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能等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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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能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 任职资格条件,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业技能鉴 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 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培育一批高技能人才队伍,进一步 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由国家批准的鉴定 机构,对技能岗位操作人员进行技能等级的考试、考核和技师、 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确认技能等级和聘任资格的认证活动

2、。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分类大典,具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职 业技能规范,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相对应的职业,非主营业务 对应的职业可参加行业协会、全省统一鉴定考试。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股份公司符合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晋升条件的人员。第五条 本办法贴近生产实际需要、贴近岗位要求、贴近员 工素质提高,以企业高技能人才为主,注重职业能力考核、工 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等方面的要求,运 用 PDCASC 管理方法和 5W1H 工作原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科学分析,做到对每个环节有效控制,并不断 改进完善,使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合理地落到实

3、处。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考培分离、评聘分离原则,严格 执行国家和省职业技能鉴定及行业协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坚 持客观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 性。第七条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股份公司需要、服务员工的原则。紧密结合股 份公司生产实际,促进技能人才队伍梯次发展和比例结构基本 合理的格局,以提高员工技术素质为目的,使职业技能鉴定与 员工培训、使用、待遇相结合。(二)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行业指 导与地方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相结合、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 评定相结合,做到鉴定、考评与聘任工作的程序、条件公开, 考试考核的标准和结果公开,提高

4、工作透明度,保证鉴定、考 评的工作质量,确保鉴定、考评结果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员工的 实际技能水平。(三)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以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的法律、 法规为准则,以国家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为依据,做到职业技 能鉴定管理科学,程序规范,标准客观。(四)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技能鉴定及技师、 高级技师考评实行股份公司、所在单位两级管理,做到分工明 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八条 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作为鉴定、评聘工作 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督导各公司和各学院鉴定工作 的开展,评议鉴定考核结果、评判鉴定争议,调整技能结构比 例(工种、人数)、审议各公司和各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方案。第九

5、条 培训中心负责组建“股份公司技能人才评价考评 员专家团”(以下简称“专家团”),产生程序为:培训中心 发布呈报通知-各公司和各学院推荐呈报专家名单-培训中心 审核确定-反馈各公司和各学院。第十条 培训中心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负责 股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一)负责股份公司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充分发挥主体作 用,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结合的长效 机制。(二)负责股份公司技能人才评价总体方案的制定和具体 实施工作。(三)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符合股份公 司岗位实际的评价方式。(四)在行业协会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 “省鉴定中

6、心”)的指导下,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管理 规程组织命题,并按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考务管理规则或规程 开展考评。(五)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题库建设、培训、聘用、 考核与管理。六)负责通用工种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与申报工作。(七)根据行业协会和省相关管理制度及管理权限,依据 证书、鉴定考生登记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对技师、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进行验印。(八)提前 30 日向省鉴定中心或行业协会报送企业技能 人才评价实施申报表,并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人员名 册,经审核同意后,即可依据总体方案,组织实施技能人才 评价工作。第十一条 各公司和各分院职责:(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工

7、种目录, 负责梳理本单位需要鉴定的职业工种及鉴定人数。(二)制定符合各公司和各学院实际的技能人才评价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考核评价工作机构、职能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名称、职业等级、报名条件、评价方式及评 价标准;符合评价要求的考评、考务以及相关后勤保障人员配 备及场地、设施设备情况;符合测评要求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 护措施条件。(三)各公司和各分院下设各专业考评组和考务工作组, 为对应鉴定工种的具体领导及实施机构,负责对应工种的培训、 鉴定、考核、评审及相关准备工作。(四)负责本单位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 资格的初审和申报工作。(五)负责本单位技师、高级技师的申报和

8、业绩考核工作。(六)负责将本单位技能人员工人技术等级信息导入HRM 系统,并定期补充完善。(七)依据证书、鉴定考生登记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 询系统负责对高级工证书验印工作。(八)负责本单位职业技能鉴定其他工作。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从事生产技能岗位的员工必须逐步经过 技术等级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技能型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工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工(国 家职业资格三级)以及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 职业资格一级)等五个等级。第十四条般申报条件(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职业工种

9、的申报条件变化等情况,股份公司适时调整并及时通知工种申 报鉴定条件。)(一)所有申报工人技术等级考评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1. 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2. 文化程度应达到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毕业,或经自 学、培训达到同等学历水平。(二)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初 级工鉴定:1. 从事本工种工作 1年以上(不含 1年)的人员;2.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及从事本专业的毕业生;3. 股份公司新录用人员经职业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 培训合格;(三)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中 级工鉴定:1. 取得

10、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 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工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 结业证书。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 职业工作 4 年以上。3.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 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从事本职 业工作 1 年以上。4. 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以上。5.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年以上。(四)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 级工鉴定:1.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工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11、,并取得 结业证书。2.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 年以上。3.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 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年以上。4. 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 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年以上。5.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0年以上。(五)凡符合基本条件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 工,可以按程序申报技师考评: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3年以上;2.大专(含高职)及以上本专业学历,取得本职业(工种) 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2 年以上。(六)凡符合基本条件要求,同时取得本职业(工种)技 师职业资格证书

12、2年以上的员工,可以按程序申报高级技师考 评。第十五条 其他申报条件(一)转换职业(工种)鉴定。转换职业(工种)人员参 加新职业(工种)的鉴定,首次鉴定级别不高于原从事(职业) 工种的级别;转换职业(工种)的人员,参加新职业(工种) 升级鉴定时可按累计工作年限计算。(二)第二职业(工种)鉴定。第二职业(工种)鉴定的 首次鉴定级别原则上从初级开始,对参加相近职业(工种)的 鉴定,鉴定等级不高于原从事职业(工种)的级别。三)提前鉴定。生产业绩突出、实践经验丰富、技术精湛的优秀技能操作人员可提前参加升级鉴定。如遇国家政策调 整,或职业工种的申报条件变化等情况,股份公司适时调整并 及时通知工种提前鉴定

13、条件。1.从事本工种工作,并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被评选为股份公司及以上的先进个人、标兵等荣誉 的优秀员工,可提前参加中级工鉴定,提前年限不超过 1年。2.从事本工种工作,并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近 3 年内被评选为股份公司及以上的先进个人、标 兵、劳模或两次被评选为分子公司年度先进个人、标兵的优秀 员工,可参加高级工鉴定,提前年限不超过 3年。3. 从事本工种工作,并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近 2 年内,被评选为股份公司及以上的先进个人、 标兵、劳模的优秀员工,可参加技师鉴定,提前年限不超过2 年。以上提前鉴定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当年鉴

14、定总人数的 5%(四)获得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和在国家二类技能竞赛 前三名的优胜者,原是中、高级工的,晋升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原是技师的,晋升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由组织单位报请省 鉴定中心并完善评审鉴定材料。(五)获得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其他名次的优胜 者,晋升一级职业资格,由组织单位报请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并完善评审鉴定材料。(六)股份公司级技能竞赛成绩优异者可授予“技能标兵” “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不晋升职业资格等级,但可破格提 前 1 年参加比原有技能等级高一级的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七)参加省级技能竞赛成绩优异者,按省职业技能竞赛相 关规定执行。本条(四)、(五)、(七)款

15、涉及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的, 均要求持有原职业技能等级 1 年以上。(八)技师、高级技师绿色通道:对在股份公司技能岗位上 工作并掌握高技能、技艺精湛,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高难 度技术问题,或者有绝技、绝活,以及在带徒、传授技艺方面 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技能人才,经各公司推 荐并经股份公司技术部认定,可不受从业时间、现有技能等级 等条件限制,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申报时 须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六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验证制度(一)凡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需进行 本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验证鉴定,未参加验证或验证不合格者 不能参加高一等级鉴定。(二)凡参加技师、

16、高级技师鉴定的必须满足申报条件和国 家职业标准要求、持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和业绩材料方可参加鉴(三)未经股份公司许可,不得参加鉴定;职业院校毕业生及股份公司系统外调入原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须进行验证。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专家团的聘用及管理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团实行资格考核、认证制度, 进入专家团的成员作为内部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员,对鉴定质 量进行督导。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 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 鉴定的考评人员。考评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 知识与技能,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取得考评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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