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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F20130203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 同 编 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三年十二月使用说明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本合同文本。2.乙方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3.开工:甲乙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工程现场开始施工。4.竣工: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含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全部完成,经甲乙双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5.验收合格:甲乙双方、监理单位在工程验收单上就验收事项签字、盖章。6.工期顺延:是指非因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后,工程期限予以相应
2、延展。在工期顺延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7.甲方所付工程款等款项应当交至乙方财务部门,乙方应当为甲方开具发票。8.本合同中除特别标注外,所称“日”均指“工作日”。粘贴印花税票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姓名): 民族: 住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工程设计师: 职称: 证书号: 联系电话: 施工负责人: 职称: 证书号: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工程概况1.1工程施工地点: 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1.3工程户型: 1.4工程内容及做法,见工程报价单(附件三)和施工图纸。1.5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附件二)。(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供应其余部分材料(附件一、二)。(3)乙方只包工。1.6工程期限 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1.7 工程款和报价单(1)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4、金额大写: (2)工程报价单(附件三)应当参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双方本着优质优价原则约定。第二条 工程监理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甲方应当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职称、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第三条 施工图纸3.1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1)甲方自行设计的,应当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应当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3.2开工三日前,甲方应当协助提供施工地点的原结构、水路、电路施工图。3.3双方应
5、当对施工图纸予以签收确认。3.4对施工图纸的变更应当以甲方签字确认为准。3.5 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第四条 甲方义务4.1开工三日前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4.2开工三日前对水电工程量予以确认。4.3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4.4办理物业部门开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4.5遵守物业部门的规章制度,并告知乙方。4.6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4.7不得强制乙方有下列行为:(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3)在室
6、内铺贴厚度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4)破坏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或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4.8凡必须涉及4.7款所列内容的,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再由房屋管理部门批准。4.9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应当配合乙方做好安全及消防工作。4.10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中期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第五条 乙方义务5.1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
7、约定的工程内容。5.2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墙体开裂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清洁;(6)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5.3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
8、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计算书、参考价格等书面资料的查阅条件。5.4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5.5遵守物业部门的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责任。5.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在施工地点做饭、住宿。第六条 工程变更6.1施工期间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6.2 甲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提出减项时,如该项目已开工,甲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6.3 工程增项时,甲方应当根据工程量适当延长工期,并在工程变更协议中予以注明。6
9、.4 甲方不得与乙方设计师或施工人员私自确定工程变更内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 材料供应7.1按乙方编制的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附件一、二)约定的供应方式、内容提供。(1)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由乙方承担。(2)由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3)双方供应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
10、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第八条 工期延误8.1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应当顺延:(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2)不可抗力;(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8.2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8.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责任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需要返工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第九条 质量标准9.1 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当严格按照民用
11、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的标准执行。9.2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 项标准执行:(1)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 。9.3验收时双方对材料、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的,应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认定;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第十条 工程验收10.1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分以下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1)材料验收;(2)隐蔽工程验收;(3)中期工程验收;(4)竣工验收。10.2隐蔽工程和中期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在三日内进行验收,待双方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乙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甲方不进行验收,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相应工期损失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进行隐蔽工程或中期工程验收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0.3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