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已上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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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 读 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v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v 您有退保的权利。.。.。.。.。.。.。.。.。.。.。.。.。.7.1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2。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2、。.。.。.。.。31 v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v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3v 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0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C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犹豫期2. 我

3、们提供的保障2 保险期间 2.2 等待期 .3 保险责任 2. 责任免除3豁免保险费的申请31 保险事故通知32 豁免保险费申请3.3 豁免保险费申请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 现金价值权益 5。 现金价值。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2 效力恢复。 合同解除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效力终止2保险事故鉴定 8。3适用主合同条款 重大疾病定义0 释义10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医院10。 意外伤害 10。7 毒品10。8 酒后驾驶 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

4、00 无有效行驶证 。1 机动车 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13遗传性疾病 10.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0。15手续费10.16 不可抗力 10.17 专科医生 1。18 利息 1019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0.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0.22 永久不可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5、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其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2)均依据

6、生效日进行计算。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1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被豁免合

7、同”)的交费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等待期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见1.5)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见10.6)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将向您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80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责任无等待期。.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

8、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9.重大疾病定义”。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或投资连接保险合同的:我们只豁免基本保险费,不予豁免追加保险费;若存在缓交保险费的,我们不予豁免上述重大疾病确诊日前缓交的各期保险费,对于上述重大疾病确诊日后所豁免的各期保险费,我们按照被豁免合同的约定,按顺序

9、依次补交以前缓交的各期保险费.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2)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7);(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0)的机动车(见1.);(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12);(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遗传性疾病(见。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0.)。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

10、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1.15)后向您退还保险费。3。豁免保险费的申请。1保险事故通知请您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1.1)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3.2豁免保险费申请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本附加合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由医院专科医生(见。7)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

11、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委托他人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如果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被保险人已身故,则由被豁免合同的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豁免保险费,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3.豁免保险费申请时效申请人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4保险费的交纳4.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

12、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您需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现金价值权益5.1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6.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年内,您可以申请恢

13、复合同效力。您须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经我们审核同意复效的,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见0.18)、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经我们审核不同意复效的,本附加合同不能恢复效力。本附加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未能恢复效力,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如果您已交足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7.合同解除7.您解除合同的手续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2) 解除合同申请书;(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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