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法院首创“探望监督人”化解矛盾纠纷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514030203 上传时间:2023-10-2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普陀法院首创“探望监督人”化解矛盾纠纷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普陀法院首创“探望监督人”化解矛盾纠纷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普陀法院首创“探望监督人”化解矛盾纠纷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普陀法院首创“探望监督人”化解矛盾纠纷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普陀法院首创“探望监督人”化解矛盾纠纷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普陀法院首创“探望监督人”化解矛盾纠纷》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普陀法院首创“探望监督人”化解矛盾纠纷(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参与现代社会治理探望监督人”工作机制探望监督人,是法院在审理探望权纠纷中引入社会力量 参与审理的工作机制创新。探望监督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法院予以确认,具体包括当事人的亲友或未成年人就读的幼 儿园和学校、居(村)民委员会、妇联、青少年权益保护组 织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在法院的指导下,协助监督 探望权的正当行使,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普陀法院在全国首 创在探望权纠纷案件中引入探望监督人,形成常态工作机 制,延伸司法职能作用,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 借助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 益的有益尝试。一、背景缘由(一)面临困境探望权纠纷在普陀法院审理的涉少民事案件中占比

2、近 20%,且多为双方矛盾恶化,易产生社会矛盾的案件。法律 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 协助的义务,探望权人对法律权利的保护产生很强的正面预 期。但在实际履行中,在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不配合或者怠 于协助的情况下,探望不仅难以顺利履行,还可能引发父母 双方新的矛盾冲突,给子女造成更深的伤害。即使探望权人 申请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一方进行司法拘留也不 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权人很可能仍无法见到子 女,并因此产生负面情绪。(二)规范解决途径 对法律权利的正面预期与履行效果的负面现实之间的 矛盾,使当事人对法院产生质疑,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长 此以往,该类案件

3、出现“调查难” 、“调解难”和“执行难” 的困局。为此, 2013 年年初,上海市高院审委会通过上海 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 ,该意见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协商 确认探望监督人,由其协助监督探望权的正当行使。 ”由此 在司法实践层面确立了探望监督人工作机制。二、基本做法 经过长期探索完善,普陀法院在一系列探望权纠纷案件 中运用探望监督人机制,并形成“四步走”的工作模式。第一步:实地探访,了解案情。承办法官不局限于当事 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而是主动上门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 和家庭状况,合理确定探望监督方案。第二步:因案制宜,确定人选。在选择探望

4、监督人时, 注意当事人选定与法院确定相结合;亲朋探望监督人与社会 探望监督人相结合;探望监督人与社会观护员相结合,做到 多方借力促成矛盾化解。第三步:悉心调解,促成协议。在确定探望监督人人选 后,承办法官与探望监督人先行进行沟通,确保监督人能定 期到场监督探望。在随后的调解过程中,法官为原被告双方 建构良好沟通机制,并告知其探望监督人的作用,消除双方 心理顾虑,促进案件调撤。第四步:持续跟进, 确保履行。 为确保案件自动履行率, 法官结案后会定期与探望监督人及当事人联系,持续掌握探 望情况,遇有突发矛盾及时回访解决,真正维护未成年人合 法权益。例如,在一起矛盾激化的探望权纠纷中,该院启用了探

5、望监督人工作机制,取得较好效果。案情:原被告婚后双方 育有一女,但该女患有运动发育迟缓一级伤残,最终导致双 方离异。离异后,孩子随父亲和爷爷奶奶生活,父母双方就 孩子的探望事宜矛盾不断,双方家庭矛盾升级,引发了一系 列诉讼纠纷。法官为此和社会观员亲自上门探访,当事人起 初抵触情绪明显,但是在法官和社会观护员耐心劝导下,彼 此进行了一次面对面交流。这次实地调查让法官了解到涉案 儿童的真实生活状况,并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选择了在家 庭中具有威信的被告阿姨作为探望监督人,同时由社会观护 员协助探望监督,顺利促成案件调解,事后当事人送来锦旗 表示感谢。三、主要成效(一)案件审理中解决“三个难题” 探望

6、监督人机制探索实施后,该类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达 到 100%,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上文所言探望权纠纷的“三难” 问题。针对“调查难” ,引入探望监督人后,法院可以选择 孩子居住地的青保干部、社工或者在家庭中具有威望的家庭 成员担任探望监督人,充分发挥他们植根社区、或亲情、友 情纽带的优势,协助法院开展调查。针对“调解难” ,引入 探望监督人后,双方一致选定的探望监督人能够协助法院更 好地发现父母之间的矛盾根源,寻求一揽子化解矛盾争议的 方案,在法院裁判后持续跟进探望权的履行过程,第一时间 消除矛盾隐患,打消当事人对探望权履行的顾虑,使双方能 协同一致形成调解及探望方案。针对“执行难” ,引入探望 监

7、督人后,由社工、青保干部或当事人亲友等介入,持续加 强探望权案件的跟踪监督,采用上门、电询、约谈等方式, 提示探望权协助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督促探望权人依法、 合理履行探望权,逐步消除双方当事人的顾虑,最终实现案 结事了。(二)社会效果上实现“三个提升” 一是提升矛盾化解效力。探望权若履行不当经常会导致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到子女居住地“抢人”的尴尬局面,对 家庭和社区均产生不良影响,也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探望 监督人在协助履行的同时也能第一时间发现矛盾,从源头消 除可能的矛盾隐患,切实提升化解矛盾效力。二是提升司法 公信力。探望监督人可以由青少年社工或高院聘请的社会观 护员担任,也可以是涉案当

8、事人的亲朋好友,均为法院可以 广泛发动的社会力量。让社会力量真正参与到司法工作中 来,能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司法实践的程序性和规范性。在保 障司法公正的同时加强公众参与司法的力度,是提升司法公 信力的有效途径。三是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探望监督人制度 是由司法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集中体现,符合了司法能动的 要求,也表明司法机关正与行政机关一起,为提升社会治理 效能而做出的共同努力。四、推广价值(一)理念认同探望监督人制度的设计初衷和基本理念即儿童利益最 大化,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明文规定的。未成年 人是社会上最需要关注的群体之一,理应得到不仅仅是少年 司法的积极关注。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宗旨,“探望

9、监督人”制度的这一基本理念应当也能够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 和进一步推广,为此,普陀法院正在积极拓展宣传阵地,争 取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二)制度推广目前,普陀法院少年庭已逐步探索出探望监督人的理论 基础和实践经验,相应的调研论文“探望监督人”的创设实践与完善建议刊载于上海审判实践,已经在全市法院系统得到推广。同时,探望监督人的运用也从审理阶段延 伸到执行阶段,如果案件已经到执行阶段,可设置探望监督 人以代替司法拘留从而缓解执行困境。除司法实践外,人民 调解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亦可参照相 关做法,以期更有效地调和社会矛盾。(三)延伸治理要真正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司法机关必须与政府(民 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包括社工、志愿 者组织)等加强协作。当前创建的社会探望监督人队伍,就 是引入社会力量协助司法机关化解探望权争议的有益探索。 在这一层面上,建立探望监督人机制的意义并不局限于探望 权领域,社会力量的引入和参与对于儿童福利制度等社会治 理举措无不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探望监督人机制是对社会关切的有效、及时回应,是我 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新鲜经验,也是儿童福利制度的有机组成 及有益探索。应当在依法治理社会的进程中,该院将逐步深 化、细化并推广探望监督人工作机制,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 发挥其更为广阔的价值功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