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发布日期】2005-03-04生效日期】2005-03-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特制 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五年三月四日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 术和管理方法,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 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条件 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第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第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 《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第二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标准第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第八条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一)基本条件: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 5 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 项,无不 良记录;2.注册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事业单位除外);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4 .主持或参与制定过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从优二)技术力量: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6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 人员不得少于 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 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 位执业;2 .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和至少 2 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3 .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 少于 10年。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1 .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技术装备先进,具有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 以及处理国内外相关业务信息的手段;2 .具有独立或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接国外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3.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 台,通信及信息处理手段完备, 能应用工程技术和经济评价系统软件开展业务,全部运用计算机和系统软件完成工程咨询成 果文件编制和经济评价四)管理水平:1 .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2 .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已通过 ISO9000 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从优第九条 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一)基本条件: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 3 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 项,无不 良记录;2.注册资金不低于 200 万元(事业单位除外);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二)技术力量: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3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 人员不得少于 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 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 位执业;2 .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和至少 2 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3 .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 少于 8 年。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1 .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具有开展业务的专业技术 资料积累和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2.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 台,全部运用计算机完成工程咨 询成果文件编制,经济评价系统软件的应用达到80%以上四)管理水平:1 .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2 .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第十条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一)注册资金不低于 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 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 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三)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 1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 资);(四)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 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六)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凡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一般应从丙级资格做起。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因开展业务需拓宽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根据第八、九、十、 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申请该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相应等级的临时资格第三章 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划分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专业资格,按照以下31个专业划分:(一)公路;(二)铁路;(三)城市轨道交通;(四)民航;(五)水电;(六)核电、核工业;(七)火电;(八) 煤炭;(九)石油天然气;(十)石化;(十一)化工、医药;(十二)建筑材料;(十三) 机械;(十四)电子;(十五)轻工;(十六)纺织、化纤;(十七)钢铁;(十八)有色 冶金;(十九)农业;(二十)林业;(二十一)通信信息;(二十二)广播电影电视; (二十三)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四)水利工程;(二十五)港口河海工 程;(二十六)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七)市政公用工程;(二十八)建筑;(二十 九)城市规划;(三十)综合经济(不受具体专业限制);(三十一)其他(按具体专业填 写)第十四 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服务范围包括以下八项内容:(一)规划咨询:含行业、专项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咨询;(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四)评估咨询: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与初步设计评估,以及项 目后评价、概预决算审查等;(五)工程设计;(六)招标代理;(七)工程监理、设备监理;(八)工程项目管理:含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服务。
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第十五条 申请综合经济专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具有单项专业资格不少于 8个;(二)工程技术经济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4名以上综合经济专业资格,除已取得资质的专业外,仅限于评估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等服务范围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可以按照条件申请一项或多项专业、一个或多个服务范围的咨询资格 认定各专业和各项服务范围的资格必须符合专业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和工程咨询业绩的相应 条件第四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权限第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先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 定批准根据隶属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 发展改革委申报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证书》由一套正本和二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有效期为 5年第五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程序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申请工程咨询资格,应填写《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内容, 并将文本文件同时报送初审机构。
申请材料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一)报送电子文件材料包括:1、填写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 责人简介、在编技术人员及配备计算机情况;近三年经营状况以及独立承担过的工程咨询业 绩;2、扫描内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技术负责人的工程咨询执业资 格注册证书;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文件(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工程咨询执业 资格注册证书、社会养老保险和人事证明材料);单位相关证明(工程设计等有关证书); 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二)报送文本文件:除上述电子文本内容外,还需提供单位章程、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和已 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2 本以上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第二十一条 初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先进行材料合规性审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或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进行集体评审,提出复审 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 书第六章 资格认定时限第二十三条 资格认定每年定期集中受理,集中评审受理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前两 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初审机构初审期限为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 限之内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初审机构初审意见和材料,在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查 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能在 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 可延长 10个工作日第七章 工程咨询资格升级、降级、变更和终止第二十六条 凡取得丙级资格证书 3年、乙级资格证书2年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 条、第十条规定的等级标准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升级或扩大专业服务范围手续; 经复审核定降级的单位,先收缴原资格等级证书,后核发新的等级证书第二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工 程咨询单位资格一)经检查,违反工程咨询持证执业办法、行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市场竞争规则的;(二)经核实,工程咨询质量考核存在问题的第二十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申请办理工程咨询 资格变更或终止的手续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交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经重新审核和 认定后,再领取相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二)单位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办理变更手续;(三)因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工程咨询业务时,应报原资格认定单位备案,交回《工程 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办理相应撤销和注销手续。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接受每年一次执业检 查第三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认定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 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