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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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工作制度一、为加强郑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水上交通实际,制定本制度。二、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工作的基本任务:对管辖水域进行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监视、行政执法、抢险救助,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三、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宣传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核查通航水域内船舶的适航状况、签证情况;(三)核查通航水域内船员持证和适任情况;(四)检查水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台帐建立情况;(五)督导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日常安全管理情况;(

2、六)监视水域通航秩序情况,制止、纠正和查处违反通航秩序的违法行为;(七)监视通航水域环境,制止、纠正和查处船舶对水域污染的违法行为;(八)按照上级领导指示,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搜救工作;(九)其他与巡查工作相关的内容。四、巡查期间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巡查人员应当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五、每年的34月份结合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工作对辖区水域进行排查,对通航水域进行登记,并据以编制本年度的水上交通安全巡查计划。六、巡查工作的重点是客船、旅游船、渡船;市局巡查的重点水域是黄河名胜风景区、郑东新区

3、龙湖、黄河花园口景区以及沿黄各乡镇渡口;各县市区根据辖区水域特点开展巡查工作。七、市局对黄河名胜风景区水域、郑东新区龙湖水域在旅游旺季(510月期间)应每月至少巡查2次,淡季每月至少巡查1次;对各县(市)区辖区内通航水域的督查每月至少1次;对城市园林水域的督查每年至少1次。县(市)、区海事机构对辖区重点通航水域在旅游旺季应当每周至少巡查1次,对非重点通航水域应当每月至少巡查1次,对常年性经营的农村交通渡口每月至少巡查2次,对城市园林水域的巡查每年至少2次。八、在气候恶劣季节、汛期、重大政治活动等特殊时期,以及在上级统一安排下,应增加巡查力度和频度。法定节假日期间,应当对水上旅游客运繁忙的库区实

4、施现场监管。九、在巡查工作中遇下列情况,应以口头快报、工作简报或情况报告形式报告本单位领导及上级机关:(一)发现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或违法事件。(二)发现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三)严重影响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情况。十、巡查人员在开展巡查工作时,应填写郑州市交通系统水上安全检查记录表;对存在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管理部门下达郑州市交通系统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存在隐患的船舶下达郑州市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十一、郑州市交通系统水上安全检查记录表内容应当包括检查人员、检查项目或依据、检查船舶数量、船员数量、存在安全隐患情况、查处情况等内容,并且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签字。十二、巡查人员应当及时跟踪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并做好各项记录。十三、各单位应当完善本辖区船舶和船员登记台帐,建立并登记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工作台帐,便于查询和统计。十四、各县(市)、区海事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工作情况报市局。十五、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2013年8月12日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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