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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 )健 康快速发展,规范创业园的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 展,根据学院 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院 政 201742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业园是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场所,结合区 域产业和学院专业(群)特色,坚持“生创师导、真做实干、 创新创业、突出特色”的原则,围绕电子商务、金融服务、 建筑设计、产品设计、广告设计、软件开发、机械制造、教 育培训等行业孵化创新创业项目。第三条 创业园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接 纳学生实习实训,促进学生创业就业,整合各方优势资源, 为
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提供支撑和服 务,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办公的基本场所。第四条 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适用于所有 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或团队。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第五条 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负责创业园整体规划、运行管理、创新创业活动开 展等各项工作。第六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议, 协调全院各部门创新创业活动,下设创新创业指导中心(简 称指导中心)负责创业园的管理和运行。第七条 学院全资注册成立的“济源市砺志创业服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砺志公司) ,代表学校与创业项目 (企业) 签订相关协议,对入园项目和企业行使业务指导和
3、管理职 责。第八条 学院聘请校内外专家、创业成功人士担任创业 导师,组建创新创业导师团队,为创业园建设和入驻创业项 目提供咨询和指导。第三章 创业项目入驻的条件和程序第九条 入驻条件1. 由在校生主持的创业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素质和 品质,创新创业能力强,学有余力、能顺利完成学业;2. 由毕业五年内的本校毕业生主持的创业项目,且在校 生占团队成员比例达到 60%以上;3. 本校在职教师结合本专业带领学生创业的项目;4. 校外兼职创业导师结合本专业带领学生创业的项目;5. 社会创业成功人士,能够带领在校生创业,且在校生 占团队成员比例达到 80%以上的项目。6. 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
4、好的市场潜力,鼓 励创业项目与专业、学业相结合。7. 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8. 创业项目及团队成员必须自觉遵守园区的管理制度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9. 创业项目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10. 创业项目入驻园区后,必须保证团队成员在工作日, 能正常开展工作。11. 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创新科技型项目入驻。12. 参加校级及以上创业比赛(或者科技创新类比赛) 获奖项目和获得创新创业基金资助的项目可优先入驻。第十条 入驻程序1. 拟入驻项目提交入驻创业园审批表和创业计划书。2. 指导中心初步审核后,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组织评审专 家对创业项目进行评审。3. 对在校生和毕业五年
5、以内的毕业生的创业项目入驻 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审批;本校在职教师和校外创业导师带 领学生创业的项目入驻由主管院领导审批;社会创业成功人 士的创业项目入驻由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审批。4. 入驻的创业项目团队根据创业园的规章制度,制定本 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5. 项目负责人与砺志公司签署入驻协议、安全责任书, 并填写备案登记表等材料。第四章 创业项目支持第十一条 创业园为入驻创业项目提供以下支持:1. 定期邀请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各创业团队 提供创业培训、咨询和指导服务。园区定期组织开展“创业 沙龙”等交流活动,分享创业经验,提升创业能力。2. 为创业项目提供注册登记、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
6、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等咨询、代理服务。3. 协助符合相关条件的创业项目申请税收优惠及各种 奖励政策。4.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推介优秀创业项目。第五章 创业项目管理第十二条 入驻项目及团队成员须遵守以下规定:1. 创业项目在指导中心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 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每双月必须向指导中心上报财 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必须配合指导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 作。2. 创业项目应严格遵守创业园相关管理规定,合法经 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服从指导中心的监督和管理。3. 创业项目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发生团队人员或创业项 目计划变动的 , 应及时报呈指导中心备案。4. 指导中心对创业项目实行动
7、态管理,采用定期考核机 制,优胜劣汰,优化平台资源配置,实现健康持续发展。第十三条 创业园场地收费标准1. 入园保证金。入驻长廊区域缴纳保证金 1000 元,其 他区域 5000 元,项目退出时,如无物品损坏及欠缴相关费 用的全额退还。入园保证金不计利息。2. 场地使用费和物业管理费。长廊区域场地使用费3 元/平方米 /月,其他区域场地使用费 8元/平方米 /月,物业管 理费 2元/平方米 /月,场地使用费和物业管理费按使用面积 计收。3. 电费由后勤服务中心按有关标准收取。第十四条 收费办法1. 对在校学生项目( 1)免交入园保证金;(2)创业项目孵化期为 12 个月,孵化中期对项目进行 考
8、核,对不符合继续孵化的项目勒令退出。孵化期满及在校 期间每年经考核合格的,全额返还本年度场地使用费;( 3)物业管理费按 50%收取。2. 对毕业五年内的毕业生项目 每年对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项 目,返还本年度部分场地使用费。具体标准为:第一年返还 70%,第二年返还 60%,第三年返还 40%,第四年返还 20%, 第五年返还 10%,五年后场地使用费不再返还。其它费用按 标准缴纳。对参加全国互联网 +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项目,入园五年后,每年可继续返还 10%场地使用费3. 对本校在职教师和校外创业导师带领学生创业的项目收费按毕业生项目执行。4. 对社会创业成功人士的创
9、业项目,每年对项目的运营 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项目,返还本年度部分场地 使用费。具体标准为:第一年返还 50%,第二年返还 40%, 第三年返还 30%,第四年返还 20%,第五年返还 10%,五年后 场地使用费不再返还。其它费用按标准缴纳。第六章 创业项目退出第十五条 创业项目退出时, 须填写 退出手续办理表第十六条 期满退出入驻园区的创业项目期满 5 年或者项目负责人毕业年满5 年,须无条件退出。项目入驻满 5 年,能继续带领在校生创业的,经本人申 请,领导小组批准可继续驻园。第十七条 申请退出 因创业项目内部原因致使无法继续经营的,经项目负责 人提出申请,可终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第十八条 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园区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创业项 目,指导中心可勒令其退出。对拒不退出者,可进行强制清 退,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