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材料管理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施工材料管理制度.doc(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施工材料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材料的管理,更好地利用资源,节约开支,杜绝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加予修订完善材料管理办法。第一条、 部门、人员职责建立材料部,设材料部长、材料员、收料员、仓管员。负责工作主要为:对各项目材料的管理、协调;大宗材料、设备的询价、招标;采购档案建立、完善;供应商综合评价;处理合作纠纷等。材料部应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册,采购员根据以往的合作经验提供合格的供应商、租赁商,材料部根据审核结果,将审核合格的供应商、租赁商分别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册,作为项目部工程材料采购选择供方的依据。材料管理实行项目总负责人材料部二级管理。现场管理人员、工程技术部协助,其
2、他部门积极配合。材料部应对施工现场材料实行直接管理。依据工程量大小,应酌情增加工作人员。第二条、采购流程规定1.工程技术部依据施工合同、设计文件等文件以及工程进度编制材料计划单,材料计划单上应明确列示产品或服务的数量、规格、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经主管领导签字后转交材料部,材料部依据材料计划单编制采购、设备租赁申请单。材料部应将申请单报主管领导审核,审定的申请单由主管领导签字。第三条:采购管理1.材料部实行限价采购,10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由材料部自行采购,材料部应选择合法的供应商。其他采购由材料部制定采购申请单报主管领导审定后,由材料部在合格供应商名册中组织采购。2.20000元以上的特大宗材
3、料采购和设备租赁由材料科组织公开招标采购。从合格供应商名册中选择35家供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选择质量信誉好、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完善的供应商。招投标资料及定标记录由材料科交合同部存档备查。 3.对于业主指定的品牌或者供方,必须要有联系函。若业主口头指定无书面函件的,由项目部负责人出具详细的书面报告,由材料科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后,方能采购。4.材料科根据审定的采购申请单编制采购单,发至选定的供应商。并及时与供应商沟通订货事宜,确认供应商可以完成供货任务。如选订的供货商因种种原因不能完成供货任务,材料科应及时通知项目部负责人,并重新选定供应商。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一条 材料采购、设
4、备租赁合同应分别采用公司拟定的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范本,并经公司合同部、法律事务部、材料科评审通过,主管领导签字后实施。 第二条 合同文本应使用工商管理部门的标准格式文本,合同条款应包括供货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环境和职业建康安全管理要求、交货方式与时间、验收方法、价格、数量、金额、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的处理等内容。采购合同还应包含具体的租赁日期。 第三条 经修改后的合同,按审批程序由项目填写合同评审表经项目经理签字,合同部、法律事务部和材料科审核签字,主管领导签批后,加盖公司公章。 第四条 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部应严格履行。合同原件公司应留两份,项目部留一份,材料
5、科留一份交合同部统一归档保管。 第五条 对于要求使用供方合同文本的,合同签约前,项目部经办人持合同文本和供方资质材料送材料科审核,材料科组织合同部和法律事务部在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如认为合同文本需要修改,提出修改意见,返还项目部修改。 第六条 经修改后的合同,按审批程序由项目部填写合同评审表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合同部、材料科审核签字,最后经主管领导签批后,合同方能加盖公司公章。合同评审表由材料科交公司合同部统一归档管理。第四章:材料验收 第七条 项目部应组织材料员应对照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行验收,核对材料是否与前述文件相符,采购合同(租赁合同)或与采购合同不符的,材料员
6、应当拒收。 第八条 材料员应根据需用采购单及采购合同对进场材料进行验证,包括对包装、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准、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要求、合格证书等文件资料进行验证、验收,并填制材料进场计量检测原始记录表、材质证明书登记台帐。 第九条 材料员协助项目技术人员、质量员应该对直接构成工程实体并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进场物资,如钢材、水泥、砂石、砌块、预制墙板、墙地砖、门窗等进行外观检验,共同填写材料外观检验记录。其他材料可由现场材料员直接验收。需要试验的材料应及时通知试验员取样检验。 第一条 材料进场后,材料员应根据材料性质分别进行检尺、过磅、收方计量、清点数量,以实际数量验收,不得弄虚作假。做
7、到材料进场随货清单、验收记录、采购、租赁合同和收料凭证相符吻合。 第一一条 对于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项目部应组织材料员应会同业主代表共同对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质量及环境安全要求等进行验证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双方在场人员签字。然后交仓库保管员办理入库手续。业主提供的材料,经双方共同检验不合格或有丢失损坏,应做好记录,送交业主并及时办理材料退货手续。 第一二条 项目部试验员负责进场材料的见证取样试验工作,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公司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程序。经验证合格的质量证明书、检验合格报告应编号登记和归档保存,作为合格放行的依据。 第一三条 经验证、检验合格的材料须经质检员签字认可后
8、,材料员才能办理入库手续和放行使用。 第一四条 材料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如发现证件不齐全,数量、规格不符,质量不合格、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不符合要求等,材料员不得将材料入库,应及时通知供方补换或退货,并将详情通知公司材料科。 第一五条 经验收合格的材料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填制收料凭证。第五章:领料放料 第一六条 各施工班组负责人为领料人,负责领取材料;施工班组亦可指定或委托专人为领料人(必须有领料委托书),负责材料领取。其他人员,无领料之权。来人领料若无施工队领料委托书,库管不可发放材料。 第一七条 施工队在库房领取材料时,必须找项目部负责人办理领料手续,填写领料单。领料单上应列明施工班组
9、、材料数量、规格型号、用途、领取人及领取日期。由施工班组负责人、现场主管、库管三方签字生效。库管应认真核对料单,清点数目,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材料发放。领料单一式三份,班组负责人一份,库管一份,现场主管一份。 第一八条 施工队伍领料人若因特殊情况不在但急需用料时,可由施工班组长向现场主管请示领取材料。现场主管核实情况后方可批准其领料,但必须在领料单上签字。领料单备注栏中应写明情况,由施工班主签字。第六章:材料归还与退库 第一九条 在工程完工 %左右时应严格控制材料的购进与发放,并及时的统计出仓库库存材料的状况以及还须购进材料的名单和数目,上交公司有关人员。以避免过多的剩余材料,进而节约公司资金的
10、投入与浪费。 第二条 项目部在公司工程项目结束时应对施工现场的材料进行盘点,并督促施工队伍及时的办理退库手续。避免个别施工人员在施工结束时浑水摸鱼,从而防止材料在工程结束时的流失。 第二一条 施工班组退料时,由库管填写退料单,退料单上列明退料班组、材料规格、型号、数量、退料人、退料日期。退料单上应有退料施工班主签字、退料人签字、库管签字,退料单由以上三方签字后生效。 第二二条 如果施工班组丢失所领取材料,必须按采购价赔偿公司损失。第七章:盘点制度 第二三条 坚持季度盘点制度和有帐物一致原则,清点帐面数与实存数,差异即盈亏数。 第二四条 每季末月25日为盘点基准日,项目部应组织材料员和库管员、进
11、行盘点。凡是帐内帐外材料、已领未用材料、在途材料均应盘点。帐外材料应盘点成色,已领未用材料可用领料单红字办假退料,。 第二五条 盘点完成后应填制材料盘存表,每季末月28日前将其电子版发至材料科制定邮箱。 第二六条 盘点要求达到“三清”即质量、数量、帐单清;“三有”即盈亏有原因、事故损坏有报告、调整帐单有根据;“一保证”即保证帐、物、资金相符。第七章:台账和报表管理 第二七条 为加强材料成本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的消耗档案,保证材料的可追溯性,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下列基本台账和报表:材料采购台账 第二八条 材料进场计量检测原始记录表、材质证明书登记台帐、材料外观检验记录、料收发明细账和材料盘存表(季报
12、) 第二九条 报表填报和发送时间。项目部应将每笔材料的验收信息在验收后的三日内登录材料进场计量检测原始记录表、材质证明书登记台帐和材料外观检验记录;当月28日前填报材料收发存月报表、材料采购台账、材料收发明细账;季末的当月28日前填报物资盘存表。并将上述报表在填报之后的三日内将其电子版发送至公司材料科制定邮箱。 第三条 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材料计划、收发料凭证、报表、台帐、原始记录等各种材料管理资料应分别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完工后按规定上交合同部管理保存。 第三一条 材料员工作调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所管材料帐表单及原始资料完整移交,由公司材料科派人监督清点交接。第八章:货款结算 第三二条 公司财务
13、部凭项目部签收的有效单据,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方式,在工程款总中支付供货商的货款。 第三三条 公司财务部按合同价向项目加收一定采保费。其采保费标准为:按采购合同价格的 %收取。第九章:罚则 第三四条 项目部应组织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及时填报各种材料报表,如报表超过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填报、有错报不及时纠正的罚 元/次(天)。 第三五条 项目部对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全权负责,因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项目部承担,且公司有权依据相关协议及内部管理制度对项目部处以不限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六条 如项目部监管不力,出现偷盗私藏现象,损失由项目部承担。 第三七条 若项目部越权签订采购合同,视合同金额及情节轻重对项目部处以 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由项目部承担。 第三八条 项目部越权签订采购合同,涉及伪造公章、篡改公章行为的,依照公司有关制度和协议给以对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移交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