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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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XX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 20号) 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 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 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 治理和维护等。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2、防治结合”的 原则。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各镇(街道)应当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并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 害的防治工作。第七条 区、镇(街道)应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 预算,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的预 防、应急和治理。第八条成立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 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区发改、经贸、财政、建设、水务、农业、环保、交通、市政、公

3、路、 铁路、民政、卫生、教育、公安、消防、安监、旅游、气象、电力等部 门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 报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第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坚持因地制宜、 经济合理、措施得当、 确保安全、兼顾生态、人地和谐的原则,尽量减少对地质现状的扰动和 对山体等自然资源的破坏,在城市重点地段应兼顾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 的要求。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 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防灾、抗灾、自救、互救能力。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第十二条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

4、当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 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和更新数据库。第十三条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调 查、监测成果和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 案。地质灾害防治应与城市发展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相结合,实行远期规划和近期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 包括: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地 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内容。第十四条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应依照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区内的地质灾害

5、防治工作。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 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 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第十五条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区域地质灾害现状和气象特点,在每年三月份前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年度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包 括: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重点防范期,地 质灾害防治措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等内容。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第十六条 区、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

6、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切实执行地质灾害 年度防治方案,制定并落实险情巡查、汛期值班和灾情速报等制度,做 到地质灾害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臵。巡查要求:按照“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复查”工作要求,采 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开展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工 作,准确、全面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的动态情况,主动减灾避灾。巡查频 率应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危害程度、威胁对象和发生可能性等情况而定。值班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均应建立汛期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制度,值班工作必须遵守“认真负责、及时主动、准确高效”的原则,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相结合的全天

7、 24小时电话值班制 度。速报要求:当巡查或值班人员发现或接到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 应立即向带班领导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经对灾情险情信息核实后应做 好续报工作。灾情险情报告应包括灾情险情基本情况、灾害诱发成因和 发展趋势、采取的应急处臵措施和下一步防治计划等内容。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动态监测预报体系,实行 地质灾害动态监测预报。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其他有关部门和 各镇(街道)确定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点,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 测网络。针对威胁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或地质灾害危险区,在隐患 未彻底消除前,由区有关职能部门、所在地镇(街道)或责任单位委托 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

8、进行监测。第十八条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联合区气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 象预报预警工作。结合地质灾害动态监测,推进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信息系统建设。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由区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气象部门 发布,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 影响程度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 警信息。第十九条对于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 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 告,并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针对性的组织制订防灾避险方案,明确 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臵场所等。地质灾害险情已 经消除

9、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区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 险区,并予以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隐患点所在地镇(街道)应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和专业技术单位对其进行动态巡查和专业监测。经区政府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无关的下列活动:建设#扩建和临建建(构)筑物,采矿、爆破、切坡、破坏植被、堆载渣石,排水渗透、抽取地下水,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其移动防治地质灾害的设施和标志。他活动,侵占、损坏、第二十条区、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危险区 边界标志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警示牌、说明牌的制作和安放。地质灾害监 测预警的场地、设施、仪器和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10、均不得侵占和破坏。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挪移地质灾害监测设 施、标志的,应当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区建设、水务、农业、交通、市政、公路、铁路、教 育、旅游、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过程 中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各项防治措施,防止地质灾 害的发生。第二十二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应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制度,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 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应 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和成果备案。以下重要工程建设项目

11、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一)铁路、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地下道路、跨江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高度150米的各类建(构)筑物工程,开挖深度15米且开挖面积5000平方米的基坑工程;(三)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的,或因工程建设活动可能诱发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评估成果未通过专家审查 的,发改部门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不得办理国土、规划和报建手续。第二十三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 害威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委托具有相 应地质灾

12、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编制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方案,报国 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完成配套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方案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报建手续。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 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配 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有权随时查阅有关施工和监测资 料。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时应当通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加,配 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 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四条 区、镇(街道)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广 播、电

13、视、手机短信等宣传媒介,开展群众性预防、避险、报警、自救、 互救等知识教育,强化全民防灾减灾的意识,提高群众的抗灾自救能力。第二十五条区、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 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居)委员会、村小组干部、群众地质灾害 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受 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险工作明白卡,主动告知附近 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基本情况、应急机构及电话、撤离路线及安臵地点等 信息。当收到台风蓝色或暴雨黄色及以上预警信号时,应及时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险情提示卡,提醒受威胁群众保持警惕, 加强房前屋后边坡的巡查检查,发现险情

14、要在第一时间撤离避让。第二十六条 鼓励全民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对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灾 情、险情前兆信息,及时报告或者采取应急措施,使受威胁的人员和财 产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省、市 和区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第二十七条区、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结 合本地实际拟订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布实施。第二十八条 区、镇(街道)应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 练,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应急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设 臵避灾安臵场所,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保障。第二十九条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的单位和个人,应

15、立即向公 安110、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各镇(街道)按程序分别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和区应急办上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区应急办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接到灾情、险情报告后,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镇(街道)以及国 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应急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或险 情扩大,减轻灾害损失。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害等级及时 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臵需要,区政府可以调集人员,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采取交通管制、组织避灾疏散、拆除直接威胁

16、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或者妨碍抢险救灾的建(构)筑物等措 施。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的,事后应及时归 还,并依法给予补偿;拆除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一条重大地质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视情况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工程建设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的,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经评估认定后发布。地质灾 害灾情现场处臵、险情评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区应急办、宣传、 民政、农业、卫生等有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灾情评估内容包括灾害类 型、规模、影响范围、人畜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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