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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范围为保障放射工作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维护放射工作人员权益,规范放射假管理,本制度规定了医院放射假管理的有关条例。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在岗的在编、合同制、派遣制、院内合同工及院聘 a、临时工中所有持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法律法规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引用而成为本制度条款。卫生部令第 55 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46 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浙卫( 1997) 1 号关于调整医疗卫生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3 术语放射工作单位:是指使用放射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科室。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
2、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年满 18 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4 职责各放射工作单位负责统一安排本科室放射工作人员的休假。医务处负责全院医生、技术人员和其他持放射上岗证人员放射假的审核审批。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人员放射假的审核审批。5 享受对象具备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执业条件,并通过放射工作单位申请,取得放射工作人
3、员证的专职放射工作人员, 在见习期或试用期满后的次年开始享受放射假。6 休假时间专职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累计已满 1 年不满 5 年的,放射假 14 天;已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放射假21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放射假 28 天;已满 20 年的,放射假 28 天,且休假期间可享受医院规定的健 康疗养。放射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但含双休日。放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放射假:当年病事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当年待产假、产假、哺乳假累计超过 2 个月以上的;在外进修、学习或其它原因脱离放射诊疗岗位超过 2 个月的。7 休假要求及审批流程每年年初相关科
4、室根据工作情况,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考虑 职工 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职工 休放射假。放射假原则上分两阶段安排,上下半年各 12 次,每次时间不少于 1 周,当年度的放射假不跨年度安排。休放射假的审批流程为:个人书面假期申请 科室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医务处、护理部)审批 人力资源 处备案。中层干部请放射假按中层干部外出请假管理办法执行,由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后报院办备案。8 放射假的有关待遇职工 休放射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月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专职从事放射、同位素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或脱离放射线同位素工作岗位后,可继续享受卫生津贴,但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职工 休放射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和年度奖金。薪酬给付形式为月薪和年薪制的 职工 ,因月薪和年薪均已包含工资和绩效奖金在内,故请放射假期间月薪和年薪人员均以当月应发薪酬数为基数, 分别按 80% 和 60% 的比例享受月薪酬待遇 (部份月薪人员另外的奖金补助不再享受)。年底发放专项考核奖、过节费或进行结算时,视当年发放标准参照在编 职工 比例扣减放射假期间的年终绩效奖。精心搜集整理, 因文档各种差异性, 请按实际需求再行修改编辑调整字体属性及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