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宏观税负偏低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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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宏观税负偏低的根源-与京、津、沪的比较与分析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一、 问题的提出重庆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以及全国近10年来的宏观税负水平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重庆市宏观税负水平虽然在不断提高,但是不仅远远落后于京、津、沪三大直辖市,还落后于全国平均税负水平。表1:重庆市与三大直辖市宏观税负对比单位:%年份重庆北京天津上海全国19977.20 34.10 16.50 27.10 1119987.70 32.50 16.30 26.30 11.619998.90 33.60 18.30 28.90 12.620009.00 37.40 21.20 32.50 14.220019.70

2、42.60 23.40 33.30 15.6200210.00 42.50 24.10 34.40 16.2200310.60 42.30 24.50 39.10 17.4200411.00 44.30 27.00 41.70 18.8200511.40 37.30 28.30 38.50 15.7200612.10 43.10 30.10 40.20 18注:本表数据来自全国税务统计2006年,2006中国税收季度报告。同为直辖市,为什么会出现上述状况?这种差距是否正常?可否利用区域间宏观税负的差异来反映不同地区征管水平的高低?二、造成区域间宏观税负差异的因素分析(一)区域间税收转移的影响1

3、.税收转移的原因和类型 财税理论界有许多关于“税收转移原因和类型”的总结,本文这里主要借鉴了靳万军、付广军等人的研究成果。(1)企业跨区经营带来的税收转移。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横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由于现行分税制没有明确规范的区域横向税收分配办法,一旦出现横向税收分配矛盾纠纷,需要两个区域政府之间通过谈判解决,协商不成,需要上级政府仲裁。如果两区域政府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地位相等,谈判结果还能基本保证比较客观公平;假如两个区域政府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地位相差较大,一个区域经济发达,一个区域经济落后,经济落后区域的政府可能就是弱势,横向税收分配一般倾向于经济发达区域,就会带来一定的税收转移问题。(2)总分

4、支机构分布多个区域,由于税收征收管理体制不科学,导致税收向总部所在地集中。总分支机构也是跨区经营的一种形式,总部是管理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是生产经营地。具体又分两种类型:一种是母子公司型总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如果不合并纳税,只存在关联交易,可以利用转让定价,使企业缴纳的税收跨区域转移;如果合并纳税,就可能由于制度原因,使企业缴纳的税收跨区域转移。另一种是总分公司型,分公司是非独立法人,企业汇总纳税,税收在各分公司所在区域之间分配,分配合理,不产生税收转移,分配不合理,造成税收转移。中国现行税法是按属地原则确定纳税地点,国家税务总局以许多单行文件方式规定一些集团公司可以在总机构

5、所在地合并缴纳某一种税(多数为企业所得税、也有营业税、增值税等)。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集中汇缴企业所得税60%入中央金库,40%入总机构所在地地方金库。很明显,在这种管理体制下,总机构所在地的区域政府得到了税收转移收入,税收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域政府向总机构所在地区域政府转移。类似的还有营业税的集中汇缴,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汇缴营业税,虽然为中央税,但增长部分,存在地方分成,地方分成部分就留给了总机构所在地地方政府。上述形式造成的税收转移,使横向税收分配向经济发达城市倾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经济发达城市,在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方面较西部地区完善,这

6、就吸引投资者纷纷到东部投资,将总部设在大城市,如北京、上海。按照总分支机构可以经批准集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使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收向总机构集中。总机构所在地税收移入,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收移出,造成总机构所在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高于分支机构所在区域。这样,由于经济基础的薄弱和交通地理位置的不便,重庆多为分支机构所在地,成为税收移出的区域;而北京、上海、天津便成为税收移入的地区。(3)增值税税制设计不合理,造成的税收转移。第一,增值税税率差异导致税收向发达地区转移。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3%和17%,由于重庆等西部经济主要是资源经济,是以采掘业、农副产品初加工为主,其产品大多适用13%的低档税

7、率。资源加工的发达地区的产品多按17%征收,在销售额不变的条件下,发达地区要多征收4%。由于增值税属价外税,纳税人交税多少与盈亏无关,因此,西部企业按13%征税,既没有提高企业利润,又没有增加当地财政收入。不难看出,国家对西部这些行业的税收照顾,其最大的受益者不是这些行业本身,也不是这些行业所在地的政府,而是以这些行业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所在地政府,其政府实现的税收无形之中比西部多4%。第二,总部经济现象使增值税向发达地区集中。目前,西部经济除了采掘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以外,主要是商业流通企业,经营的商品多为发达地区生产,经营方式一般采取直销经营、总代理、总经销等,并大多采取产销同价,按销售返利

8、润等营销方式,其价格受生产加工地企业控制。这些企业往往从管理、核算、政府优惠政策等因素考虑,将增值额大多留在了总部,使西部的商贸流通企业增值额几乎为零。约占50%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为零微税负企业,使西部的税收无形之中向经济发达的生产加工地积聚,西部成为发达地区的经济殖民地。(4)市场经济制度不完善,市场管理体制不规范,造成了税收由资源提供地向资源利用地转移。中国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大部分产品的价格已由市场机制决定,但是,仍有少部分初级产品的价格由政府定价,政府对这些产品的定价过低,然而,当它们作为原料进入下一个环节,比如原油经过加工变为成品油或进入消费环节后价格又由市场决定,其价

9、格发生了巨大变化,增加几倍甚至几十倍,结果是部分税收利益由资源性产品输出地转移到资源利用地,使税收由资源提供地,向资源利用地转移;由初级产品提供地,向产成品生产地转移。中国的资源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其产业也主要是原材料的初加工行业,东部地区是资源利用地和能源消耗地。2.估算区域间税收转移量以上是定性分析,具体的判断和计算方法,目前理论界常用的有比重差分析法、离散系数法、经济平均含税量分析法。这三种方法的原理相似,均是根据经济决定税收的基本原理,考察区域税收总量所占比重与区域经济总量所占比重是否一致。如果两者一致,说明经济与税收统一,不存在税收转移;如果有差异,则说明存在税收转移。用区域税收收入

10、总量所占比重减去经济总量所占比重,差为正表示该区域为税收移入;差为负表示该区域为税收移出。靳万军等分别运用比重差分法、离散系数法证明了,“东部经济发达沿海省份,税收收入所占比重高于经济所占比重,税收收入为净移入区域,特别是京、沪;西部经济欠发达省份包括重庆,税收所占比重低于经济所占比重,税收为净移出区域”。我们将根据经济平均含税量分析法来具体计算重庆、北京、上海、天津这四个直辖市的税收转移量。税收来源于经济,税源即经济税源,一切税收归根到底是由经济提供的,经济构成了税收的最终来源基础(或称最终税基)。同样规模的经济,理论上应提供相同的税收收入,换句话说,同样的经济规模,应分得相同的税收收入。计

11、算公式: 式中:为i区域背离数,Ti,为i区域的税收收入,Gi为i区域的GDP。从公式中可以看出,某区域应分得的税收收入等于该区域经济量乘以全国平均宏观税负;也等于该区域经济量占全国的比重乘以全国的税收收入。前一个公式表明该区域经济量按平均税负应分得得的税收收入;后一公式表明税收收入理论上可以按各区域经济量所占份额分配。它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同样经济规模下,应该提供同样的税收收入的前提假设下,根据某区域经济量占全国的比重乘以全国的税收收入计算应得税收收入,然后再用实际税收收入减去应得税收收入,得出税收转移量,数据为负,表明该地税收为净转出;数据为正,表明该地税收为净转入。当然,这个计算方

12、法也存在不足之处,必须在以下三个假设前提成立的基础上才能运用于分析税收转移。首先,各区域相应GDP必须准确可靠;其次,各区域税收收入必须按照现行税法足额征收;再次,同样GDP提供同样税收的假设必须合理。如果这三个前提有一项不真实,必然影响我们计算结果的合理性。让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这三个前提:第一,各区域GDP是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目前还没有比这更有权威的部门提供的数据可以利用,也是目前各区域经济量数据的唯一来源;第二,按照各区域的税收征管水平,足额征收目前还做不到,但是各区域之间的税收征管水平差距也不是很大,所以可以近似认为第二个前提成立;第三,同样GDP提供同样税收收入,由于各区域产业结构有差

13、别,而各产业税率是有差别的,所以,区域GDP有的含税量高一些,有的含税量低一些,但全国平均水平应该差别不大,分析出来的总体趋势不会有大的错误。因此我们可以用上述方法做粗略估算。根据上述方法,我们分别计算出1999-2006年重庆市、北京、上海、天津总税收和地方级税收的转移数据如下:表2:直辖市总税收转移量比较单位:万元年份重庆市北京天津上海1999-397739.33 4795959.69 985190.03 6850975.54 2000-616305.37 6109997.50 1389881.46 8701190.72 2001-748361.19 8184624.55 1760914.

14、87 9256928.06 2002-834017.62 9115962.56 2042710.20 10507001.40 2003-1039246.61 9989141.91 2309099.76 14342253.30 2004-1394472.20 12073907.27 3193378.30 18057093.48 2005-1681167.15 13956650.25 4182745.62 19784261.61 2006-2046672.33 19381070.75 5261591.11 22787246.02 合计-8757981.79 83607314.48 21125511

15、.33 110286950.14 税收累计转移量占本地税收比重(%)-45 62 40 57 注:(1)数据为负数,表明税收为净转出;数据为正,表明税收为净转入。(2)本表数据根据1999-2006年的全国税务统计年鉴计算得到。表3:直辖市地方级税收转移量比较单位:万元年份重庆北京天津上海1999-163631.6 2053982.9 302480.6 2174021.0 2000-166467.1 2338245.0 350749.5 2351365.3 2001-233089.2 2995335.6 413802.3 2838720.9 2002-189710.4 3434179.6 367155.8 3380563.3 2003-175995.7 3629885.8 345991.5 4294374.8 2004-233766.8 4466873.4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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