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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校园整洁,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为教学、科研提供一个清洁幽静的学习、工作环境,根据xx市城市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xx大学校园(含家属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学校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监督的原则。xx大学爱卫会领导领导全校卫生工作,爱卫会办公室是其所属常设机构,是卫生工作监督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院、部等基层单位下设爱卫会分会,负责本单位分担的卫生清扫、保洁、监督。校办、学生处、保卫处、计材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
2、团等部门是学校爱卫会的成员单位,应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校园环境的权利,同时,全校师生员工有义务共同维护好校园的环境卫生,制止一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二章 保障校园环境卫生的基本条例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xx人民政府关于卫生五不准的规定,即:(一)不准随地吐痰;(二)不准随地便溺;(三)不准乱倒垃圾、污物;(四)不准乱扔瓜果皮核、废纸;(五)不准乱泼污水。第六条 各单位对其管理的广告栏、宣传栏、标牌等应保持清洁。门前及所在楼层实行“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第七条 校园内施工或拆迁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到爱卫会签订卫生承包合同,并严格遵守和
3、执行合同规定。水暖、电气、自来水、煤气管网及下水道,需进行维修施工的,完工后要及时回填、平整、复原。化粪池、下水井清淘出来的污泥、粪便要及时清运走,不准在校园内堆积或掩埋。校园绿化、植树、剪枝、种花、除荒草、植草皮的现场要及时清理干净,保持清洁。第八条 各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及居民住户严禁从窗口向外倒垃圾、泼污水、乱扔废纸废弃物。第九条 校园内垃圾要求“日清日排”,并到学校设立的垃圾站排放。各单位和居民住户要把垃圾到入垃圾箱内,不得乱倒、乱排及四处散落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垃圾箱内焚烧废纸及杂物,不得损坏、占用或用垃圾箱。第十条 装卸、运输货物或垃圾时、保持场地清洁,不得在行驶途中滴漏
4、、散落。第十一条 校园内经批准开业的商店亭点,要保持亭内整洁,保持摊亭周围的清洁卫生,不得乱堆杂物,不准违章建筑,并按时缴纳卫生管理费。第十二条 教学区内(包括实验和各庭院院内),任何人不准开荒种地。第十三条 校园内(包括家属区)一律不准饲养鸡、鸭、兔等禽畜,不准把狗带入教学区。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等单位产生的污物物质,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倒入垃圾箱和下水道内。第十五条 通知、广告、宣传标语等要在指定地点张贴,严禁在校园内乱贴、乱画、乱挂。第十六条 各单位不准在校园公共场所存放货物或废旧机器等,不准在各楼走廊或各感悟办公室、实验室内存放个人物品,以免影响校园环境的整洁。第十七条 搞好冬季
5、除雪,保证交通安全,是每个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各单位必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所分担的除雪任务,对不能按时完成除雪任务的单位,将按xx市除雪规定予以处罚。除雪任务量按单位在册人数,每人10平方米计算,其除雪标准是:(一)雪停后,校外任务段24小时内、校内48小时内清除干净;(二)所清除的积雪堆放在马路或广场路两侧边石以上;(三)扫雪时不得漏段,交界处不得留条。第三章卫生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八条 各单位除要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月末彻底扫”的卫生清扫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清扫制度。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定期参加卫生责任区的清扫,积极参加爱国卫生的各项活动。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卫生工作,积极开
6、展卫生自检和评比活动,提高本单位卫生挂名了水平。第二十一条 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要设有专职保洁人员,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建立健全卫生责任制,保证公共场所环境的清洁。第二十二条食堂、餐厅等饮食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采购、加工等卫生检查制度,防止病从口入。第二十三条 浴池、宾馆、卫生院、幼儿园等单位要做好卫生服务工作,严格执行行业卫生的各项规定。第二十四条 以预防为主,各单位要积极开展除害病工作,将“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统一要求的指标范围内。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坚持做好卫生宣传工作,树立“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的新风尚。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 对于模范遵守本
7、条例,积极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参照xx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给予教育和相应的经济处罚。(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丢烟蒂、果皮、纸屑等污物的,责令当即清除外,并每次处以五元罚款。(二)乱排污水的,每次对单位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个人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三)乱倒垃圾和乱排残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每次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对于无力清除的,可由施工单位出资,由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清运。(四)从楼上或车上抛扔弃物的,每次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五)在非广告栏内乱贴、乱画、乱挂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每次处以
8、10元罚款。(六)凡在校园内堆放杂物,有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以5元罚款,罚款日期从发现之日起至清理完毕计算。(七)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经营,造成环境污染的,每次处以30元至50元罚款。(八)不履行门前或楼层“三包”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的,按责任区内卫生不合格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罚款。(九)运输液体物质沿途滴漏,责令当即清除,并每污染一延长米处以2元罚款;运输散装物质、垃圾未加盖苫布的车辆,每车次处以责任单位50元至100元罚款,处以责任者10元至20元罚款。(十)在校园内施工或植树、修剪树枝、栽花种草、清淘下水道污泥等,未及时清理造成环境污染的,每日每平方米处以
9、5元罚款。(十一)因施工造成妨碍垃圾清运和清扫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清理,并处以500元以下的法律。工程竣工后残土、残料未及时清除干净的,按污染面积每日每平方米对有关单位处以无5元罚款。(十二)擅自迁移、占用、损坏、焚烧环境卫生设施的,除责令其改正外,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十三)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不签订环境卫生承包合同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500百元以下罚款。(十四)无故不参加卫生大清扫的单位,除责令其立即组织人力清扫外,对单位处以20元罚款。(十五)对不接受或不履行除雪任务的单位,按应承担雪段面积每场雪每平方处以1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除雪时间未保证或除雪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单位,按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损害环境情节严重的,除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外,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 阻挠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交校保卫处处理。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减轻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重处罚;对拒不缴纳卫生罚款的单位和个人,由校计财处及有关单位协助扣款。所罚款项用于学校环境的治理与改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校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条例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