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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议事规则制度 议事规则制度 一、本社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成员团结合作”的民主管理机制运行。 二、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召开,其选举、决议、表决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其内容,按照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举手通过、举手表决、票选票决方式民主进行。 三、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在其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事务,制订提请成员(代表)审议事项的方案;决定事务需表决的一律采取票决方式进行。 四、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监督),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研
2、究制订对理事会及其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合作社成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方案,提出质询建议内容、方式和答复要求。监事会(执行监事)书面提出质疑问题的同时,有权书面通知停止所质疑对象的此类行为,当答复通过后方才解除;质疑对象答复解释说明不清,或者拒不整改的,根据质疑问题的大小和质疑对象的不同,通过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解决。 五、根据全社社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状况,实行每个理事、监事、社员代表分工联系社员制度,进行社情员意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 第二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议事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议事制度 为了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使合作社向着健康
3、、稳定、协调的方向发展,实行科学管理、民主决策、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作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凡制订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2021元以上的财务开支、盈利返还、合作社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重大事宜,必须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交理事会执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二、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遇特殊情况,如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罢免理事长等,由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通过,可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召集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以决定重要事项。 三、理事会是本合作
4、社最高权力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设立办事或分支机构、聘用工作人员等重要事项,必须召开理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并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工作由理事长主管,分管的副理事长负责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二、凡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合法收入,均应纳入账内核算,不允许资金体外循环。 三、各种收据、银行支票、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统一管理。 四、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支出金额在500元以内的由理事长审批;5012021元的,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财务支出金额在
5、2021元以上的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五、财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实行凭证上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六、财务人员必须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不得弄虚作假,杜绝贪占、挪用。 七、库存备用金最高不得超过200元,超限额存放的备用金发生被盗等安全问题由财会人员负责。 八、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管、检查。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九、财务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制度。财务收支情况至少每年度向成员(代表)大会公布一次。 十、建立会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会计人员有专室办公,会计资料有专柜存放,保证会计资料合
6、法、真实、全面、安全。 服务总旨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互相合作盈余返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现双赢提高成员收入促进农民专业化经营产业化发展 第三篇:合作社监事会议事规则合作社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正天河林业资源开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保证监事会切实履行监督职权,有效保障专业合作社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农正天河林业资源开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对专业合作社运行状况实施监督,依法维护合作社和合作社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对合作社全体监
7、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会职权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理事会编制的合作社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合作社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合作社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作社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合作社的利益时,要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合作社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合作社法的规定,对理事、
8、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合作社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合作社承担; (九)合作社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监事长 第五条监事会在监事长的主持下开展工作。监事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签发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四)签发监事会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决议; (五)负责监事会决议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监事长按照第五条第1项规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时,如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
9、章监事会组成 第七条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二名。 第八条监事会长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提名时应由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持有合作社股份达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也可提名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合作社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其召开时间原则上与理事会同步。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由监事会长签发,并指定专人发出通知,保证通知及时送达有关人员。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
10、比原定日期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 第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监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11、和有助于监事理解审议事项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五条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职权。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送达联系人,并在会议开始时由监事会长向到会人员宣布。授权委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 第十七条监事应认真履行监事指责,无特殊情况应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连
12、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薄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起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六章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九条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合作社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2、议案必须符合合作社和股东的利益; 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条合作社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送达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
13、列入议程。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否则提案人有权就提案是否应列入会议议程要求监事会审议,并可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应通过列席理事会会议或其它形式听取: (一)合作社年度(中期)经营情况报告; (二)合作社财务状况,注册会计师验证的企业财务报告; (三)理事会要求听取的其它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在听取合作社有关情况介绍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情况可以: (一)检查合作社财务、财务账目和有关资料; (二)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对相
14、关人员提出质询或建议。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合作社承担。 第七章会议议事和决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采用日常监督、定期会议监督和临时会议监督方式。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议事精神,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做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
15、执行监事会做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做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议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二十八条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该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即可举行,监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