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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规章制度2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合理配置水资源的作用,促进农业节水,规范农业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以下简称农业水权)交易行为,维护农业水权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x省农业水权交易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农业水权交易,包括政府回购、农业取用水户间以及农民用水户协会间的水权交易,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农业水权交易遵循政府引导、双方自愿、信息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开展水权交易,应符合水资源用途管制等最严格水资
2、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第四条 农业水权交易额度不得超过水权证载明的有效期内尚未使用的水量。交易对象包括拥有农业水权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第五条 农业水权交易可采取农业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交易、委托农民用水户协会交易和政府回购等形式。第六条 农业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可自愿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可通过双方协商实行有偿转让或无偿转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其自主交易行为。第七条 通过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的,交易双方分别提出交易申请,在平台上发布交易水量、期限、价格等信息,达成协议后,签订书面交易合同。
3、第八条 委托农民用水户协会进行交易的,由需求方向农民用水户协会提出委托交易申请,载明交易水量、期限、价格等,由农民用水户协会确定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第九条 政府回购农业水权的,由县政府授权县水务局予以回购,回购价格应不低于当地市场均价。第十条 交易双方应及时将交易信息在有管辖权的农民用水户协会备案,村、乡级农民用水户协会要将当年的交易情况分别汇总后逐级上报,由县级农民用水户协会统一报送县水务局。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流转使用。耕地改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其农业水权由xx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第十二条 农业水权交易收入扣除规定的交易费用后归出让人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第十三条 农业水权交易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先行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县水务局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业务指导,强化对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农业水权交易有序开展。第十五条 若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地方行政规定不一致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行政规定为准。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