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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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吉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建设资金使用安全,保证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稽察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和省投资或补助投资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水文、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内外经营机构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的水电站、供水等建

2、设项目的稽察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此类项目重点稽察工程建设程序、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措施等。 第四条稽察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支持和配合。 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都应积极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机构、职责、人员 第五条吉林省水利厅审计与稽察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制度; (二)负责对国家和省投资及参与投资的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 (三)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处罚; (四)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选聘、培训,选派稽

3、察组长; (五)负责组织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巡察; (六)配合水利部稽察办和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七)负责稽察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或稽察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组织专家开展稽察工作,高效、真实、准确、公正地阐述被稽察项目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审计与稽察处提交稽察报告; (三)完成审计与稽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稽察特派员因故不能参加稽察工作时,由审计与稽察处选派相应人员作为稽察组长,行使稽察特派员职

4、责。 第七条稽察特派员聘期一般为两年,可以连续聘任。稽察特派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判断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务审计、工程质量管理等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 (五)担任过副处级及以上行政领导职务,或具有水利方面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 第八条稽察专家由审计与稽察处纳入稽察专家库动态管理,一年一聘。稽察专家在稽察特派员或稽察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稽察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5、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熟悉项目前期及设计工作;或熟悉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或熟悉项目计划管理、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工作;或熟悉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 (五)具有水利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5岁以下,能坚持施工现场工作。第九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实行回避制度,不得稽察曾直接参与建设或管理的项目,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主要管理职务的建设项

6、目,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不得稽察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曾经工作单位参建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稽察工作的内容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前期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计划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等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项目前期与设计工作的稽察,包括勘测设计单位资质,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批,设计深度和质量,设计变更,现场设计服务,供图进度与质量等情况。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实施情况以及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开工条件落实情况,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生产供应、质量检测等

7、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 第十三条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的稽察,包括计划管理、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概算执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等情况,汛前施工安排和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第十四条资金使用管理的稽察,包括资金来源、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规章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的稽察,包括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统计分析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情况。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审计与稽察处可以就第十条所述部分内容或其他事项组织重点专项稽察。

8、 第四章稽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七条根据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制定稽察工作计划,经主管厅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稽察特派员或稽察组长根据稽察项目有关情况,制定项目稽察工作提纲。 第十九条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可以采取提前通知和不通知两种方式。采用提前通知方式,提前三天下达稽察通知书,告知被稽察单位;采用不通知方式,在现场下达稽察通知书。 第二十条稽察过程中,发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稽察特派员或稽察组长应迅速将有关情况上报,由省水利厅按相关规定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现场稽察结束,稽察特派员或稽察组长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等

9、参建单位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第二十二条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特派员或稽察组长应及时提交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对项目建设情况做出书面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采取下列方式、方法: (一)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建设管理、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工程验收等情况的汇报,根据情况提出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账簿、证书及其他资料,根据需要可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签字、盖章的书面说明;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根据工作需要责令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 (四)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

10、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两人以上联合查验、取证、质询,并形成参加人员签字的书面记录; (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六)专项稽察结束时,就工程存在的一般问题在现场下达由审计与稽察处盖章、稽察特派员或稽察组长签字的书面限期整改通知单。 第五章稽察报告与整改 第二十四条稽察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现状等情

11、况及分析评价;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审计与稽察处要求报告的内容以及稽察特派员或稽察组长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稽察报告应附以下材料。有关工程照片,有关取证调查材料,有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关现场检测材料,证明相关事宜的资料复印件,与稽察工作相关的其他材料。 专项稽察报告、举报调查报告的内容根据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确定。 第二十五条稽察结束时,被稽察单位应如实填写稽察人员廉洁情况反馈表,被稽察单位加盖公章后报审计与稽察处备案,并作为稽察人员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六条稽察报告经省水利厅主管厅领导批示后,由省水利厅下达整改通知。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按

12、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水利厅。 第二十八条审计与稽察处适时跟踪监督项目整改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复查。 第六章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和报复稽察人员。 第三十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 (一)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二)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账簿、凭证、报表,录音、拍照或摄影有关的证词、证据; (三)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

13、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 第三十一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公平维护各方利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工作;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回避原则;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参与、不干涉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活动。 第三十二条被稽察单位有权针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向省水利厅申辩;对整改通知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省水利厅报告。 第三十四

14、条被稽察单位有义务协助稽察人员工作,如实提供稽察需要的文件、资料、合同、账簿、凭证、报表和音像资料等,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彰。 第三十六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涉被稽察项目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影响的; (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或者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七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审计与稽察处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或者隐匿、伪造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情况、假证词的; (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安全问题,或者财务管理混乱,套取、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的; (四)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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