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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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经营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1 目的为加强公司药品经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 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表(试行)。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药品经营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4 内容4.1计算机信息系统配置要求行政部负责公司所有计算机设备、应用软件配置,出现故障能及时快速维修与排除,安全有效地做好公司网络系统的维护、改造工作,保证经营业务正常进行, 为公司各部门提供方便实用的现代化计算机办公网络技术服务。具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终端机。具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

2、有实现相关部门和岗位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具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能够实现办公场所与仓库通过网络连接。利用先进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采用专业的医药信息软件系统,将GSP规范贯穿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过程,能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进行检索,能够对药品的购进、验收、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进行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管理,具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并按药监部门的要求办理电子监管网入网手续。4.2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等操作均需要系统管理员授权后才能进行相应操作,以保证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和追溯性。除被允许操作系统

3、的人员和系统管理员外,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公司各部门专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随意操作录入数据,防止非授权操作可能。各操作人员必须使用自己工号和密码进入电脑操作,不得窃取他人系统工号密码,同时防止密码泄漏,或经常更换密码,确保密码安全。4.3计算机信息系统记录数据管理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记录数据时,有关人员必须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复核;数据的更改应当经系统管理员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留有记录。对公司商业资料要保密,在未经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同意许可之下,不得擅自从公司信息系统内复制或打印任何文件或资料。4.4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运

4、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各类数据,系统管理员采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定期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记录类数据的保存时限符合相关规定。4.5计算机信息系统在业务经营过程质量问题控制对已建立的基础数据,已失效或需暂停使用时,质量管理部可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作锁定处理,可达到质量控制管理。药品储存养护检查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当暂停发货,及时反馈质量管理部门,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锁定和记录。 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实施近效期预警及超有效期自动锁定及停售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和出库。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对发现的质量有疑问药品及其他应当停售的药品,质量管理部及时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4.6 计算机信息系统日常维护管理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对计算机的硬件进行检测,并对其数据、病毒进行检测和清理。系统管理员应定期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安全性,一旦发现有不安全的现象时应立即清除,并对当事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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