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办案实践中常遇到的几个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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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办案实践中常遇到的几个问题探讨办案实践中常遇到的几个问题探讨丁永忠我们在查处贪污、受贿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两个“问题。“问题之一,在查处贪污案件时,在赃款去向上,犯罪嫌疑人总是以因本单位(地区)某项工作或某几项工作需要争取上级机关有关人员的支持(包括在资金上的支持),用于了打通关节(其中也不排除犯罪嫌疑人撒谎的可能)。由于犯罪嫌疑人交待的上级机关有关人员多,所得金额分散,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害怕影响本地经济的开展,难背“罪责,一般未到上级机关找有关人员核实,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认定和放纵上级机关有关人员。“问题之二,在查处受贿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对受贿事实矢口否认,导致犯罪事实

2、无法认定。 上述两个“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躲避法律、逃避处分的重要手段,危害极大。如任其长期存在,势必将削弱反腐力度,破坏司法公正,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损害群众对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信心。因此,必须进行深入研究,寻找对策,堵住两个“问题,从而使反腐败工作得以持续、健康开展。我认为可从以下几点入手:1、牢固树立反腐败全国一盘棋的意识,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加强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构筑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良好格局。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不管涉及到谁,均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对阻碍和影响查办工作的,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支持检察

3、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从而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2、坚持同步取证。在同一时间段内,综合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在不同的地点、范围内,组织侦查人员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调查对象或案件事实同时进行取证,充分收集证据材料,综合审查判断各证据的关联性,及时补充完善证据,用声像、文字等证据形式予以固定,减少证据变化的可能性。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赃款上做“文章,还必须设法查明赃款去向。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办案中可适时运用测谎技术,以配合侦查取证。3、充分运用派生证据。受贿人作案后,往往会产生经济状况的失常和心理状态的失衡,使得一旦受到外力的作用就会发生改变,如匿赃、毁证、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等,这

4、些派生证据对案件的突破至关重要。因此,要注意收集派生证据,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有意识地为犯罪嫌疑人创造条件,从而收集到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派生证据,到达证明犯罪的作用。4、适时采取强制措施。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对受贿事实矢口否认的主要原因是犯罪嫌疑人自倚此类案件是“一对一证据,自己不供述,司法机关不能把自己怎样。因此,在收集到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应适时采取强制措施,彻底摧垮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和侥幸心理。在讯问过程中适时使用有力证据,给犯罪嫌疑人当头一棒,使其在毫无防范的情况下惊恐失措,侦查人员那么可抓住有利时机一举突破。5、利用政策、法律攻心。向犯罪嫌疑人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5、着重强调“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六十八条,着重强调“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分,“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等规定,便于犯罪嫌疑人权衡利弊,加快抉择进度。6、调动社会力量予以协助。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同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父母、子女及朋友等取得联系,让他们奉劝犯罪嫌疑人交代问题,争取司法机关从轻处理,以此唤起犯罪嫌疑人的亲情,消除顾虑,走坦白从宽之路。寻衅滋事后被害人意外死亡该如何定罪简今胜2022年2月3日晚10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吴送、 吴锋

6、、郑吉、 吴仑、 吴欣伙同曹新、黄章、吴奇等二十人到东华大夏二楼歌舞厅唱歌、喝酒,当晚11时左右,吴奇唱完一曲后,不肯将话筒交给吴花(被害人)的朋友,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在旁人的劝解下,平息下来,继续唱歌,到12时30分左右,吴花及其他的朋友吴明、吴芳等人结帐离开,当他们下到楼下时,吴锋、黄章等人追到楼下,并将吴明推下摩托车,这时有人说:“不是这个人,吴锋、黄章便放开吴明向正想骑摩托车离去的吴花围过去,这时,吴送将吴花拖下摩托车,并与 吴锋、 吴仑、曹新、 郑吉、 吴欣、黄章等人将吴花围住,并对其实施殴打,吴花被殴打后爬起来往206国道跑去,吴送、 吴锋、吴欣、郑吉、黄章、 吴仑等人便在后面追,

7、约追有20米远的地方却突然不见吴花的身影,大家便返回大厦。后来,黄章、吴仑、郑吉等人还将吴花的摩托车砸坏。2月5日在离东华酒家二百米远的佛子潭找到吴花的尸体。经法医鉴定,吴花系因生前入水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可排除外加暴力致死。分歧意见:吴送、 吴锋、郑吉、 吴仑、 吴欣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定何罪。第一种意见认为:吴送、 吴锋、郑吉、 吴仑、 吴欣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吴花的死亡与他们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行为不符合刑法中的任何一个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那么,不构成犯罪。我国现行的是罪刑法定原那么,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8、,不得定罪处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因为争抢话筒唱歌而发生矛盾的,犯罪嫌疑人追打的对象是吴花(死者),属特定的,此不符合寻衅滋事的客观要件,在嫌疑人追打死者的过程中,死者突然失去踪影,在当时的环境情况下,嫌疑人不可能预见有什么危险发生,只能最大程度地预见到被害人可能是藏匿起来了。并且,经法医鉴定吴花的致死原因是生前入水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即溺死,可排除外加暴力致死。在东华酒家下面实施殴打的行为,并未造成死者轻伤以上,犯罪嫌疑人的追打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不能定为成心伤害罪,在刑法分那么之中不能找出相应的罪名来定罪量刑,根据罪刑法定原那么,应不构成犯罪,否那么为客观

9、归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成心伤害(致死)罪。成心伤害罪是指成心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纠集众人追到楼下,并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殴打,主观上是有明显成心的。在客观方面,造成了吴花死亡的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多人围攻吴花一个人(此人是特定的),并共同进行殴打,如果吴花没有及时逃走,有可能被殴打致死伤,吴花逃走后嫌疑人继续追赶,如果吴花被追到,也可能被殴打致死伤,吴花在如此巨大的心理恐慌下,慌不择路,失足跌到水潭里造成溺水死亡,虽然吴花不是被犯罪嫌疑人直接伤害致死的,但吴花的死亡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间接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嫌疑人主观上有明显的伤害成心,客观上实施了追逐、殴打

10、行为,结果上造成了被殴打者死亡,故应构成成心伤害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首先本案不构成成心伤害罪,因为本案的死者的死亡与嫌疑人的行为虽然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但是嫌疑人对最终危害结果,主观上是没有成心和过失的,在客观上,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已经停止。其次,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便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

11、财物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的嫌疑人,在属于公共场所的酒家里,唱歌过程中因争抢麦克风而引发纠纷,待事情平息后,又仗着已方人多,出于耍威风、取乐的动机,而借题发挥,将事由无限夸大,并加以利用,进而纠集众人追打死者,如果是正常人,在大年初三,大家都寻求吉利的思想下,此等小事绝对不至于大打出手,故此,嫌疑人主观上是属随意的。嫌疑人的行为是在极能吸引公众注意的公共场所酒家,制造事端,无理取闹;在殴打被害人时没有特定的作案工具,打击强度也不大,打击的部位也不是要害部位,殴打时还伴有叫嚣、辱骂、示威等言词及行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什么私仇宿怨,也没有特殊的身份关系,而是在是非荣辱观念颠倒不清的好胜心理支配下,公然闹事,寻求刺激。事情发生后本案的嫌疑人对自已的行为后果并不十分关心,而是回到酒家继续喝酒,还特意砸坏死者的摩托车,使自已耍威风、取乐的不正当目的得到最大的满足。其行为对象也应为不特定,因为,寻衅滋事的对象不特定性并不是行为之时的不特定,而是指预备行为之前的不特定。本案中的吴花如果是换成别人,在当时的情况也会被嫌疑人追打。所以,就本案的案情来看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至于死者后来的死亡是不能预见、不可防止的,属意外事件,不影响对嫌疑人的定罪。但是,吴花的死亡与嫌疑的行为有一定的联系,可作为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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