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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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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典案例分析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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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何时照我还?田永能否顺利拿到学位证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ﻫ案情: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获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与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半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有关考试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并根据“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解决”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解决,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告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告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与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ﻫ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年至1996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贴津贴,还安排田永参与了大学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引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与考试,先后获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所有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ﻫ但1998年6月田永毕业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回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差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觉得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但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临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估委员会审核 ﻫ原告田永觉得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回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田永诉称,其始终以在校生身份在北京科技大学参与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毕了学校制定了教学筹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告知其所在的系,以其不具有学籍为由,回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差遣手续。

她觉得被告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其祈求法院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并责成被告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为其办理毕业差遣手续 分析:1、本案与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畴?为什么?在国内目前状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队,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队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她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ﻫ2、本案被告的行为与否合法?为什么?《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的确有悔改体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中,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3、人民法院对该案应作出如何的判决?为什么?1、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2、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估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3、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本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差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4、驳回原告田永的其她诉讼祈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原判认定事实清晰、证据充足,合用法律对的,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上诉人北京科技大学觉得被上诉人田永已不具有该校学籍,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学校根据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解决,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解决,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解决,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中提交的从教学档案中调取的证据,虽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不得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状况,但是由于无法证明这些证据是在作出按退学解决的决定期形成的,故法院不予认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原判认定事实清晰、证据充足,合用法律对的,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上诉人北京科技大学觉得被上诉人田永已不具有该校学籍,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学校根据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解决,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解决,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解决,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

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中提交的从教学档案中调取的证据,虽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不得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状况,但是由于无法证明这些证据是在作出按退学解决的决定期形成的,故法院不予认定是台前还是幕后?“大跃进”为什么屡屡对“红颜静”袭击ﻫ网上帖子 疯狂辱骂 张静,22 岁,大专学历,在一家企华公司工作自一年前迷恋上网后,每天上网成为她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今年3月的一种晚上,工作了一天的张静回到家中,向往常同样打开了电脑,走进了她熟悉的网络世界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当她刚刚进入常常去的西祠胡同网,闯入眼帘竟是一篇《记昨日输红了眼睛的红颜静》的袭击性帖子该文章使用了耍赖骂娘、狗急跳墙等侮辱性词语,对红颜静评头论足,称其为四祠出名的交际花等而这个“红颜静”,正是张静的网名张静看到几篇帖子均出自一人之手,发帖子的人网名叫“大跃进”,于是立即回了一种帖子,规定大跃进这个网民停止继续散发侮辱、她人格的行为然而网名叫大跃进的人,不仅没有就此罢手,而是更疯狂地在网上散发侮辱红颜静的帖子,持续几种月的时间,在其她公开讨论版上扩大影响,其中刊登的《刺刀插向“小猪寂寞 ”的软肋》文章,称红颜静是水性扬花的网络三陪女、网络色情场合的代言人,并声称自己和红颜静有特别的男女关系。

看到这些持续不断浮现侮辱自己的帖子,张静陷入了极度的痛苦之中那段时间,她成天精神恍惚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特别是这些带有侮辱性的帖子,被她的同事和众多网友看到后,更让她痛苦不堪人家会觉得一种巴掌拍不响,为什么不骂别人就骂你?你肯定有问题,这对我导致了很大的伤害张静一说起这事就想哭 网上谩骂不负责任 虚拟网名相应真实的人,张静将俞凌风告上法庭成果: 7月 11日,这起被受网民关注的的全国首例网络虚拟主体之间引起的名誉侵权案,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公开进行了庭审许多网友不顾天气的炎热,纷纷前来旁听,将一种不大的法庭挤得满满当当俞凌风在庭上称,根据 龙西祠胡同网站的提供的大跃进真人姓名资料,大跃进的真名叫岳进而不是她本人那么在网上发帖子谩骂红颜静的大跃进,究竟是不是生活中的俞凌风呢?在开庭之前,法庭为了证明这一点,根据原告张静的申请,专程前去北京e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查北京e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出了大跃进、华容道这两个网民的大量上网次数、时间及IP地址,随后,法院根据原告张静提供的大跃进做 5月 22日至 6月 21日期间上线发贴 状况和时间,有来到江苏省公众多媒体电信公司,查出了大跃进、华容道这两个网名的上网,成果是这两个上网主叫号码均出自一部。

为了进一步确认俞凌风与主叫号码之间的关系,法官向俞凌风作了一次询问调查成果证明了在网上发帖子谩骂红颜静的网民大跃进的人就是生活中的俞凌风,那么与否就可以证明,俞凌风侵犯了张静的名誉权?庭审中,原告张静出示了公证过的,大跃进在网上谩骂红颜静的帖子,同步还出示了网友约会时合影的照片,阐明她与被告不仅在生活结识,并且也被众多网友熟知原告的两个证人也出庭证明她们不仅熟悉原告张静,并且也结识被告俞凌风正是由于原被告在 现实生活中有国接触,彼此都懂得对方的真实身份,对本案的审理起到了核心性的作用,最后法庭展开了辩论被告代理人觉得,在网络,侵害人对一种虚拟网民所实行的诽谤、侮辱行为,不也许导致网民使用人在现实社会中受损,由于一般的网友是主线不懂得虚拟 ID背后的真实身份,也不会相信这种言论的真实性原告代理人觉得,原告是以真实身份在网站上注册登记的,她的网民在西祠胡同网站中时间较长,目前仍在主持并管理一种较有影响的版块,其真实性均有一定的出名度她与被告共同参与了多次网友约会,在一齐打过牌,在公开约会中,主持人会简介各自的身份、网民,也就是说通过网友的约会、接触,原被告都具体化了就是说原告是真实的,不是虚拟的。

      ﻫ法院判决:名誉侵权成立 被告要赔礼道歉还要支付精神安慰金ﻫ庭审通过调查后觉得,网络空间尽量是虚拟的空间,但在网络上发生的行为是实实在在的,它是现实生活中每一种自然人真实行为的体现原被告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红颜静、华容道、大跃进登陆网站,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网友约会已经互相结识,互相懂得网名所相应的自然人,并且原告的网名及真实身份为第三人所熟悉,至此懂得对方真实身份的网友间在网络的交流,并非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这种交流是以网络为载体,对现实生活已经产生了影响,具有了一定的现实性     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条、第120 条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禁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之规定,及《有关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俞凌风停止对原告张静名誉的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之内,在西祠胡同网站上向原告张静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被告回绝赔礼道歉,法院将在一家全国性的网站上发布判决书被告俞凌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静支付精神损失安慰金人民币1000 元网拍第一案,让现行法律犯难一位网民在网上以116元的价格拍到了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

然而,当她兴冲冲与汽车经营公司联系规定兑现时,却遭到严辞回绝于是,该网民把交易员和汽车经营公司告上法庭,规定履行合同由此引起了国内网上竞拍第一案由于本案波及到网上拍卖这一新型的经营方式,既有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引起了网络界和法学界的极大关注ﻫ网上拍卖纠纷是新类型案件,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十分注重,经多次预备庭,9月28日,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律师旁征博引,展开剧烈的法庭辩论被告律师觉得,本案中,永达公司的本意是输入起拍价10万元,从未授权任何人输入10元的起始价,当时,公司员工第一次向易趣网上传竞买信息,因未能立即看到页面显示,觉得不成功,便在10分钟后再次上传,标明起始价10万元公司在易趣网“永达汽车”付费店铺主页上刊有公示,明示所有二手车6万元起拍因此,10元的起始价并不是公司真实意愿的表达至于易趣网的数据库资料也是10元这一状况,本律师请教了有关专家,分析有几种也许性:1.网络传播过程中发生错误;2.黑客侵入修改数据;3.永达公司员工有也许操作失误;4.网站管理人员人为修改数据究竟是何因素,就既有技术而言,很难查清晰即便推定是永达公司员工操作失误,导致竞买人以116元买到了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而规定永达公司履行该合同,这无疑对永达公司是极度不公平的。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状况,同一件商品上传过2次,并且起始价10元并非是真实的意思表达,可以认定永达公司对形成本案所波及的电子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该合同不能成立此车及车牌后来以12.8万元的价格在网下售出,也足以证明,该车的起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祈求原告代理人觉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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