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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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1、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2、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3、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4、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的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5、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

2、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6、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7、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设计原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8、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

3、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1)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2)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3)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4)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9、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10、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

4、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11、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12、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电、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13、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罚则1、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

5、、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2、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擅自施工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五)、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3、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

6、上2%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4、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5、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做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6、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理工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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