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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回访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行风建设,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实施跟踪监督问效,提高执法效能和案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回访,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后,对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走访调查,了解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督促、指导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了解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第三条 行政执法回访应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2、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回访:(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二)因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处罚的案件;(三)上级部门指定(交办)的案件;(四)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回访的其他案件。第五条 回访应重点了解以下内容:(一)违法行为改正情况:1、违法行为是否已经得到改正;2、处罚决定是否执行完结。(二)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情况:1、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越权执法现象;2、办案人员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法;3、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三)执法人员廉洁自律情况:1、办案人
3、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态度生硬、野蛮执法现象;2、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现象;3、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现象;4、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刁难管理对象、执法扰民现象。(四)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六条 回访一般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中有明确履行期限或者整改时间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进行。第七条 执法回访采取以信函回访、上门回访为主,电话回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为辅。 回访人员进行回访后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卫生行政执法回访记录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各留存一份。第八条 回访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法
4、制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稽查工作的人员组成,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派员参加。回访人员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第九条 对回访结果的处理:(一)经回访发现执法行为违法的,http:/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纠正;(二)经回访发现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职权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党政纪律进行处理;(三)经回访发现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仍未改正的,督促其改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相对人对卫生执法工作的合理建议应当积极采纳;(五)加强指导服务,掌握管理相对人对卫生部门工作的需求;加强沟通交流,增进理解,消除误解,减少争议。 第十条 回访人员应当认真、严谨地履行回访职责,严格遵守有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执行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第十一条 回访人员应当对卫生行政执法回访记录表进行编号、分类和整理归档。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