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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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一、行政审批 共5项 (一)项目名称:取水许可审批 (二)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三)项目名称: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四)项目名称:水利工程建设审批(县级财政投资) (五)项目名称:河道采砂批准二、行政处罚 共20项(一)项目名称:对非法采砂活动的处罚(二)项目名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三)项目名称: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四)项目名称: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五)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的节

2、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六)项目名称: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的处罚(七)项目名称:骗取、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八)项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九)项目名称: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十)项目名称: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十一)项目名称: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

3、、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十二)项目名称: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故道、旧堤等原有设施的处罚(十三)项目名称:毁坏、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擅自移动和破坏水工程边界固定标志的处罚(十四)项目名称: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等活动的处罚(十五)项目名称:违反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十六)项目名称: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十七)项目名称: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兴建

4、涉河建设项目的处 罚(十八)项目名称: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采伐林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企事业单位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十九)项目名称: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影响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处罚(二十)项目名称: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国有水库、人工水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的处罚三、行政征收 共4项(一)项目名称:水资源费征收(二)项目名称: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三)项目名称: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四)项目名称:河道采砂管理费四、行政强制 共3项(一) 项目名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5、、构筑物的强行拆除(二) 项目名称: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罚款滞纳金(三) 项目名称:暂扣施工工具、取水设备或者将违法船舶、机具或者违法运砂工具拖离现场五、行政裁决 共1项(一)项目名称:水事纠纷调处裁决六、行政规划 共1项(一)项目名称:水利规划编制七、其他权力 共4项(一)项目名称:汛期紧急调用物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等紧急措施(二)项目名称:取水许可、涉河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审核转报(三)项目名称: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四)项目名称:河道、护堤、护岸树木采伐审查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一、行政审批 共5项(一)项目名称: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审批1、子项:无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3)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第三条“除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六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

7、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取水口所在地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3、实施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承办机构:行政审批股5、前置条件:(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2)取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3)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分析报告;(4)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附第三者的承诺书;(5)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6、收

8、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取水许可批准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

9、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例的; (4)在建设项目取水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资源浪费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项目名称: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1、子项:无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在江河、湖

10、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3、实施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承办机构:行政审批股5、前置条件:(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3)经审查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附相关第三者协议或有关文件)。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受理责

11、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批准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3)擅自增设、

12、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在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污染等重大环境污染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三)项目名称: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1、子项:无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

13、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

14、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

15、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4)安徽省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其提出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3、实施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承办机构:行政审批股5、前置条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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