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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篇一:(9)兰家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兰家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兰家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 行政决定之前,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二、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负责。 三、 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 主管部门要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并要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
2、论证。最后形成决策草案。 四、 主管部门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党政办。 五、 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有:1、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及有关政策规定。2、是否超越镇政府的法定职权。3、是否违反法定程序。4、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5、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6、是否与镇政府原有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7、其他合法性审查事项。 六、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镇党政办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 主管部门,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 七、 主管部门将修改后的方案交镇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 讨论决定。 八、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 本规
3、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XX年2月13日 篇二:xxx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xxx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行政机关、本级党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需要报上级行政机关、本级党委或者本级人大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五)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
4、、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六)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八)产业政策、区域布局的制定和调整。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采取。 (十)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一)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行政 决策事项。 第二条 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前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凡属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应于集体决策前20天报市政府批转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提起需要审查的重大事项,提出议题的单位必
5、须提供下列资料: 1、关于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2、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3、重大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 4、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 在研究经济工作、行政管理和社会事务、行政决策过程中,认真听取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 第四条 镇政府主要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要性的认识,把合法性审查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确保重大事项决策都要经过合法性审查,最大限度提高决策科学性,降低决策失误率。 第五条 镇政府要加强职能机构建设,配备较高素质人员,加强干部法制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参与合法性审查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
6、起执行。 篇三: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决策结果的合法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有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集体会议研究。 第四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具体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事项的承办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承办单位在起草决策方案时,应当保证决策建议的合法性。 第六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前,承办单位应当提请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7、,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决策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三)有关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还应提供听证材料;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 (四)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法律咨询或论证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8、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征求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局负责同志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对与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公开。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仍作出决策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在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重大事项时,应通知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就该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