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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说 明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咨询。2、管理规约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等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件。3、本示范文本中留空处应作填写,经多数业主同意,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适当补充约定相关内容。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管 理 规 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约。第二条本规约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第三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拟定;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业主对本规约的遵守。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
3、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管理区域构成见附件1)。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共用部位: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二)共
4、用设施设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有部分明细,见附件2)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一) ;(二) ;(三) ;(四)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5、。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十条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每月可领取一定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约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定期参加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培训,接受工
6、作考核。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业主委员会通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决议,作出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约约定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投诉举报,情况属实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换届改选、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第四章物业的使用第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7、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十四条 业主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改变用途后的物业,按改变后的物业类型缴纳相关费用。第十六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公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七条 业主行驶
8、和停放车辆、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管理规定和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业主在专有部位或固定停车位合规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和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建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车位的,应经业主大会同意,积极协调电网企业,保证电力供应,并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保证业主使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使用全国统一的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业主委员会应依据示范文本,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流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垃圾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等,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9、第二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
10、的赔偿责任。(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导下,按照统一规范、保障安全的原则进行安装,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五)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应告知、劝阻、制止,并应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外,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
11、、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五)违法在房屋内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高空抛物等行为;(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
12、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十四)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为;(十五)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约定:(一) ;(二) ;(三) 。第二十三条业主在使用房屋中,应倡导文明行为,同意遵守以下环境
13、卫生行为规范,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二)不得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三)不得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四)不得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五)不得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六)及时清除所饲养的犬、猫等宠物的粪便;(七)不得从事其他影响环境卫生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第五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四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二十七条 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