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审计实施细则及内容五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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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跟踪审计实施细则及内容五篇范文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对重点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进行动态的和持续性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跟踪审计的目标是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各类重要问题,规范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设资金合理、合法和高效使用,遏制舞弊行为,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作用。 第四条跟踪审计应当以促进和提高建设单位

2、有效履行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为基本职责,监督建设单位的决策、执行、管理行为。同时,依据法定程序可以对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投资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履职履约情况进行延伸审计调查。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可作为审计参考依据。针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特点,有关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价标准(或指标)、公允的市场价格等也可以作为审计依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要通过监督各参建单位执

3、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确保达到建设工期、设计和工程质量要求,为有效控制投资服务;监督有关单位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揭露贪污舞弊、损失浪费以及其它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服务;监督政府投资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具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服务。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一般分为阶段节点审计、定期审计、驻场审计等方式。其中: (一)阶段节点审计是将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并对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采取提前监督的审计方式。 (二)定期审计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期间每到一定时间都要进行的审计方式。例如年度审计。 (三)驻场审计是审

4、计组常驻项目建设现场对工程进行全过程审计的方式。 第八条审计机关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社会中介机构的确定应进行公开招投标。跟踪审计的经费原则上应由审计机关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第二章审计程序 第九条跟踪审计项目应当列入年度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结合地方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上年度已列入计划、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主审,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

5、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但审计机关人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跟踪审计在实施前,审计组应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某一具体跟踪审计项目作业的依据。 (一)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调查,详细了解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调查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审计形式和工作重点。调查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立项批准情况。 2.项目概算或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 3年度预算安排情况。 .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到位情况。 5.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6.工程现场管理、工程财务核算、工程材料与设备管理、

6、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 7.其它情况。 (二)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依据。 审计范围、内容、方法、程序、目标、实施步骤、预定时间。 3.项目跟踪审计操作流程。 4.审计组成员名单、具体分工和相关职责。 5.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日期。 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重大项目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实施。 方案确定后,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及时组织审计组人员学习和掌握方案内容,还应组织学习政策法规、行业背景等相关信息。 审计组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对建设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建设实施

7、情况和阶段性特点,制定细化年度审计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时间、人员,以及发现重大问题和线索需要改变审计范围和方法等情况,应及时调整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方案的程序与制定方案的程序相同。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跟踪审计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跟踪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审计组成员名单(包括协审人员名单)。 (五)审计机关公章和签发日期。 审计通知书中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根据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向审计组提

8、供审计所需资料(见附件1)。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就已经或将要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出书面承诺。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阶段节点式跟踪审计和定期跟踪审计可以根据阶段和期间制发审计通知书。驻场式跟踪审计可以全过程使用一个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成员应按相应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展、变更等真实情况,了解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有关技术问题,熟悉工程计量规则及有关费用的测算办法,并且收集审计证明材料,作好相关记录。 审计证明材料形式包括。文字资料、影像

9、资料和声音资料,也包括审计人员通过观察、调查、审核、计算等方法收集形成的、能够证实审计事项真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审计证明材料应具备适当性、充分性。尤其对发现的问题或线索、容易引起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争议的问题及其他重要事项,审计证据应详实、完整。 审计证明材料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针对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审计意见单”)。鉴于意见

10、、建议主要供被审计单位改进工作之用,为简化操作程序,可以以审计组名义制发。对于重大事项,或其他审计组认为有必要的事宜,审计组应向审计机关汇报,必要时由审计机关下发审计建议函或出具专题报告。 审计组应重视审计建议或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努力提高审计建议或意见的质量。 审计意见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查证情况(跟踪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二)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审计意见单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审核。审计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落实审计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审计组在跟踪过程中,应建立跟踪审计台账(见附件)

11、,及时记载审计时间、工作纪实(包括工作内容、审计事实、发现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整改和采纳情况、审计成果等)。台账由审计人员负责记载,组长或主审检查。台账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成为反映跟踪审计全貌的工作日志。 第十六条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见附件4),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第十七条驻场跟踪审计的项目,审计组应向审计机关提交跟踪审计月(季)报(见附件5)。同时,应通过审计管理信息系统(oa)提交跟踪审计台账、跟踪审计工作底稿、跟踪审计意见单等资料。 审计

12、组如遇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审计机关针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出具审计报告、跟踪审计建议函、跟踪审计情况通报等形式及时提出审计建议,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对跟踪审计建议函、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采纳、整改及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对于跟踪审计终结的项目,应按程序由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法定审计结果文书。跟踪审计项目结束,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对于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年度终了,审计组应向审计机关出具年度跟踪审计工作报告。 跟踪审计报告应对项目跟踪的总体情况和跟踪工作的实施情况做出总结,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出的有关指标

13、,结合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做出评价,指出项目在规划设计、概算投资、工期进度、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进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评价。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将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发现的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可移送相关部门,也可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审计信息或专报等形式向政府及时反馈。 第二十条审计组应将跟踪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归纳成跟踪审计档案,提交审计机关。第三章审计内容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建设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包

14、括工程招投标制度,联系单报批制度,工程款支付制度,奖惩制度,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是否规范、健全。 (二)检查项目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有无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主要检查前期手续(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文件、征地拆迁、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设计图纸会审、环保及消防报批等)是否已办理。 (三)检查项目的规划、勘探、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有无“三边”现象。应积极了解项目的设计动态,关注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的审计监督,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 (四)检查项目的相关

15、单位(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的确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应在工程开标前,对招标方式、招标文件(重点检查投标报价要求和结算合同条款等)、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重点检查清单描述、土石方等隐蔽工程清单量是否准确等)、信息发布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查。 (五)检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各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合法、全面、有效。应在合同尚未签字生效前,对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违约责任和奖惩措施等条款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精神一致,中标单位投标承诺是否得以体现,有无明确工程造价结算方式及计价的具体约定。 (六)检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拨付的手续是否合规。对使用国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规定其操作程序和使用范围,并作为建设资金审计的重点。 (七)检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缓、免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检查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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