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辅导第三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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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审判监督程序考试内容: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 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 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 审级。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P239。提起再审的途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 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 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 民法院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

2、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 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 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 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 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当事人申请再审而人 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 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当事人申请再审而人民

3、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 按第二审程序审理。(五)督促程序考试内容:督促程序1 .概念与适用范围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 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督促程序属于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2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1)债

4、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或有价证券。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的给付请求,不适用于督促程序。(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对等给付义务。(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的送达应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如果债务人不 在我国境内,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3 .支付令的申请与审查书面形式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 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 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

5、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否则,应以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该裁 定不得上诉。4 .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 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 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六)公示催告程序考试内容:公示催告程序1 .概念与适用范围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 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

6、或 者灭失的;(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2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所谓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2)具有明确、合法的申请形式和理由。(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 .审查与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并 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该票据。如果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前,支付人已经支 付了该票据,则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4 .公告与权利申报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在 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

7、害关系人申报权 利。公示催告期间最短不得少于 6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 无效。5 .除权判决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其含义包括:宣告 票据无效进而排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通过在指定期间内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推定票据权利归申请人所有。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 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逾期不申请判决的,人民法院应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除 权判决作出后应当进行公告,人民法院还应通知支付人恢复支付。除权判决自 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申请人有权凭除权判决向支付人请求 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

8、权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可以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后,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七)执行程序考试内容:执行程序1 .执行和执行程序的概念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 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 行义务的行为。执行程序是指保证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2 .执行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提交申请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

9、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 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 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 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3 .执行措施(1)查询、冻结和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7)强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8)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 定的行为;(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10)限制出境;(11)

10、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12)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4 .执行中止和终结(1)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 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或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与正在审理的案 件有密切联系,无法单独执行,以及被执行人在短期内无偿付能力等。(2)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没有必 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引起执行终结的情况有: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 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执行终结,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也不能申请 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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