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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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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真题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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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六、(本题20分)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 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 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 A 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 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 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 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 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 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 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 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问题:1. 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2. 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3. 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4. 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5. (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 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 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参考答案:1.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 的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 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 权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 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 合并审理3. 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 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 一4. 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 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 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 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 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 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 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 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不符合有关要求主要参考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 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 年)六、 (本题 20 分)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 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 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 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 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 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 205 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 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 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问题:1. 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2. 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3. 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4. 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5. 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6. 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 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1. 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 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①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 议决定的;②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③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 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 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 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 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 的就是该决定,故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 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 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 无异议的,法院应予准许。

2008年•四川)六、(本题20分)案情: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 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 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 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 2006 年 12月 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问题: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2•王某的父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如何计算?4•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5•若本案公安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6. 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对民警如何处理?7. 若王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1. 公安机关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为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王某发 生推搡致王某摔倒死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违法,王某虽也有过错,但不能 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王某的父亲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 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3. 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应当自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两年4. 本案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公安分局5. 若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赔偿方式为支付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 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 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标准参照 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支付到18 周岁为止,其他 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到死亡时止6. 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若认为民警犯有重大过失,可以责令该民警承担部分或全 部赔偿费用7.王某的父亲不能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2006年)论述题2002年 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 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 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 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2005 年 2 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 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 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 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

港方认为 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 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 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 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 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 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 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请: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2. 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600 字 答案:1. 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港商之 所以在合作项目中投入巨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信赖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 办法》应该说,港商对政府文件和与自来水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制定 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特别是当市政府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 法规不一致时,出于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废止文件不只是政府的事情,还是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 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信赖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倚仗政府权大,或者个人利益必须让位 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表面上看,本案市政府是在贯彻上级指示,严格依法行政, 纠正不当文件而实际上,该行为已经侵犯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首先,该项目是否属于国 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并不清楚;其次,即使《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违 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属于必须废止的文件,责任也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的投资人 第三,即使该文件确属需要废止的违法不当文件,也要经过正当程序,依法补偿信赖利益遭 受损失的投资人,而不能置投资人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利益于不顾,随意“废止”自己制定发 布的文件,更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撕毁合作合同如果政府为了“依法行政”,废止 已经生效的文件,执意收回自己的承诺,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那么就要证明这种做法所获 得的公共利益必然大于信守原来承诺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政府可以 改变或者收回其承诺,但也必须对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2. 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行政该事件折射出来的就是政府不能依法行政,则依法治国的 效果就要大打折扣,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就无法实现。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在于: (1)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本案中政府随意废止规范性文件而不履行告知和补偿义务,就是 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违法的情况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 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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