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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甲方:B经济发展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 100012 电话:乙方: A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 :100142电话:B 经济发展委员会系经民政部批准注册的社会组织, 是致力于中小城市及县 域经济研究的权威机构。 甲方以中小城市经济社会发展、 国内外经贸往来、 部委 政策对接、城市战略规划、产业培育、园区升级、招商引资、模式道路研究、城 市品牌推广等为主要工作内容, 为中小城市走出省域、 走出中国、 走向世界搭建 良好平台。A 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德国法兰克福、 在法兰克福证交所主板上市的著 名垃圾焚烧发电专业公司, 集规划、研发、咨询、工程总包、成套设
2、备制造供应、 营运管理、投资于一体, 为中国环保产业骨干企业、 副会长单位和四个国家级火 炬计划项目实施单位, 有三项产品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 中德环保下属的福 建省丰泉环保控股有限公司在焚烧炉制造方面经过十多年的努力, 取得了一系列 的重大技术突破, 拥有十多项重大自主知识产权技术, 在我国环保界创造了多个 全国第一。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整合资源实现合作共赢同 意订立本框架协议,以资信守:一、合作内容1、甲乙双方互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生活垃圾焚烧 发电领域开展广泛合作,以及双方建立互通的信息交流机制。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各部委及全
3、国中小城市百强等地方 政府的信息和资源,为乙方获得符合条件的项目机会,协助乙方实现项目业绩。3、甲方积极向经济发达和有需求城市推介乙方在垃圾焚烧发电等领域的优 势、理念和成果,充分发挥介绍乙方与相关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充分沟通的桥梁作 用。4、甲方根据已有政府资源,结合乙方需求,积极促成相关城市主要领导参 观考察A有限公司在垃圾焚烧发电等方面的典型项目。5、甲方根据当地政府相关政策,在项目落地之前,与当地政府就土地供应、 产业服务、基础配套建设等方面的政策积极协调, 确保开发政策的全面性、连续 性,准确、及时地将收集到的信息反馈给乙方。6甲方在项目的推进过程中,如需乙方配合,乙方应积极予以支持和配
4、合。7、乙方在自己的战略布局和实地项目中,如需甲方协调的政府资源,甲方 应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8、乙方积极参与和支持中国中小城市科学发展高峰论坛及峰会活动,双方 共同借助论坛和峰会平台宣传推介 A有限公司在垃圾焚烧发电等领域优势,创新 理念,拓展渠道,对接目标城市。二、合作方式1、进行具体项目合作需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对具体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进 行约定。2、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和磋商机制。甲乙双方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联系工 作,并提供联系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及 E-MAIL地址,遇到有关问题应及 时联系与沟通。3、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制定并磋商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 的解决方案。4、注
5、重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双方应互相支持相关方的工作,并根据工作需 要,主动提供必要的咨询、配合与帮助。5、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方式。三、服务费及支付方式1、乙方须按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协议垃圾保底量计算, 即每吨付费 1000元-6000 元,作为提成比例向甲方支付服务费。2、自乙方与地方政府签订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费用:即服务费总价款的 30%;垃圾处理发电项目经政 府发改委核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费用: 即服务费总 价款的 50%;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费用。4、当乙方向甲方支付
6、服务费用时,甲方应开具正式发票。四、合作期限本框架协议原则上自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三年。如双方无异议, 期满后再行商议继续合作事宜。五、不可抗力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延迟履行或无法全部履 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 因 不可抗力致使甲乙双方的合作无法进行下去, 任何一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即可终 止本协议。六、特别约定1、本框架协议生效后,双方就项目合作签订实质性协议文件的,应按实质 性协议文件执行;实质性协议文件未作出约定的,执行本框架协议的约定。2、甲乙双方之间不因本框架协议的签订而在相互之间产生代理关系,任何
7、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以对方名义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3、甲乙双方在签订框架协议后, 为保证乙方的利益, 甲方在与乙方合作后, 必须保证不在与其他与乙方相同或相关的企业进行合作。4、保密约定:( 1)在合作过程中, 甲乙双方应对了解到的对方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一方未 经对方同意,不得将对方的任何信息向任何第三方作出披露 / 泄露。( 2)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及后续合作文件内容予以保密, 非因项目需要, 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作出披露 / 泄露( 3)双方的保密义务在双方合作终止 / 完成后仍然有效。七、协议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2、除本协议特别声明外,本协议部分条款或条款的部分内容无效,并不影 响其他条款或条款的其他部分的效力。3、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 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含附件) ,补充协议(含附件)与本协议不符之处,以补 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含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乙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