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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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 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 年 1 月 6 日 8 时 20 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 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 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 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 成制动失效, 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 造成张某受伤, 经抢救无效 死亡的交通事故。2009 年 2 月 26 日 17 时 55 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 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 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案例分

2、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 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规定: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处五百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 本条情形, 经处罚不改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客车超 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 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 制动性能降低, 制动距离延长。 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 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 乘客的危险系数增

3、 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 出事故后, 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 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交警提示:客运公司、 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 要时刻将自身、 乘客与他人 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 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 不得超载, 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 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 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2、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 年 8 月 31 日 7 时 50 分,李某(男,天津某政府机关)驾驶“柯斯达”牌大 客车行

4、驶至京津塘高速下行 137.7 公里时, 因超速行驶, 遇紧急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 用 车辆的右前部撞到停驶在硬路肩的由张某 (男,河南省村民) 驾驶的河南牌照大型货车后尾 部,造成李某乘车人王某、曹某当场死亡,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赵某、王某受 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事故 3 死 2 伤,后果十分严重。2009 年 3 月 2 日 21 时 30 分许,范某(男,天津市东丽区村民)步行由北向南横 过津塘公路,遇张某(男,山东省昌乐县村民)驾驶辽宁牌照大客车,沿津塘公路由西向东 在第一条机动车道内驶来, 张某因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范某受伤, 后经医院抢救无 效死亡。200

5、9 年 1 月 6 日 02 时 00 分,石某驾驶辽宁省牌照客车沿京沈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时, 撞到尚某驾驶的北京牌照小型货车后尾部, 后尚车先后撞到中心 护栏、右侧护栏,仰翻在硬路肩起火,造成驾驶人石某、乘车人周某死亡,乘车人张某受伤, 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09 年 3 月 6 日 10 时 05 分,本市驾驶员贾某驾驶天津号牌的东风牌大客 车沿西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超过规定时速, 行至西关大街交口时遇行人汪某沿路口北侧 由东向西行走,贾某发现时因速度过快躲闪不及, 车前部右侧撞上汪利民身体右侧, 造成汪某受伤后 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9 年 3 月 9 日 17:20

6、 分,本市驾驶员李某驾驶天津号牌小客车,沿津晋高速公 路延长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塘沽盐场道口时, 因速度过快未及时采取措施, 车前部撞在一 部沿塘沽盐场道口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卢某、 田某当场身亡。2009 年 9 月 23 日 7 时许,山东省驾驶员王某驾驶山东号牌的小客车沿津王路由南 向北行驶至津王路 15 公里 100 米处,因超速行驶,打方向时,发生侧滑,致车翻入左侧沟 内,驾驶人王某及 3 名乘车人当场溺水身亡。案例分析 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机动车超速行驶,已成为众多交通事故的一大诱因。 车辆速度越快, 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越高。 “俗话说” ,“

7、十次事故九次 快” ,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据专家研究发现, 驾驶人在驾车过程 从发现情况踩刹车踏板到汽车完全停住所需要的 中, 距 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驾驶人的反应距离。二是实际刹车距离。在干柏油路面上, 当机 动车以 60 公里 / 时的车速行驶时,驾驶人从发现情况到制动停车,刹车距离为29.7米,当以 90 公里 / 时的车速行车时,这个距离将延长 58.6 米。如果是大型车辆超速行驶,不 到仅 使制动距离进一步延长, 还会对车厢内的乘车人员造成安全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8、第四款规定,机 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交警提示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朋友在开车时一定要注意道路上的限速标志,遇路口、转弯、 掉头、铁道及能见度较低时, 应减速慢行。 不要将道路当成赛车场, 保持良好心态, 不争 先、不抢行,不开斗气车。3、大型货车超载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2009 年 3 月 2 日 20 时 26 分左右,王某驾驶河北省牌照大型货车沿真理道由东向 西直行至一号路交口向北右转时, 由于车辆超载导致失控,与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的骑电 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事故,致使李某受伤后,于 20

9、09 年 3 月 2 日 20 时 45 分左右在中医第 二附属医院死亡。2009 年 5 月 28 日 23 时 05 分许,本市驾驶员孔某驾驶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的天津号牌半挂车,沿杨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 20 公里处时,与对向驶来的一部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客车驾驶人张某受伤、乘车人窦某死亡。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 二条规定: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的, 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 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 的, 处五百元以

10、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 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该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装载货车辆违法超载的情况比较普遍, 物超出限宽规定,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近年来, 随之而来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部分车辆运输单位, 特别是部分驾驶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未能充分认识到违法超载危害之多, 其中最明显的是 超载对汽车使用寿命危害极大,它可以导致车辆油耗增加,气缸磨损加大,离合器片烧毁,违法超载还会严重危及行车安 车架和钢板弹簧片断裂等情况。 全, 严重超载会造成爆胎, 引 起车辆突然偏驶。 超载还严重影响汽车转向性 造成转向

11、沉重, 容易造成翻车事故。 同 能, 时, 据有关部门实验证明,每超载一吨,机动车制动距离就增 加 1 米。交警提示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机动车驾驶人, 要时刻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交通安全放 在首位,按照规定装载货物,确保行车安全。4、高速公路上货车停车修理,站在车行道发生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 年 8 月 10 日 0:40 分,周某驾驶山东牌照解放牌大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北 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 遇王某驾驶的河北省牌照大货车停在应急车道内更换轮胎, 苏某驾 驶河北省牌照大货车将车停在王某车前, 并下车帮助王车更换轮胎, 周车将在第四车道内更 换轮胎的王某, 苏某,赵某撞到后, 又与王车左侧

12、前部相撞, 之后周车又与苏车左后尾 部及左后侧相撞,造成王某、苏某当场死亡,赵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 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难以移动的, 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 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第六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 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 关规定办理; 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 车上人员应当迅 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 并且迅速报

13、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 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本案例中,事故车 3 名车上人员,均站在车行道修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 法的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均较快,当发现前方车行道上有人时,驾驶人 很难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便极有可能发展成为连环事故,且后果均较为 严重。交警提示:高速公路上发生车辆故障,切记不可将道路当做“修理厂”,就地修车,应将车靠边停放在路肩或紧急停车带上, 立即放置警告标志、 打开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车上的人 员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远离车行道和事故车辆,拨打报警电话请求救援。5、危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造成交通

14、事故案件经过2009 年 5 月 2 日 5:10 分,张某雾天在疲劳状态下驾驶河北省牌照江淮中型厢式 货车,沿唐津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行 147。7 公里处时,该车右前部撞在前方因雾天 堵车停在第二车道内由刘某驾驶的河北省牌照陕汽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左后尾部。 造成张某车 内乘车人胡某死亡、两车及车内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司机疲劳驾车时一种较为普遍的违法现象, 因疲劳驾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更是比较常见。 从生理学角度讲,司机在行车中由于驾驶作业使生理上、心里上发生某种变化,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机能低落的现象称为驾驶疲劳。 驾驶人连续开车 2 小时后, 由于连续不断地 处理交通信息的结果,脑

15、氧气减少,中枢神经疲劳,感觉迟钝,注意力变得散漫,不愿再做 麻烦的动作,省略正规的驾驶操作。在这种情况下,观察、判断和操作都容易造成差错,从 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这样的情形如果发生在视线较差的雾天,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将大大 增加。交警提示岁末将至, 驾驶人朋友出门在外切忌长时间连续驾驶, 只有保障自身安全, 才能与 家人亲友幸福团聚。长途驾驶的,应配备 2 3 名驾驶人,每名驾驶人连续驾驶车辆的时间 不得超过 4 小时,并且均应保持良好的休息和睡眠。6、客车未避让行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 年 9 月 22 日 17 时 10 分许,本市驾驶员陈某驾驶天津号牌的“宇通”牌大客 车,

16、沿塘沽区福建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上海道时, 与在人行横道线上通过道路的行人王某发 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9 年 4 月 26 日 21 时 05 分,内蒙古驾驶员杨某驾驶天津号牌的客车,行 经塘沽区云山道职专北门时, 将正在横过道路的学生赵某撞倒, 造成赵某受伤后经医院 抢救无效死亡。2009 年 1 月 10 日,河北省驾驶员刘某驾驶河北省号牌大客车沿遵玉公路行驶中, 未能及时避让正在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 将张某撞倒, 造成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 遇行人横过 道路, 应当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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