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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果果酱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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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果果酱企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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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SY马鹿马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MSY 0001S-2016 芒果果酱 2016-05-07发布 2016-05-11实施马鹿马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发布Q/MSY 0001S-2016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马鹿马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惠祯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 芒果果酱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芒果果酱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芒果为主要原料,添加白砂糖等辅料,经预处理、煮制、打浆、真空浓缩、杀菌、灌装封口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芒果果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750-2011 绿色食品 热带、亚热带水果QB/T 4594 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2 3 3.1 析水 sweating放置一段时间后,从产品中渗出液体的现象1.2.3.4. 技术要求4.1. 基本要求4.1.1. 鲜芒果 应符合NY/T 750-2011的规定4.2. 原辅料1.2.3.4.4.1.4.2.4.2.1.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1.2.3.4.4.1.4.2.4.2.1.4.2.2. 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1 2 3 4 4.1 4.2 4.2.1 4.2.2 4.2.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1.2.3.4.4.1.4.2.4.2.1.4.2.2.4.2.3.4.2.4.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食品用原料和辅料 1 2 3 4 4.1 4.2 4.3 生产工艺原料验收选剔→清洗→去皮去核→预煮→打浆→真空浓缩、搅拌混合→添加果胶、柠檬酸—调酸→杀菌→灌装封口杀菌→灌装封口→检验→包装→入库 4.4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泽呈黄色气味和滋味 具有浓郁的芒果滋味和气味无涩感、无异味、酸甜适宜组织形态 均匀,无明显分层和析水, 粘稠适度,呈半流体状,有果肉块状物,无结晶杂质 正常视力下无可见杂质,无霉变4.5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可溶性固形物(以20℃折光计)/(g/100g) ≥25.0总糖(以转化糖计)/(g/100g) ≥50铅(以Pb计)/(mg/kg) ≤1.0总砷(以As计)/(mg/kg) ≤0.5锡(Sn)/(mg/kg)250二氧化硫(以SO2计)/(g/kg) ≤不得检出4.6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 11671 商业无菌的规定4.7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用不锈钢匙取样品约20g,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有无杂质,鼻嗅和口尝滋味和气味,做出评价6.2 理化检验6.2.1 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总糖按GB/T 5009.8 的规定方法测定6.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二氧化硫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照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按照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霉菌按照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6.3.4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6.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批次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7.2 出厂检验7.2.1 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符合本标准要求,求出具质量合格证的方可出厂7.2.2 标签、净含量、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可溶性固形物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定期检验,每年不少于两次7.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正常生产时应每12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 正常投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 检验结果与前一次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7.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7.4.1 出厂检验时,从每批中随机抽取3件,每件取出大于或等于100g的单件包装商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7.4.2 型式检验时,从每批中随机抽取3件,每件取出大于或等于100g的单件包装商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 7.5 判定规则1 2 3 4 5 6 7 7.1 7.2 7.3 7.4 7.5 7.5.1  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7.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7.5.1.2  感官要求检验中如有异味、污染、霉变、外来杂质或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7.5.2  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7.5.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7.5.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两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超过两项或微生物检验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5.2.3  在检验和判定食品中食品添加剂指标时,应结合配料表各成分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和使用量综合判定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8.2.1 内包装采用玻璃瓶,应分别符合QB/T 4594的规定8.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能保护茶的品质,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有防潮、防鼠、防蝇设施的成品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堆放时,应离地、离墙20cm以上,堆码高度应提取方便为宜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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