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开发建设投资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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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站开发建设投资合同书甲方:某县人民政府乙方:某公司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某县的能源建设,充分开发利用水电资源,促进地方能源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决定由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某县某某河上的某水电站及库区水域旅游开发。甲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政策措施,使乙方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第二条 某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项目投资设和征用土地的文件规定,就某县某某河上某水电站的投资开发、经营管理、收益处分等特许权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

2、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二章 特许权的内容和期限第三条 特许权的内容甲方特别授子乙方在某县某某河上的某水电站库区范围内(以某某勘测设计院核定的可研报告内容的库区水面为准),具有投资权、建设开发权、收益处分权、运营管理权、财产占有权。所授之权在约定期限内均为不可撤消之权。1、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项目法人责任制,负责该项目的策划、投资、建设和收益;2、乙方在项目建成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投入运营后,享有项目的运营管理、卖电收费回报的权利与维修保养、保持项目良好运行状态的责任,在特许权期满后,将在保证项目运行正常的状态下移交给甲方;3、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依法享有项目所占用

3、土地的使用权。第四条 特许权的期限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权乙方一特许权的期限为伍拾贰年(52)年,即从2009年 月 日至2061年 月 日(其中施工期2年,经营收益期50年。施工期自正式开一之日算起)。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在正式合同签订之后,甲方以某县人民政府名义给乙方关于乙方作为某水电站工程项目业主的正式批文;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好某水电站库区土地使用权证和林地、立体开发的旅游、别墅、县城及某某镇办公、生活用地的使用相关手续。3、甲力应报据乙方请求及时理顺相关问题,保障乙方顺利施工。第三章 项目地址、规模及技术标准第六条 项目地址和规模1、项目

4、建设地址: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屯,坝址距某某镇约 km,某县城约 km。具体以乙方根据设计选定为准;2、项目开发规模:库容式电站,总装机容量为 kW左右,水库总库容约 万立方米(乙方可依据资源情况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在下一步设计中进行调整)。第七条 技术标准按国家水电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和批准的设计为准。第四章 资金筹措第八条 投资总额和资金投入1、项目投入的资金总额约 亿元人民币(具体以优化后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2、项目资金由乙方全额按项目的工程进度分期投入。第五章 土地征用和淹没补偿第九条 本项目涉及征用的土地包括水电站主体工程建设占地、水库淹没占地、输变电线路占地、库区公路征地、移民安置区征

5、地、移民生产安置用地及临时用地等。第十条 甲方和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组成水电站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征地及移民安置事宜,并协助库区及输变电线路沿线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土地的权属单位(个人)的关系,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等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所需的税费以及必需的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 因项目淹没耕地(包括水田和早地)而必须上缴国家的耕地复垦费约xxxx万元(实际金额按国家政策规定标准的下限和实用土地测算面积来计算)由乙方承担。征地过程中的土地管理费、权属地籍调查测绘费、劳务费、耕地占用税和林地“四项”补偿费等由乙方按政策规定缴纳。第十二条 某水电站建设淹没的各种地类、地上

6、附着物、公益设施等财产,参照某某水电站库区淹没实物调查实施细延中相关规定执行;实物调查由乙方牵头组织,甲方配合共同实施,并经甲方、乙方及财产所有人三方认可后,作为某水电站建设财产赔偿及补偿依据。第十三条 水库淹没补偿费约 万元(仅指某县境内部分,涉及某境外补偿部分由乙方负责协商落实,甲方子以协助),按工作进度及时到位(实际补偿费以前款规定的三方认可数为准)。库区移民后期生活扶持,参照某某电站库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设计、施工第十四条 乙方尊重甲方原对顶目设计单位的选定,仍同意委托某某勘测设计院,承担包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评价报告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的

7、设计工作。第十五条 某电站前期的勘探、调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工作经费经甲乙双方及某某设计院核定认可后由乙方承担。第十六条 乙方通过招投标,选择具有水电站建设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为水电站的各项工程施工。第十七条 乙方建立并督促项目施工承包商建立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体系,提高质量意识、质量保证能力和管理素质。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设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做好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及时处理缺陷并做好质量考评。第七章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第十九条 甲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依法对顶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进行全程监督;2、协助乙方按有关规定申办好某水电站的项目建设各项审批手续。其中包括:项目

8、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县地市并网协议、取水许可证等;3、协助乙方申办好某水电站工程征用土地的批文及征用土地的有关手续,协助乙方办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施工许可证(费用由乙方支付):4、甲方以书面形式向某某市发改委、某某市水利、国土等主管部门正式提出申请,要求开展评审某水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评价报告、地质压矿报告等,再上报自治区发改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等审批,甲方与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同时与甲方组成水电站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着手开展征地补偿等前期工作;(原第二十条3、后部)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协调乙方与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之间的关系;负责调处好项目建设

9、及经营期间与群众发生的相关纠纷和矛盾,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6、甲方给予乙方如下优惠政策:(1)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规定的待遇;(2)自电站建成投产发电后,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免征公路基金、水利基金;企业确有困难,根据申请可用所征的耕地占用税的 %扶持该企业;(4)项目在建期间,有关国家、自治区的税费如实缴纳;有关各种行政性、政策性收费,县内部分全免,自治区、市级部分按下限收取;6、在项目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拥有收回项目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的权利。第二十条 乙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

10、金,确保项目顺利进行;2、在乙方取得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某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的正式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项目履约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3、合同签订并在乙方取得某县人民政府下发的项目业主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与某某勘测设计院商定某电站项目的设计事宜。乙方须履行甲方原与某某勘测设计院签订的设计合同。4、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乙方即向甲方提供办理本项目营业执照等有关批文和各种证照的相关资料,配合甲方尽快完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5、乙方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前期补偿经费及相应的工作经费必须在1个月内到位,并使工程开工建设(非乙方原因造成延误除外);6、乙方必须在某县

11、城成立项目公司;7、编制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施工进度计划;8、按规定程序办理满足开工要求所需的各项建设手续;9、制定工程设计、设备采购、主要原材料供应、施工和监理的招标方案;10、审查设计、投资、进度、质量及监理报告,组织和参与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11、在电站投产营运期间,乙方必须保证下游每天上午7:00至下午7:00(12小时)有 立方米/秒以上流量的下游漂流用水,涉及有关事宜另行商定。为缩短投资回收期,确保下游漂流用水,作为某电站的配套工程,大坝下游二级电站亦由乙方一并开发,与开发相关的条件、政策和规定,以及经营期限等均与某电站相同;12、电站建

12、成后,乙方须安排某县职工12人,解决就业问题;13、在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有将项目按期满后在保证项目运行正常的状态下无偿地移交给甲方的义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取得续租经营权;14、水电站建设运营期间,按国家相关法律如水法、防洪法等运行调配;15、水电站建设和营运期间,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某县辖区内交纳各种税费。第八章 项目竣工和收益第二十一条 项目开工后,由于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或政府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或延误,因延期竣工而形成的建设成本增加,可适当延长特许经营期以弥补损失,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因乙方原因导致竣工延误,由乙方自身承担损失。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所发电量的上网电价,在甲方的协

13、助下由乙方与电力部门商定,并在本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签订供电销信协议;但在同等条件下,电站所发电量必须优先供应给某县。第二十三条 水电站所发电量可上某某市网,上网事宜由甲方协助乙方与有关电网部门衔接。当地过网手续由甲方负责协助办理,过网费由乙方与县供电公司商定。第二十四条 甲方协助乙方一在本县辖区供电单位在与外电源市场同等电价、同等质量的情况下,保证优先使用某水电站的发电量,并按时缴纳电费。第九章 项目运营管理第二十五条 乙方负责特许经营期内项目的运营管理,包括:1、负责按照水电主管理部门制定的水电站发电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电站的运行、维护和保养,使各种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保证电站安全、正常运转

14、;2、负责项目所设的有关服务设施、辅助设施等一切管理工作,按照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依法经营;3、在保证正常运营秩序的同时,完成各项经济指标任务。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拥有自行招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调配项目内部人力资源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按章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且投入运营后,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或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给乙方的收益造成损失时,可适当延长特许经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章 项目转让、抵押第二十九条 乙方项目经营权的转让,必须在电站全部机组正常运转以后,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5、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 乙方可以将项目及其附属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权在公司经营管理期限内整体或部分转让和抵押,并获取收益,但须报甲方备案。第三十一条 乙方拥有对转让项目及其附属服务设施经营权获得的收益进行支配的权力。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祥乙方拥有的在经营期限内的经营权作自身债务担保。第十一章 项目移交及协议终止第三十三条 项目在特许经营权期满前半年内。本合同的双方应正式组成项目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项目移交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 顶目在移交前,乙方应解除任何种类或性质的与项目有关约债务、留置权、动产或不动产抵钾、担保物权及其它求偿权。将项目本身及附属设施与营运相关的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全部、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同时,乙方还应移交项目运营手册、运营纪录、设计图纸等全部资料。第三十五条 在特许权期满之日,双方按既定移交方案组织项目移交,组织移交所需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移交完毕,本合同自动终止,项目的全部资产和权利归甲方所有,乙方在经营期内发生的一切经济、法律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第三十六条 下列资产不在项目移交范围内:1、乙方的流动资产;2、乙方在经营期内形成的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资产。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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