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4-2012年徐州市第1期协议供货项目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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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徐州市第1期协议供货项目协议甲方: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编号:徐采询X(2011)339乙方: 协议签订地: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依据协议供货采购中,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PC服务器、打印机、投影机 、交换机、复印机2012年第1期网上公开招标中标结果”(以下简称“2012年第1期网上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和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框架协议规定。甲、乙双方遵从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第一条 协议内容1、品牌范围的确

2、定:本协议供货品牌是指在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2012年第1期网上公开招标中标结果范围内,经徐州市府采购中心二次询价采购后所确定的品牌。2、乙方负责成交品牌商品(以下称中标商品)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其类别、品目号、型号、最高限价、明细、服务等均以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2012年第1期网上公开招标中标结果为准。乙方协议供货范围(品牌)、优惠系数等见附表。3、本协议最高限价=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2012年第1期网上公开招标中标结果的“最高限价”X优惠系数(%)。4、乙方所供中标商品为标配产品,选配、改配等非标配产品不实行协议供货采购,不在本协议范围内。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3、的权利1、对乙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检查考核结果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3、单批采购金额超过徐州市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实施协议供货管理。由甲方依法组织采购。特殊情况下的超限额采购应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4、本协议采购不是唯一方式,甲方保留另行采购的权利。5、有权将本协议所有内容向采购人及社会予以公布,具体方式和方法由甲方确定。6、甲方有权根据协议执行情况随时对乙方在协议采购范围内的产品进销情况进行检查。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参与询价采购(采购编

4、号:徐采询X(2011)339)且符合资格要求而又未成为成交供应商的其他供应商,如能再次提供比乙方更加优惠的价格(优惠幅度不低于1%),并经甲方审核为有效报价后,如乙方在供货范围内全部协议供应商所报的优惠幅度排名在最后,则该供应商将取代乙方,乙方自动丧失协议供货销售供应商资格。同时,甲方对徐州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销售供应商名单进行调整,不另行通知乙方。二、甲方的义务、协助徐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徐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类协议供货管理规定。2、甲方采取适当的方法向采购人公布中标商品的价格、服务承诺等与销售该产品和售后服务相关的信息,公布形式由甲方确定,内容包括:(1)乙方名单及联系方式;(2)协

5、议供货产品目录及价格信息、服务承诺等;(3)每项协议供货活动的采购结果;(4)对乙方的考核及检查结果;(5)对乙方违约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6)对质疑的处理结果;(7)其它应当公告的内容。3、负责协调乙方与采购人在销售中标商品和售后服务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道协调和处理与之有关的纠纷。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1、拒绝采购人提出的购买非中标商品和超出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2012年第1期网上公开招标中标结果的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对采购人非协议内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拒绝。 2、对采购人在购买中标商品和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拒绝任何以采购

6、人名义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购买中标商品和现金交易。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不限次数向甲方提交优惠系数报价,每次优惠幅度不得低于前一次,且每次不低于1%。本协议优惠系数以乙方所报最新的且经甲方审核为有效报价的优惠系数为准。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徐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意向单中的预成交价格,有权书面提出更优惠的协议供货价。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采购人的利益。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3、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按照不高于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向采购人销售中标商品并提供相关服务。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并为

7、采购人提供应当享有的服务。4、不得再与采购人订立背离本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5、及时向甲方通报价格调整等信息。6、配合甲方对乙方政府采购销售及发票情况进行检查。7、保证未经甲方同意,不使用任何政府采购相关文字、标识。 第四条 质量保证1、乙方所出售中标商品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

8、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销售的货物发生非人为因素严重故障时,应当免费在七日内将补充或者更换的货物运抵发生故障的货物所在地,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4、保修期内所有因更换或修理货物或部件而导致停止运行的时间应从其质保期内扣除;乙方在质保期内安装的任何零配件,必须是其所销售货物生产制造厂商原产的或是经其认可的。5、在质保期内,乙方有责任解决所销售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乙方仍须对因所销售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第五条 权利保证乙方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中标商品或其任何

9、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第六条 包装要求1、乙方所出售的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第七条 伴随服务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2012年第1期网上公开招标中标结果的承诺提供服务。2、乙方应提供中标商品的现场安装、调试,以及就中标商品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采购人进行免费培训。3、乙方应提供承诺的免费

10、上门、免费整机保修和系统维护;保修期自采购人在货物验收报告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计入总价。4、保修期后的维护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八条 价格、供货确定、付款方式及办理程序1、建立联络员制度,乙方设置一名联络员(见附表),如联络员、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联络员必须将填制完成的徐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意向单须每工作日下午4:00前送达采购中心,否则,不予受理。2、甲方在“徐州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协议供货项目采购计划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和形式由甲方确定。3、采购人按徐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类协议供货管理规定、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补充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确定预成交供应商和

11、预成交价格,单价不得高于“本协议最高限价”(具体见本协议第一条 协议内容)。即“本协议最高限价”是徐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最高限价。4、乙方与采购人一起填制徐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意向单,徐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意向单上不得有选配、改配内容,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作为预成交价格和预成交供应商,在徐州政府采购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相关协议供货销售供应商提出更优惠的协议供货价,乙方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由甲方向乙方签发成交通知书;如有相关协议供货销售供应商或乙方自己书面提出更优惠的协议供货价,则相关内容再在徐州政府采购网公示3个工作日,以此类推,直至无协议供货销售供应商提出最优惠的协议供货价。采购人授

12、权甲方确定提供最低价格的协议供货销售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并向其签发成交通知书。5、乙方如能提供比“徐州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协议供货预成交公告”中的“预成交价格”更优惠的价格,可以向甲方提交徐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报价单(具体内容和形式由甲方确定,可在徐州政府采购网下载),则相关内容再在徐州政府采购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相关协议供货销售供应商提出更优惠的协议供货价,乙方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由甲方向乙方签发成交通知书。6、甲方不接收没有在徐州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协议供货项目采购计划信息”的徐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意向单。 7、乙方凭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三份,乙方

13、要严格按照成交通知书的要求办理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审核)手续。8、乙方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正常情况下,交货时间为采购人与乙方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交货地点由采购人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9、具体每次交易项下的货款结算按乙方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办理。10、乙方应按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0.5%向甲方交纳投标管理费,由甲方视情况定期收取。如乙方是徐州市大学生创业企业,则免收投标管理费。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向甲方提交壹万元履约保证金(在甲方有长期保证金的可以不再另外交纳),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签署验收单后的三年。 2、如乙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

14、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第十条 违约责任一、乙方有下述行为之一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其本年度及下年度的协议供货资格,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提交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罚。1、乙方与其他协议供货销售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形成“价格同盟”的;2、乙方以次充好、以劣充优或提供质量不合格产品的;3、乙方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的;4、乙方在协议期内受到有效投诉的;5、 协议供货中标、成交产品型号无技术优势、实际协议供货价格无优势的(高于市场平均价格);6、乙方在协议供货过程中弄虚作假的;7、乙方未及时通报价格调整等信息的;8、乙方在协议期内不配合

15、甲方或不向甲方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的;9、生产厂家或乙方上级代理、经销商指定乙方向采购人提供中标商品,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第一次,暂停乙方协议供货销售供应商资格15个工作日;第二次,暂停乙方协议供货销售供应商资格20个工作日,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第三次,取消乙方协议供货销售供应商资格,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此项下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徐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意向单的填制和内容与本协议的规定不一致的;2、乙方与采购人填制的徐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意向单的采购范围超出协议供货范围的,包括徐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意向单与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项目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布的当期协议、徐州市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计划信息内容不一致。3、乙方与采购人填制的徐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意向单中有明显错误、涂改、不完整的;4、乙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不能供货的; 5、乙方以暂时缺货为由(事前没有向甲方报备且经甲方同意),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6、乙方未能提供承诺服务的(不包含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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