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机场使用手册:第十四章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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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1 概述1.1 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以机场基准点为中心侧10公里、端20公里的范围,是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相关要求所划定的用于保证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1.2 目的制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具体规定,包括建立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巡视检查和管理制度,明确机场与其它部门和单位的定期协调机制、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程序、新增障碍物异常情况的处置程序以及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志或标志灯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通过上述制度和管理程序的落实,确保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符合机场安全

2、运行的要求,使机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2 管理依据2.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局令第156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4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温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通告(2011)5号)2.2 参考文件国际民航航空公约附件十四(2004第四版)ICAO机场勤务手册第六部分ICAO机场规划手册ICAO机场设计手册3 安全目标3.

3、1 年度安全目标的确定机场保障部根据民航有关规定及机场实际,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对机场净空保护现状进行评估,制定机场净空保护的年度安全目标和措施,上报机场审批后组织实施。年度安全目标至少包括:(1)杜绝机场净空保护原因造成的飞行事故、事故征候及机场关闭事件;(2) 杜绝净空保护异常情况发现处置不及时引发的投诉事件。(3)杜绝机场责任原因造成新增障碍物。3.2 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签署安全责任书机场保障部根据年度安全目标和措施,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确定每项措施的实施计划、考评标准和责任人,制定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上报机场批准后组织实施。飞行区管理科针对年度安全计划及时组织对机场使用

4、手册及公司综合管理体系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保证相关内容的充分性、适宜性、有效性;合理地调配资源,包括设施新建改选及日常维护费用、物资、设备和车辆采购、人员需求及培训等方面。机场保障部组织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将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工作岗位或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3.3 安全目标的监控机场保障部负责组织检查机场净空保护安全目标的落实情况,对机场净空的日常状况进行全面监控,发现隐患,及时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机场保障部负责人须参加机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例会,反映发现的问题及隐患,提出相应措施对隐患进行控制。机场保障部定期召开本部

5、门工作会议,对照检查本部门及科室工作计划、安全目标,按级考核工作和安全目标完成情况,对隐患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必要时对控制措施进行改进,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闭环运行和动态管理,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现场指挥中心发现有关净空保护方面影响机场运行的问题,及时通过安全生产例会提出采取控制措施的建议。安全质量部结合综合性安全检查,掌握净空保护区域管理安全目标的落实情况,发现偏差,适时采取控制措施。4 组织机构及职责4.1 组织机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在机场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由机场保障部具体组织实施。现场指挥中心、安全质量部分别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工作的运行协调和监督检查。空管站管制运行部配合机场公司相

6、关部门进行净空保护区域管理工作。4.2 职责4.2.1 机场保障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1) 制作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2) 将最新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3) 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定期协调制度,配合处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事项;(4) 制定并落实机场的巡视检查制度,发现新增障碍物,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和民航监管部门,同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5) 组织监督检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原有障碍物的标志或标志灯使用情况并监督新增障碍物灯的安装情况。(6)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现气球、烟花爆竹、动力伞、滑翔伞、风筝、激光等

7、影响机场运行的突发事件,立即前往处置,并上报。4.2.2 现场指挥中心负责接收空管站塔台、机组等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异常情况的反映,及时协调机场保障部进行处理。4.2.3 安全质量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监督工作,具体包括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指示、通报;每年1-2次检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4.2.4 空管站管制运行部负责了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情况,听取机组有关净空保护区域情况的反映和意见,适时提出改进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建议。5 与政府部门的定期协调机制5.1 机场保障部就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应每年与当地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及时通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状况,存在的

8、问题,提出措施建议,协调明确有关事项。5.2 机场保障部每年与机场所在地乡镇政府进行协调沟通,目的是宣传针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存在的问题,协调并采取相关措施。5.3 巡视检查发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出现新增障碍物或运行中发现施放气球、风筝、飞艇、焚烧秸秆、燃放烟花爆竹等影响机场运行的问题时,机场保障部要随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请温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与地方相关单位出面协调,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置。5.4 如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存在较多安全隐患,或者影响航空器安全问题出现增加趋势时,机场公司报请民航华东管理局或民航浙江省监管局与地方政府规划土地主管部门进行协调。6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划设与报告备案6.1 机

9、场净空保护区的划设机场保障部应配合民航华东管理局、民航浙江省监管局和温州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6.2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报告备案6.2.1 机场保障部负责在机场新建或改扩建时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高大建筑物及其它物体进行调查、测量,并根据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及机场总体规划等的要求,及时绘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浙江省监管局和温州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6.2.2 机场保障部负责在机场整体规划发生变化时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进行重新调查与测量,并根据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10、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要求,及时更新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浙江省监管局和温州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6.2.3 机场保障部负责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发生局部调整时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进行重新调查与测量,并根据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的要求,及时更新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向民航华东管理局、民航浙江监管局和温州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报告备案。7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7.1 限制面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7.1.1 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超过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净

11、空保护区图中德限高(满足遮蔽原则的除外)7.1.2 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满足遮蔽原则的除外)可以由温州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净空限高要求直接审批,也可以再审批前向民航浙江监管局征求行业意见。7.1.3 限制面内满足遮蔽原则的超高建设项目,温州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需在审批前向民航浙江监管局征求行业意见。7.1.4 机场飞行区围界内因保障飞行安全所必须建设的超高建/构筑物,机场应向民航浙江监管局征求行业意见,提交相关资料。 遮蔽原则是指:当物体被现有不能搬迁的障碍物所遮蔽,自该障碍物顶点向跑道相反方向为一水平面,向跑道方向为向下1:10的平面,任何在这两个平面以下的物体,即为被该不可搬迁的障碍

12、物所遮蔽。7.2 外水平面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7.2.1 外水平面内不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构筑物,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可由温州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分直接审批。7.2.2 外水平面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高大建/构筑物,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由温州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提交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或征询意见单/表及相关资料。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出具审核意见。7.3 净空审核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需要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或民航浙江省监管局提交以下净空审核文件资料,资料应一式两份:1、 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

13、函(当地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原件);2、 建构筑物总平面布置图(建设单位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印章);3、 建构筑物立面图(建设单位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印章);4、 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情况表(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并加盖测绘部门和建设单位印章,原件);5、 建设项目与机场基准点相对位置关系图(比例尺为1/10万,按比例标示跑道构型,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绘制,并加盖测绘部门和建设单位印章,原件);6、 航行研究报告(根据补正材料通知书的要求提供,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原件)。8 净空保护区域内原有障碍物及新建、扩建障碍物的处理对于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

14、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本机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确实无法清除且已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民航华东管理局、民航浙江省监管局、温州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航行主管部门确认不至危及飞行安全、允许保留的,机场公司督促其产权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航空障碍灯和标志有效。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机场公司应当及时通报地方政府,由所在地政府责令无条件清除。9 净空保护区域内障碍物的标志和障碍灯的维护9.1 机场保

15、障部负责机场范围内原有障碍物的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的检查、通报(设施属于机场其他部门,通报督促相关部门进行维修)、维护工作。对机场范围外原有及新增障碍物的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由机场保障部督促产权单位负责维护。9.2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障碍物标志应保证清晰有效,每5年涂刷一次。同时应根据日常巡视检查结果,对出现20以上失效的标志,及时安排人员或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标志涂刷。9.3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障碍灯应保证正常使用,如若出现故障,应及时安排人员或督促相关单位进行障碍灯的维修更换。9.4 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一旦失效,除应尽快修复外,还应及时向温州空管站反映失效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的具体位置,评估失效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干预,控制风险。10 净空保护区域的巡视检查10.1 工作目标机场保障部负责制定机场净空区域的日常巡视与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及时发现、处理影响机场净空保护和正常运行的隐患及问题,确保机场运行安全。10.2 巡查频次、范围及要求11.2.1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巡视检查分为:日巡查、周巡查和特别巡查(春秋季放风筝检查;重大节假日烟花爆竹检查等)。10.2.1.1 日巡查(1) 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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