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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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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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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101号)第一条“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 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规定:(一)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 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 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 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 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 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二)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 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 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 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 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 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 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 对象的股票(权)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 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 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 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 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三) 本通知所称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 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 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 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所 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 份。

四) 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全部条 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4 至6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而言之,企业财务人员通过税收筹划,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 地融会到企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以期优化企业市场价值取向,促使 企业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最终实现企业的最大效益同时,随着税收 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税收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 注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 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 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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