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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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九)一-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背景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 对刑法作 出修改、完善。近年来,一些地方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网络犯罪呈现新特点,从总 体国家安全观出发,需要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 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 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 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 .2014年10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

2、正案(九 )草案,这 是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时隔3年半,刑法再度启动修改。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 年11月1日起施行.二、涉及与死刑有关的变动刑法修正案(九)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对中国刑 法典又进行了多方面的重要修改。其中,在死刑制度方面提出从两个方面严格限制死刑:一是进一步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取消走私武器、 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种犯罪的死刑;二是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如缓刑执行期间,故意犯罪

3、,情节恶劣 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原规定为“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三、死刑制度的变革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坚持“绝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的死刑政策,新中 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较好地贯彻了这一政策。 在1979年刑法 总则中限制适用死刑,即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1997年刑法在死刑上的主导方向是限制死刑,如删除了 1979年刑法中“己 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的规定。通过对死刑适用对象的修改,彻底实现了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国 际社会上的通行做法。自1997年全

4、面修订刑法典迄今,中国在死刑的立法和司法改革方面都取 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之前下放至地方高级法 院和军事法院的死刑复核权收回统一行使,进一步严格了死刑适用的证据和程 序标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 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 刑,迈开了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步伐。这些死刑改革举措都产生了积极成效, 包括促进了刑法观念的更新,带动了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相关刑罚制度的改 革,推动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司法合作.同时,死刑制度的大幅改革并没有给社会治安形势造成不利影响。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 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来,中国社

5、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 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等死刑改革举措反应正 面、积极。四、死刑制度评析在死刑罪名数量,当代中国经历了一个由少到多、再由多到少的复杂过程。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刑法典)只规定了 28种死刑罪名,加上1981年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规定的11种死刑罪名,当时中国刑法中可适用死刑的罪名共计39种.之后,随着中国社会转型期犯罪形势的变化, 特 别是“严打”刑事政策的实施,中国的死刑罪名急剧上升,至1997年刑法典颁行之前,中国可适用死刑的罪名己多达 71种。1997年刑法典修订过程中, 在刑法学界的呼吁下,国家立法机关己经意识到中国的死

6、刑罪名过多,但鉴于当时的犯罪状况和刑事政策而难以大幅度削减死刑,1997年刑法典通过时保留了 68种死刑罪名,并对盗窃罪等严格限制了其适用死刑的条件.之后,中国 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经过十多年的不懈努力,终于达成应当“逐渐减少适用死 刑罪名”的共识,并在加强人权保障和推进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对适用死刑的 罪名进行了有力削减: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 一次性取消了 13 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将死刑罪名减至 55种。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取消9种犯 罪的死刑,即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和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 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阻碍执

7、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 这标志着中国在削减死刑罪名的道路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概括地看,此次拟取消的9种死刑罪名具有三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一是以经济性、非暴力犯罪为 主,同时包括部分非致命性暴力犯罪。9种犯罪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类犯罪5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 2种,军人违反职责类犯罪2种。其 中,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都包含了暴力手段 ;同时,3种走私罪的 死刑取消,导致武装掩护走私犯罪死刑的取消。 二是这些犯罪的死刑多属备而 不用、备而少用。其中,走私核材料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造谣惑众罪这 3种犯罪的死刑基本上是备而不用,而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等其他6

8、 种犯罪的死刑则属于备而少用。集资诈骗罪(吴英案)、组织卖淫罪、强迫卖 淫罪(唐慧女儿被强迫卖淫)等犯罪的死刑适用还在实践中引发过较大的反对 声音。对这些犯罪取消适用死刑,符合中国死刑司法的实际,容易得到社会各 界的支持。三是成批量地取消死刑罪名,这与刑法修正案(八)类似.刑法 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 13种死刑罪名,占当时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 此次拟取消9种死刑罪名,占现存死刑罪名总数的 16。4%,都具有一定的规 模.由此可见,基于中国死刑改革的现实需要, 刑法修正案(九)和中国今 后若干年的刑法改革都应当不断以成批量、成规模的方式取消死刑罪名 ,并且 以非暴力犯罪为废止死刑的重

9、点,这也是中国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理由如下:(1)中国死刑罪名数量众多的现状决定了中国应成批量、成规模地取消死刑 罪名。(2)中国要实现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直至最终废止死刑的目标,仅 靠每次刑法修改取消一两种死刑罪名,那就还需要很多年才能达到,从而会严重影响中国社会文明发展对死刑减少乃至废止的要求之实现。(3)绝大多数死刑罪名都属于备而不用或备而少用。成批量、成规模地取消那些备而不用、备 而少用的死刑罪名,不会对中国刑事司法和社会治安形势造成太大的冲击和影 响。(4)在46种死刑罪名中,非暴力犯罪仍有24种,占据了死刑罪名的52% 以上,可谓数量众多。因此,当下中国死刑罪名的取消应当以非暴力

10、犯罪为重 点。(5)非暴力犯罪与死刑的不对等,而当代中国人权保障观念的发展和人们 对生命的重视强化了生命的重要性,取消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总体上更容易被社 会和民众所接受。(6)除严重的毒品犯罪外,大多数非暴力犯罪罪名的死刑适 用率极低,死刑基本上属于备而不用。从司法实务的角度看,取消这些非暴力 犯罪的死刑不会对司法中确有必要适用死刑 (立即执行) 的犯罪造成冲击。在死缓执行制度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对死缓犯执行死刑做出了重大调整:提高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由“故意犯罪” 提高至“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现行刑法典中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故意犯 罪”之门槛提升为“故意犯罪,情节恶

11、劣的”,显然具有积极意义,不过仍有进 一步提升的空间.客观地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死缓犯执行死刑门槛的提高, 对死刑制度改革而言,具有积极的历史、现实和政策意义 .这具体体现在:(1) 历史价值,即体现了死缓犯限制执行死刑的历史传承与发展.由于立法上未对“故意犯罪”作任何限制,从而导致实践中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理解仍过于宽 泛,认为死缓犯只要故意犯罪,就应一律执行死刑,导致执行中出现偏差。此 次刑法修正案 (九)(草案)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件在“故意犯罪” 的基础上增加了 “情节恶劣”的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制,体现了中国严格限制 死缓犯执行死刑的一贯立法传统,也是对 1979年刑法典和199

12、7年刑法典相 关规定的发展完善,具有积极意义。(2)现实价值,即体现了对死缓犯执行死 刑之现实状况的关切。由于现行刑法典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故意犯罪”之条 件未作任何限制,且从字面意思上可认为该“故意犯罪 ”包括了所有故意实施 的犯罪,实践中对死缓犯故意犯罪的,往往不加区分地一律执行死刑。但故意 犯罪的情形复杂多样,实践中有相当多的故意犯罪是死缓犯在监狱内盗窃或者 是反抗牢头狱霸的欺压而实施的轻伤害犯罪。 对这些故意犯罪的死缓犯执行死 刑,违反了中国刑法设立死缓制度和对于具体案件适用死缓的初衷。此次刑 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正乃是刑法立法关注死缓犯执行死刑的现实状况并 进一步予以严格限制的努力

13、.(3)政策价值,即体现了 “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 死刑的政策要求。对死刑的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既要体现在死刑的判决上, 更要体现在死刑的执行上。毫无疑问,严格的死刑执行制度有利于切实减少死刑的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由“故意犯罪 ”提高 至“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较之于“故意犯罪”显然是有所提高,也更为严 格,体现了中国“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有助于在实践中限制死 缓犯执行死刑。但是,“情节恶劣”的表述过于抽象、其限制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意义有限。众所周知,情节包含的内容复杂多样,既有定罪情节,也有量刑情节;既有罪 中情节,也有罪前情节和罪后情节;既有主观情节,也有客观

14、情节。因此“情 节恶劣究竟是指什么情节不甚清楚。而且“恶劣”也是一种抽象的描述,不 具有严格的限定价值.对于何谓“情节恶劣”,最终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社 会形势和案件的情况综合判定,且很难防止实践中不出现扩大化的倾向。 从这 个角度春“情节恶劣”的规定对限制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意义有限。五、个人对死刑存废的看法全世界主流国家保留死刑的国家已经不多.从冤案的角度来解读死刑制度,人类科学无论发展到何种程度,也无论司法制度如何健全,事实上人类仍然不可能也永远不可能有绝对的把握判明事实真相,而如果根据一个没有把握的事实真相来判一个人死刑之后,万一将来是冤案,那岂不是悔之晚矣,所以 死刑应当废除,面对死刑应当慎之又慎,能不杀则不杀。但是国际上要求废除死刑的国际思潮恰恰是针对不是冤案,而是针对当时人们的主流观念,这个人就判死刑,而且在事实部分是已经确定的,恰恰是对 这样的人应该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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