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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及相关工程项目01标段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ZT-SG11-Z-JY-2013-01发包方:中铁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方: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3年6月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及相关工程01标段合同协议书目 录第一部分协议书- 1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4 - 第一条 定义- 5 - 第二条 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6 - 第三条 承包人机构及人员管理- 11 - 第四条 合同价款和支付条件- 12 -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与工程变更- 15 - 第六条 监理和监督- 18 - 第七条 分包- 21 - 第八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 22
2、 - 第九条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4 - 第十条 交通运输- 25 - 第十一条 测量放线- 26 -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28 - 第十三条 项目进度- 35 -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 40 - 第十五条 工程验收- 45 - 第十六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50 - 第十七条 保险- 51 -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52 - 第十九条 违约、索赔- 54 - 第二十条 其他- 57 -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 60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及相关工程01标段合同协议书第一部分协议书协 议 书发包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鉴于
3、: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与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业主)已签署了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及相关工程投资建设项目合同。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本协议。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协议书;(2)合同条款;(3)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4)图纸;(5)工程量清单;(6)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上述合同文件以自上而下为优先解释顺序。3. 签约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伍亿柒仟万元
4、整 (570,000,000元)。4.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规范、标准和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 承包范围: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起点西王站区间(含出入段线)、西王站时光街站区间、西王站土建工程、常规设备安装工程(包括安装和安装管理)、人防工程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部分材料及设备的采购等;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起点至省博物馆站(不含)轨道工程;其他工程(如有)等。本标段工程由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委托中铁上海工程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组建标段项目部,负责本标段工程组织和管理,具体安排参加施工单位及任务划分如下:序号参加施工单位名称任务分配情况备注1中铁上海工程局第一工程有限公
5、司区间:起点西王站区间(含出入段线)、西王站时光街站区间牵头单位2中铁上海工程局城轨分公司车站:西王站轨道工程:起点至省博物馆站(不含)轨道工程成员单位6. 合同工期: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13 年 7 月 1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7. 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 合同生效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0.本合同共壹拾陆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壹拾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发包人执捌份,承包人执陆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
6、时,以正本为准。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发包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承包人: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第一条 定义1.1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 业主: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1.1.2 发包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1.1.3中铁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投资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组建的项目公司,代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投资建设合同乙方的职责”,负责投融资、施工图设计管理及资金管理工作。1.1.4 中国中铁
7、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地铁1号线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根据(中铁股份劳社201319号)文件要求成立,代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履行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及相关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统筹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各承包人的施工生产和工程管理等工作。1.1.5 承包人: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1.1.6 监理单位:北京四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1.1.7 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委派常驻施工现场实施管理的负责人。1.2 完工检验指本合同项下建设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土建、安装完工后,其他标段施工单位或业主另行委派的其他承包人进入承包人负责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开展后续施
8、工前,由承包人提出并负责进行的、最终由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检验。1.3 竣工初验指本工程范围内的工程部分或全部完工并通过完工检验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会同业主、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共同参加的对已完成工程的全面检查。1.4 竣工验收指本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初验、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按法律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由业主及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其规定要求,组织技术专家、业主、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机构或部门共同参加的依法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对已完成工程的全面验收。1.5 其他1.5.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9、式。1.6 图纸1.6.1 图纸的提供:图纸由业主通过监理单位下发实施。1.6.2 图纸的修改:任何对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均应报发包人和业主批准,承包人应按批准后的图纸施工。1.6.3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所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1.7 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办理签认手续。1.8 施工及验收规范1.8.1 双方在合同相关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
10、准、规范的名称。1.8.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第二条 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2.1 发包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1.1 发包人基本权利(1)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监管,包括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的构成及变更、施工机械设备的投入、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选择、工程的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等方面;(2)有对承包人选定的不合格的分包人、设备材料供应商的否决权;(3)有权对承包人项目部、分包人的重要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更换的建议;(4)对建设资金、重要物资设备、劳务分包实行集中管理,
11、对重要物资、设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供应;对盾构吊装、临时工程(施工围档、活动板房)、施工弃渣、施工监测及试验检测等实施统一管理;(5)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1.2 发包人的基本义务(1)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负责本工程有关接口的管理协调工作;(3)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要求后及时批复的义务;(4)组织工程完工检验;(5)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2 承包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2.1承包人的基本权利(1)依本合同约定收取合同价款;(2)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选择分包人并参与设备材料供应商的选择;(3)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享
12、有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权;(4)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2.2 承包人的基本义务(1)在本工程承担施工承包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并按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移交完成的工作成果;(2)负责办理本工程施工总承包责任范围以内的政府批准手续及进行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使之完全达到开工条件,并保持这些手续和工作在本项目建设阶段始终符合项目建设需要;(3)配合业主及发包人完成征地拆迁、管线改迁、交通疏解、绿化迁移、市政设施破除以及系统总联调、试运行工作。(4)承包人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必须对现场及设计文件中的沿线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进行再评估,当确认相关保护措施不足时必须进行完善。负责保护工程周边
13、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负责因承包人责任导致的受损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修复、加固和赔偿,并负责由此引起的协调及社会维稳的工作;(5)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由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包括临时工程与设施等设计)施工图纸,并提交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对自己负责的部分包括临时工程与设施等设计图纸及文件、设计标准、规模、数量、费用、现场作业以及施工方法的安全可靠负责;(6)负责计划执行、统计报表及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材料的编制编写,并按规定上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7)随时了解并遵守发包人或业主发布的设计管理、工程管理、计划管理、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档案管理、合同管理、变更管理、
14、轨行区施工与运输管理、临时用水及用电管理以及为配合政府行政部门工作等方面的规定、规章、办法、程序。承包人应考虑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和批准。(8)按石家庄市有关规定接受石家庄市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协调。主动配合地方劳动部门、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计量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开展的各项检验、检查、办理或注册登记和发证工作,承包人设备的检验与发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经常取得并保持与适用于本工程已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和标准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资料,并始终被视为充分了解这些资料;确保满足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节能及环保等各项要求;(10)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而不管发包人方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11)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或施工排水进入其他承包人的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它开支,承包人有义务提供与其它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