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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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度。第二十条场圃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付利润、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其他应交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拨入事业费、专项拨款以及从成本、费用或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育林基金、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等,作为流动负债管理。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如应付引进设备款、融

2、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以及住房周转金等。第二十一条场圃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场圃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是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的,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第三章流动资产第二十二条场圃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第二十三条场圃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应收承包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应收票据应当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第二十四

3、条场圃可以在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场圃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确定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场圃,发生的坏帐损失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第二十五条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商品等。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存货应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免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后计价。其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应根据其买价扣除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后计价核算。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管理及挑选费用和应计税金等计价。

4、自制的材料、自产的在产品、产成品按制造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和应计税金等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应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不含增值税)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第二十六条场圃库存的各种材料可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场圃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

5、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第二十七条场圃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销。第二十八条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第四章固定资产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役畜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

6、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场圃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核对,保证帐卡、帐物相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管理制度。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按照投出单位的帐面价值或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应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7、。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场圃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以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用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的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第三

8、十二条场圃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役畜、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季节性停用的设备应在使用的季节提足全年折旧,计入使用期间的成本。公路、码头、未使用及不需用的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经财政部批准的技术进步快的项目,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第三十四条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折旧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场圃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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