揽存的;8.违规回收、处理抵贷资产造成损失的;9.违规购建、处理固定资产的;10.办理虚假贷款、抵(质)押物严重不足值的;11.其他违反金融规定、违反财经纪律及破坏金融秩序的。(四)发生“诈骗、盗窃、抢劫、涉枪”安全保卫案件
3、1.发生诈骗和计算机犯罪案件的;2.发生抢劫案件的;3.发生盗窃案件的;4.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未遂案件;5.所辖人员确认失踪的;6.其他涉及安全保卫案件的。第五条 案件受理部门 (一)安全保卫方面案件,由支行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受理,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为向总行上报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总行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为向上级监管部门上报案件的第一责任人。(二)经济方面案件、经营违规方面案件,由支行稽核部门负责受理,稽核部门负责人为向总行上报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总行稽核部门负责人为向上级监管部门上报案件的第一责任人。(三)支行未设立保卫部门、稽核部门的,由总行保卫部门、稽核部门进行受理,总行保卫部门、稽核部门负
4、责人为向上级监管部门上报案件的第一责任人。第七条 案件报告程序(一)各级机构案件报告责任人负责案件的统计并逐级上报。(二)报告采用电话、传真、函邮或专人报送方式逐级上报,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增删原报告主体内容。第八条 案件报告内容(一)个案案件要认真填写金融系统案件立(结)登记表(见附表一),并附文字综合材料,内容包括案件性质(一类案件或者二类案件、是否自查发现)、基本案情(涉案人员基本情况、案件暴露经过及事实)、发案原因及经验教训、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直接责任人及领导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应承担的责任、处理依据和处罚种类)。(二)汇总案件要认真填写案件信息统计表(见附表二),并附文字综合材料,内
5、容包括总体情况(累计发生数、额度、此案分析等)、结构情况(案件性质、区域分布等)、违法违纪人员处理情况、特点及原因分析、防范措施等。第九条 案件查处(一)案件查处原则,在案件查处上必须坚持有案必查、有查必处,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经济处罚,并按问责制严格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必须坚持秉公执法、依法查处、不徇私情,尽量挽回损失。(二)案件查处部门,原则上由总行安全保卫部门、稽核部门分别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查处,各级支行案件的查处,可由总行授权分行机构相应职能部门进行查处。第十条 所有案件任何人不得向新闻媒体进行透露,如必须接受采访须经总行党委同意,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修改。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表一:金融系统案件立(结)登记表 附表二:S56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信息统计表附表三:S57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信息统计表附表四:S58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附表五:S59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