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藏库氨制冷装置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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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冷藏库氨制冷装置安全技术规程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年8月23日 11时36分 发布评论 进入论坛 冷藏库氨制冷装置安全技术规程(暂行) 【注】(1985年2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保证氨制冷装置的安全运营,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制冷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合用于商业系统冷藏库氨制冷装置的设计、安装、操作、维修和管理。商业系统各有关单位和公司所制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专业技术标准、技术条件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本规程服从于国家的有关规程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装置 第一节 安全防护第三条 氨压缩机必须设立高压、中

2、压、低压、油压差等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一经调整、校验后,应做好记录并铅封。 第四条 氨压缩机水套和冷凝器须设冷却水断水保护装置。蒸发式冷凝器须另增设风机故障保护装置。 第五条 为防止氨压缩机湿冲程,必须在氨液分离器、低压循环器、中间冷却器上设液位指示、控制、报警装置。低压贮液器设液位指示、报警装置。 第六条 在机器间门口或外侧方便的位置,须设立切断氨压缩机电源的事故总开关,此开关应能停止所有氨压缩机的运转。若机器控制屏设于总控制间内,每台机器旁应增设按钮开关。 第七条 机器间和设备间应装有事故排风设备,其风机排风量应不小于8次小时换气次数的规定。事故排风用的风机按钮开关须设在机器间门口,

3、并应用事故电源供电。 第八条 氨压缩机联轴器或传动皮带、氨泵、油泵、水泵等的转动部位,均需设立安全保护罩。 第九条 严禁闲人进入机器间和设备间。 第十条 设在室外的冷凝器、油分离器等设备,应设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墙或栏杆。贮氨器(即高压贮液器)设在室外时,应有遮阳棚。 第十一条 检修氨压缩机、辅助设备、库房内冷风机、蒸发管道、阀门等,必须采用36伏以下电压的照明用品,潮湿地区采用12伏及以下的。 第十二条 机器间外应设有消火栓。机器间应配置氧气呼吸器、防毒衣、橡皮手套、木塞、管夹、柠檬酸等必须的防护用品和抢救药品,并设在便于取得的位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证使用。操作班组的工人,应纯熟地

4、掌握氧气呼吸器等的使用和抢救方法。 第二节 仪表和阀门 第十三条 每台氨压缩机的吸排气侧、中间冷却器、油分离器、冷凝器、贮氨器、分派站、氨液分离器、低压循环器、排液器、低压贮氨器、氨泵、集油器、充氨站、热氨管道、油泵、滤油装置以及冻结装置等,均须装有相应的氨压力表。 第十四条 氨压力表不得用其他压力表代替,且必须有制造厂的合格证和铅封。氨压力表量程应不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不大于最大工作压力的3倍,精度不得低于2.5级。蒸发压力侧应采用能测量真空度的氨压力表。 第十五条 氨压力表每年须经法定的检查部门校正一次,其他仪表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六条 氨压力表的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测,

5、须避免冻结及强烈震动。若指示失灵,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铅封损坏等,均须立即更换。 第十七条 每台氨压缩机、氨泵、水泵、风机,都应单独装设电流表,应有过载保护装置。 第十八条 氨压缩机间应设有电压表,并定期记录电压数值。当电网电压波动接近规定幅度时,要密切注意电流变化、电机温升,防止电机烧毁。 第十九条 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完好性。电缆管用不燃的绝缘材料包裹,大功率负荷电缆不得直接与聚苯乙烯或聚氨脂隔热板型建筑物接触。 第二十条 氨压缩机的吸排气侧、密封器端、分派站供液、热氨站的集管上,应设立温度计,以便观测和记录制冷装置的运转工况。 第二十一条 氨压缩机上的高压安全阀在吸排气侧压力差达成16

6、公斤力厘米时应自动启动;双级压缩机之低压机(缸)上的中压安全阀,当吸排气侧压力差达成6公斤力厘米时,应能自动启动,以保护氨压缩机。 第二十二条 冷凝器、贮氨器、排液器、低压循环器、低力贮氨器、中间冷却器等设备上均须装有安全阀。当高压设备压力达成18.5公斤力厘米,中、低压设备压力12.5公斤力厘米时,安全阀应能自动启动。 第二十三条 制冷系统安全管公称管径应不小于安全阀的公称通径。几个安全阀共用一根安全管时,总管的通径应不小于D32毫米,不大于D57毫米,安全阀泄压管应高出氨压缩机间房檐,不小于1米;高出冷凝器操作平台,不小于3米。 第二十四条 氨压缩机和制冷设备上的安全阀,每年应由法定检查部

7、门校验一次,并铅封。安全阀每启动一次,须重新校正。 第二十五条 在氨压缩机的高压排气管道和氨泵出液管上,应分别装设气、液止回阀,以避免制冷剂倒流。 第二十六条 冷凝器与贮氨器之间应设均压管,运营中均压管应呈启动状态。两台以上贮氨器之间应分别设气体、液体均压管(阀)。 第二十七条 贮氨器、中间冷却器、氨液分离器、低压贮氨器、低压循环器、排液器、集油器等设备,均应装设液面指示器。玻璃液面指示器应采用高于最大工作压力的耐压玻璃管,并具有自动闭塞装置。采用板式玻璃液面指示器则更好。 第二十八条 中间冷却器、蒸发器、氨液分离器、低压贮液器等设备的节流阀严禁用截止阀代替。 第二十九条 在氨泵供液系统中,应

8、设自动旁通阀保护氨泵。中间冷却器亦可采用自动旁通阀。 第三章 安全操作 第一节 氨压缩机的安全操作 第三十条 除出厂说明书的规定外,氨压缩机正常运转的标志为: (一)系列化氨压缩机的油压应比曲轴箱内气体压力高1.53.0公斤力厘米,其他采用齿轮油泵的低转速压缩机应为0.51.5公斤力厘米。 (二)曲轴箱内的油面,当为一个视孔时,应保持在该视孔的1323范围内,一般在12处;当为两个视孔时,应保持在下视孔的23到上视孔的12范围内。油温最高不应超过70,最低不得低于5。 (三)氨压缩机高压排气压力不得超过15公斤力厘米,压比等于或小于8。 (四)单级氨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为80150,吸气温度比蒸发

9、温度(双级氨压缩机的高压级吸气温度应比中间压力下的饱和温度)高515。 (五)氨压缩机机体不应有局部非正常的温升现象,轴承温度不应过高,密封器温度不应超过70。 (六)氨压缩机在运转中,气缸、曲轴箱内不应有异常声音。 第三十一条 当库房内热负荷忽然增长或系统融霜操作频繁时,要防止氨压缩机发生湿冲程。 第三十二条 当机器间温度达成冰点温度时,氨压缩机停止运转后,应将气缸水套和曲轴箱油冷却器内的剩水放出,以防冻裂。 第三十三条 当湿冲程严重而导致停车时,应加大汽缸水套和油冷却器的水量,防止汽缸水套或油冷却器冻裂。为尽快恢复其运转,可在氨压缩机的排空阀上连接橡胶管,延至室外水池内,将机器内积存的氨液

10、通过排空阀放出。必要时可用人工驳动联轴器,加速进程。 第三十四条 将配组双级压缩机调换为单级运营,或将运营中的单级压缩机调换为配组双级运营时,须先停车、调整阀门,然后才干按操作程序重新开车。严禁在运营中调整阀门。 第三十五条 严禁向氨压缩机吸气管道内喷射氨液。 第二节 辅助设备的安全操作 第三十六条 热氨融霜时,进入蒸发器前的压力不得超过8公斤力厘米,严禁用关小或关闭冷凝器进气阀的方法加快融霜速度,融霜完毕后,应缓慢启动蒸发器的回气阀。 第三十七条 冷风机单独用水冲霜时,严禁将该冷风机在分派站上的回气阀、排液阀所有关闭后闭路淋浇。 第三十八条 卧式冷凝器、组合式冷凝器、再冷却器、水泵以及其他用

11、水冷却的设备,在气温达成冰点温度时,应将停用设备的剩水放出,以防冻裂。 第三十九条 严禁从制冷装置的设备上直接放油。 第四十条 贮氨器内液面不得低于其径向高度的30,不得高于80。排液器最高液面不得超过80。 第四十一条 从制冷系统排放空气和不凝性气体时,须经专门设立的空气分离器放入水中。四重管式空气分离器的供液量以其减压管上结霜呈1米左右为操作适宜。 第四十二条 制冷系统中有也许满液的液体管道和容器,严禁同时将两端阀门关闭,以免阀门或管道炸裂。 第四十三条 制冷装置所用的各种压力容器、设备和辅助设备不应采用非专业厂产品或自行制造。特殊情况下必须采用或自制时,须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经严格检查合

12、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 制冷系统的压力容器是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定期外部检查和全面检查。除每次大修后应进行气密性实验外,使用达十五年时,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涉及严格检查缺陷和气压实验。对不符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予更新。 第四十五条 制冷装置中不经常使用的充氨阀、排污阀和备用阀,平时均应关闭并将手轮拆下。常用阀门启闭时要防止阀体卡住阀芯。 第三节 设备和管道检修的安全操作 第四十六条 严禁在有氨、未抽空、未与大气接通的情况下,焊接管道或设备,拆卸机器或设备的附件、阀门。 第四十七条 检修制冷设备时,须在其电源开关上挂工作牌,检修完毕后,由检修人员亲自取下。

13、第四十八条 制冷系统安装或大修后,应进行气密性实验。 系统气密性实验的压力值,处在冷凝压力下的部分应为18公斤力厘米,处在蒸发压力和中间压力下的部分应为12公斤力厘米。 第四节 充氨的安全操作 第四十九条 新建或大修后的制冷系统,必须通过试压、检漏、排污、抽真空、氨试漏后方可充氨。 第五十条 充氨站应设在机器间外面,充氨时严禁用任何方法加热氨瓶。 第五十一条 充氨操作应在值班长的指导下进行,并严格遵守充氨操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 制冷系统中的充氨量和充氨前的氨瓶称重数据均须专门记录。 第五十三条 氨瓶或氨槽车与充氨站的联接,必须采用无缝钢管或耐压30公斤力厘米以上的橡胶管,与其相接的管头须有防滑

14、沟槽。 第四章 安全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为防止损坏库内的蒸发器,货品堆垛规定:距低温库房顶棚02米,距高温库房顶棚03米,距顶排管下侧03米,距顶排管横侧02米,距无排管的墙02米,距墙排管外侧04米,距风道底面02米,距冷风机周边15米。库内要留有合理的通道。 第五十五条 温度为0及0以下的库房内,应设立专门的灯光和报警装置。一旦有人困在库内,可发送信号,传送给机器间或值班室人员,及时解救。 第五十六条 制冷设备和管道的涂色(见第669页上端表格) 如几条管道包扎在一起,隔热层外面可涂白色或乳白色,再以被包扎管道的性质,按规定颜色划箭头标明其流向。 库房内的管道可不涂色。 第五十八条 制冷系统应采用纯度为998以上的工业用氨作为制冷剂。 第五十九条 检查系统氨泄漏应用化学试纸或专用仪器,严禁用点燃硫烛的方法。 机器间和辅助设备间内严禁用明火取暖。 第六十条 氨压缩机所使用的冷冻油,应符合机器制造厂所提出的规定。一般规定:360转分的氨压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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