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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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暂行办法农村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 )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提高本行经营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法规和银监会有关规定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监事会负责组织对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专项审计以及离任审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行长、副行长等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以及离任审计是指本行监事会对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经营责任、管理责任和法律法规遵循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专项审计是本行监事会对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相关责任履行

2、情况进行的动态监督和评价。离任审计是本行监事会在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即将离任时对其整个任期内相关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第四条监事会原则上对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专项审计;离任审计视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期间,被审计对象原则上应实行强制休假。第五条专项审计以及离任审计所做出的责任认定作为上级部门、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免、调动或考察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六条专项审计以及离任审计内容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责任履行情况、经营责任履行情况、法律法规遵循情况。第七条管理责任履行情况包括:(一)检查内容: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二)检

3、查目标:法人治理结构方面,是否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控制意识方面,是否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并督促所在单位、分管业务及辖内建立了各层面的控制机制。风险识别方面,是否指导所在单位、分管业务及辖内建立了一套有效的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控制活动方面,是否督促所在单位、分管业务及辖内采取了足够的程序、方法,以防范和化解风险。信息交流方面,是否切实加强了各层面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确保了信息上报的及时和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以及本行信息下传、披露的全面、及时、准确。监督方面,是否努力加强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管理监督。第八条经营责任履行情况(对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包括:(一)检查内容:业务经营

4、现状、已形成的损失、潜在的风险和重要未了事项的决策情况。(二)检查目标:经营方针方面,对本行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是否落实,有无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经营决策方面,重大经营策略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有无因个人意志违反决策程序致使资产损失的情况经营活动方面,财务收支活动是否真实,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经营目标方面,经营目标是否实现,是否从发展角度积极稳健开展业务。经营责任认定方面,对已形成的损失和风险应承但的责任。第九条法律法规遵循情况包括:(一)检查内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目标: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分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人员有无违法、违纪和违规经营问题。第三章审

5、计程序第十条审计立项。监事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将专项审计以及离任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第十一条成立审计组。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以及离任审计时,原则上由监事长担任审计组长。审计人员可以由内部审计人员担任或内部、外部审计人员共同担任。第十二条审计组应提前1周向被审计人发出专项审计或离任审计通知书(对因临时人事任免或其他特殊情况开展的任期审计不受此限),并要求被审计人提供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现任职的时间及分管业务情况。(二)所在单位及分管业务基本情况。(三)任期内的主要工作业绩。(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潜在风险。(五)外审部门的检查处罚情况。(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被审计对象

6、应在审计组审计前两天提交述职报告及相关资料;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提交的,需经审计组同意。第十三条审计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审计或离任审计现场审计;对于离任审计,审计组可通过重点部分(届中责任审计未涉及的时间段和业务品种;重要未了事项决策情况)的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整个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做出审计结论。第十四条审计组应根据检查结果,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撰写审计报告,反映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重点明确被审计对象对存在的问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第十五条审计评价只限于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对象以及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作评价。对于在审计中

7、查出的不属于被审计对象责任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反映,并建议另案检查。第十六条审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一)审计概况1、审计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实施依据、现场检查时间、审计执行单位、审计时间和审计范围、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2、被审计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任职履历、任职期间分管业务情况、任职期间的奖惩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二)内部控制与管理情况1、法人治理、业务管理方面的主要措施。2、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责任。(三)经营责任履行情况1、业务经营取得的主要成绩。2、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责任。(四)业务合规合法情况1、依法合规经营管理的情况。2、业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责任。

8、(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问题1、被审计人违规违法事项。2、重要的未了事项(届中责任审计无此项)。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六)审计评价及结论(七)审计建议第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专项审计以及离任审计报告由审计组审定,报监事长同意签发,主送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被审计对象本人。第十八条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对象有违规问题的,有权责令其改正;不改正的,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和银监部门反映。第四章责任认定第十九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监事会应依据审计事实,认定被审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一)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应负直接责任的情况:未经集体研究或者未采纳大多数人的不同意见,造成决策失误而产生的问

9、题。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的情况:有其主持并经集体研究的决策失误而产生的问题;本单位内控存在严重疏漏而造成的重大损失。(二)前任责任、后任责任前任责任指遗留性问题的形成责任,一般由前任责任人承担。后任责任指对遗留问题的解决责任,一般由现任责任人承担。第五章审计风险防范第二十条被审计对象对述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提供书面承诺保证。第二十一条被审计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提供书面承诺保证。第二十二条被审计人和相关部门存在下列情形的,监事会应要求董事会、经营班子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的;(二)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重要事实及资料并

10、由此产生不良的后果的;(三)在审计谈话中,知情人对问题隐瞒不报的。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要采取一切措施降低风险。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人存在利害关系,审计组成员应当回避。对于未按审计方案和必要的审慎原则操作而致使重大问题被遗漏未查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已查出的重要问题,审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是本行监事会开展对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专项审计以及离任审计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如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有相应规定的,在执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同时,监事会也应按本办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审计工作。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本行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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