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管理,严格劳动纪律,规范教职工考勤及休假行为,明确教职工福利,使考勤及假别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原则1据实记录原则:考勤记录人据实记录,审核签字人按规定审核工作第一位的原则:考勤以完成工作为前提,休假时要提前将工作进行安排或移交.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员工第二章 考勤办法第四条 作息时间1学院行政管理、教学辅助、专任教师岗位人员实行周5个工作日;工勤技术人员实行周6个工作日,临时工按岗位性质由各部门安排.2.基本作息时间 (1)行政管理、专任教师岗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30(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10月1日—4月30日)2)教学辅助、工勤岗根据岗位性质由各部门制定作息时间,经部门负责人、主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第五条 考勤要求1.各处(室)明确一名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员工担任兼职考勤员;考勤员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如实反映本部门员工出勤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伪造出勤考勤员人选报人事处备案。
2员工出勤以自然月为一个周期,实行一日一考各部门考勤员每月2日前将本部门上月度完成审批的考勤表报人事处,并附休假、出差、值班及奖罚等表单第三章 休 假第六条 各类假期批准权限1.休假起止日中包含休息日的,休息日计入休假天数普通员工休假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终批;休假2-5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主管副院长终批;休假5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长依次审批、院长终批.3.中层干部休假由主管领导审批,院长终批4.副院长休假由院长审批院长休假由董事长审批第七条 请、销假手续1员工休假需提前一天填写《员工休假申请单》,按准假权限完成审批后交考勤员,方可休假.如确因事件紧急或条件限制,未能办理请假手续,休假人可口头或请假,并于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补办休假员工在休假前做好工作交接.3员工休假完毕应向准假人办理销假手续.4.员工休假期满因故不能按时上班需续假时,应在预定假期满前1天办理续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的,可口头或请假,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补办,续假一次不超过3天(含).第八条 假别及假期工资发放标准1法定假 指政府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以政府颁发的公告为准。
休假期间按出勤工资计发.2.病假 员工因疾病需住院治疗而请假,视为病假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手续等休假年度累计15天(含)内工资标准按岗位基本工资计发,期间学院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15天以后进入医疗期,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3工伤假 员工因公负伤需休假的,视为工伤假工伤假以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工伤认定为依据,休假3个月以内的按岗位基本工资计发.3个月以上的按岗位基本工资的80%计发,假期累计不超过6个月因工致残员工的待遇,按国家有关工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事假 员工因个人事务处理而请假,视为事假事假为无薪假婚假 婚假3天婚假指入职满一年的员工,符合晚婚条件的,婚假7天休假期间按出勤工资计发丧假 丧假3天丧假指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有直系血缘关系的亲属)死亡而休假休假期间按出勤工资计发7.产假 产假98天(含节假日)指女员工在学院工作满两年,因第一次生育而休假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在休产假期间,学院不另行支付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月发放生育津贴,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生育住院费用.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工资按岗位基本工资计发男员工护理假1天,按出勤工资计发。
8寒暑假 休假期间按《薪酬管理办法》(修订)寒暑假工资规定执行第四章 公出、出差第九条 公出因工作需要,员工在工作日内离开校园在黄骅市区办理公务视为公出公出须由主管领导同意,视为正常出勤.第十条 出差因工作需要,员工到黄骅市区以外办理公务视为出差员工出差前填写《员工出差申请单》 普通员工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主管副院长终批;中层干部出差由主管副院长审批,院长终批出差视为正常出勤 第五章 迟到、早退、旷工第十一条 迟到、早退1未得到许可,擅自晚于规定上班时间上班的,视为迟到(雨、雪等恶劣天气、交通故障等不可抗拒因素除外)2.未得到许可,擅自在规定下班时间之前下班的,视为早退第十二条 旷工因以下情况未按规定上班,视为旷工1.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2小时及以上;2未按请假规定办理请(销)假审批;3.请假或续假未获批准;4.以虚假理由请假;5.不服从岗位调动安排;6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被公安、司法部门处理期间根据集团相关规定,旷工除扣发双倍工资外,还要承担旷工期间的全部保险费用,旷工符合辞退条件的,予以辞退第六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一年原《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同期废止.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学院人事处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