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必须设董事会、监事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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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本示范文本不得手工填写,打印时应当删除文本中红色字体部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有限公司章程(仅供参考)第一章 总 则(*制定公司章程应当遵循合法、自治、真实、公平的原则。章程制定后,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单独出资,由 人民政府授权 (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注:名称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第四条 原有名称: 。(注:非公司制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同时记载原法人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应当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并与公司住所使用证明的记载一致。)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明确表述的,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习

3、惯说法等通行用语。)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五章 股东及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 股东及出资人的名称如下:股东:(如:龙岩市人民政府)出资人:住所:证件号码:第十二条 出资人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实缴出资(注:该部分内容根据需要

4、添加)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股东1货币100万元100%2014年6月1日前货币100万元2014年6月1日合计:注册资本200万元实收资本200万元(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上表,如需分期缴纳,可参照下列表格填写,期数多的可以自行添加。出资时间可以是年月日或者其组合。)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期数认缴出资实缴出资(注:该部分内容根据需要添加)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合计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1货币10万元20%2014年6月1日前40万元货币10万元2014年6月1日2商标权10万元20%2017年6月1日前3房产权20万元40%2019年6月1日 前 合计:注

5、册资本50万元实收资本10万元(注:增加注册资本时可以使用下列表格。登记过程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实缴出资(注:该部分内容根据需要添加)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合计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设立登记股东1货币10万元10%2014年6月1日前15万元货币10万元2014年6月1日变二更期登出记资股东1货币20万元100%2015年6月1日前20万元变三更期登出记资合计:注册资本35万元实收资本15万元(注:增加注册资本时也可以使用下列表格。)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实缴出资(注:该部分内容根据需要添加)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新认缴出资额总认缴比例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已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6、出资额出资时间股东1货币100万元10%2017年6月1日前2万货币100万元2014年6月1日合计:注册资本200万元实收资本200万元或第十二条 出资人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分期于X年X月X日前内缴足。其中第一期以货币(注: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于X年X月X日前缴纳;第二期以货币(注: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于X年X月X日前缴纳。第期以货币(注: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于X年X月X日前缴纳。(注:出资人不得以

7、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注:全部以货币出资的,删除此款非货币出资的有关内容。)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出资人)名册,记载于股东(出资人)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出资人)名册由出资人代为主

8、张行使股东权利。(注:可以详细载明置备股东(出资人)名册的具体期限和负责股东(出资人)名册管理的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规则。)公司成立后,出资人不得抽逃出资。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的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9、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十)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注: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除前款规定外,公司章程还可以载明其他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对公司聘用、解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二)审议批准章程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投资事项;(三)检查和监督业务执行的情况;(四)股东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职权。(本条的上述内容,除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对公司合并、分

10、立、解散”外,XXX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本条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盖章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注:法定3至13人),其中职工代表 人。董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董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注:职工代表董事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可以空缺,待公司成立后选举产生,再到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是否设副董事长,由出资人自

11、行决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除前款规定外,公司章程可以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其他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和出

12、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二)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三)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注:不设副董事长的,删除副董事长部分。)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注:或 日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董事。(注:会议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章程自行规定。)。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

13、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注:董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出资人自行确定。)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

14、)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设副董事长的删除)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注:法定不得少于5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监事 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注:监事人数由出资人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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