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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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依据企业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 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 资产、商誉。本制度所称资产组, 是指公司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 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 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准备, 是指各项资产未来可收回金额或期末市价低于账面价

2、值 所发生的损失。具体指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会计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 货跌价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第三条 部门职责:(一)财务部为资产减值管理的归口部门, 负责收集、 整理各部门对其所负责的资 产进行的减值测试资料, 分析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或者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 负责对经 批准的资产减值计提或核销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二)投资管理部为金融资产减值管理的责任部门, 也是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管理的 牵头组织部门。其他各归口管理部门是存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减值管理 的责任部门。

3、(三)各责任部门对其所负责的资产在发生减值迹象时,按照规定进行减值测试, 发生减值或者引起减值准备的因素消失时, 提供能够证明减值或者转回的相关书面资料, 包括减值准备或者损失计提或转回的数额、 计算方法和过程、 依据的条件、 所用数据的来源等,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二章坏账准备第四条公司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第五条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及计提比例:(一)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期末余额大于100万兀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大于50万兀的其他应收款。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 计提方法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

4、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 损失,个别认定计提坏账准备,经减值测试后不存在减值的, 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风险组合特征的应收款项中计提坏账 准备。(二)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单独测试的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按以下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组合类型确定组合的依据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账龄组合账龄状态账龄分析法无风险组合其他方法以历史损失率为基础估计未来现金流量1对账龄组合,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如下:账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1年以内(含

5、1年)1.001.001-2年(含2年)5.005.002-3年(含3年)10.0010.003-4年(含4年)30.0030.004-5年(含5年)50.0050.005年以上100.00100.002、对其他组合,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说明如下:组合名称计提方法说明无风险组合个别认定法无风险组合包含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三)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涉诉款项、客户信用状况恶化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四)对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其他应收款项,存在减值 迹象的,根据

6、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后,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 原确认的坏账 准备应当予以相应转回,计入当期损益。第六条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三)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第七条坏账损失的确认标准(一)凡因债务人破产或被依法撤销,依据法律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二)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项。(三)债务人逾期三年未能履行偿还义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列

7、作坏账损失 的应收款项。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清理应收款项(以下简称清欠)管理体系。配备专职负责人和 相关管理人员及律师对应收款项实施全过程的控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清欠计划金额。(二)清欠部门的经济责任制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三)建立客户的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客户欠款数额、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与分析 等。(四)采用法律手段清欠的制度方法。第九条 为了尽量减少应收款项的损失,公司在与新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注 意下列问题:(一)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二)必须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对财务状况良好、信誉高的客户在采取必要的债权保证措施后方可签订分期销售合同,对资

8、信状况不好的客户不准采取赊销方式。(三)在赊销的情况下,必须在合同内规定还款计划及拖期处罚的条款, 除不可抗 力造成的意外事故外,造成的死帐,根据数额的大小和应负的责任,要求经办人和直接 主管人员负连带赔偿责任。(四)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或经法院 裁决,以债务重组的方式收回部分款项。第三章存货跌价准备第十条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 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和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 相关税金后的净额。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一)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

9、正常生产经 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确定其 可变现净值。(二)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 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三)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 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 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 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第十一条 财务部会同存货管理部门分析存货库龄,对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 部分陈旧、冷背、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

10、按成 本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单项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预计的存货跌价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第十二条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存货跌价 准备的金额内转回。第十三条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应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跌价准 备。第十四条 存货损失:(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第四章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第十五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 资产,以及除贷款

11、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第十六条 分析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当注重该金融资产公允价 值是否持续下降。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 或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第十七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 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第十八条各分、子公司未经批准和授权不得进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和处置。公

12、司进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和处置的, 应由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负责,由公司投 资管理部做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投资或处置的原因、金额、预计投资的风险或回报(或 实际收益)等,投资或处置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第十九条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 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 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 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第二十条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

13、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第二十一条各分、子公司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进行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开办 延伸企业、联营企业、投资参股等)。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或处置的,应由公司分管 投资副总经理负责,由公司投资管理部做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投资或处置的原因、 被 投资单位的情况、投资或处置的金额、股权比例、期限、预计投资回报(或实际收益) 等内容,投资或处置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第二十二条公司投资管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的跟踪和监督, 建立健全长期股权投资的台账,包括投资的单位、时间、金额、股权比例、投资

14、收益以 及投资回收等情况;收集和整理被投资单位的重要文件,如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合同 章程、年度报告等;及时了解、分析被投资单位的经营、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定期或不定期汇总投资总额、投资收益,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和财务 负责人上报长期股权投资情况表。第六章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第二十三条投资性房地产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 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 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计提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第二十四条 期末公司应对投资性房地产逐项进行检查,按单项投资性房地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

15、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固定资产, 如果由于技术陈旧、 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第二十六条 期末公司应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按单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 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第二十七条 在建工程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 期末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项目已经发生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 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 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 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 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第二十八条 期末公司应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按单项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第二十九条 负责资产管理的部门, 必须建立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实物保管账,落实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维修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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