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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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动态管理办法沧建 2012 251 号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不断改善施工现场生态环境和从业人员生产生活条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 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 的计取、拨付、使用、结算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房屋

2、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临时设施、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非工程实体的措施项目费用。第四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河北省2012 计价定额规定的费率计取安全费用。该费用及各专业的基本费和增加费明细应同最高限价一并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该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3、第五条 安全费用是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前将安全费用一次性全额存入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时,需提交安全费用存款凭证。第六条 安全费用采用分阶段拨付、依据现场投入结合安全评价结果确定拨付额度、竣工后进行结算的方式对安全费用实行动态管理。鼓励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科技含量,争创安全文明工地。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标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及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结合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案及安全费用情况,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

4、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合理编制该项目的安全投入计划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清单报当地安监机构备案。投入计划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清单应分阶段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其阶段划分应与申请拨付安全费用的阶段相一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为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参照该项目安全费用总额编制安全投入计划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清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为安全达标合格等级的项目,参照该项目安全费用基本费总额编制安全投入计划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清单。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按照项目开工后、主体2-4层、主体 70%-100%及工程竣工四个阶段实施安全费用

5、的拨付和最终结算。施工企业申请安全费用拨付前,必须完成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清单各项内容并按规定进行现场自评,自评合格后方可申请拨付安全费用。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后,施工企业可以申请首次安全费用的拨付。施工企业应提交该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项目已完成安全投入清单及经项目监理部总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甲方代表签署意见的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费用拨付申请表报当地安监机构。安监机构委派2名以上安监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查验,经查验符合要求的拨付首次费用。安全管理目标为安全达标合格等级的项目首次拨付基本费总额的 40%。安全管理目标为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首次拨付安全费用总额的40%。沧州市区工程项目

6、及各县 ( 市、区 ) 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必须落实自动冲洗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一卡通”门禁系统,未落实的不予拨付。第十条房屋建筑工程主体施工到2-4 层时,施工企业可申请第二次拨付。施工单位申请第二次拨付前,应严格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价。自评合格后,将项目自评的安全检查评分表、项目已完成的安全投入清单及经项目监理部总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费用拨付申请表报当地安监机构。安监机构应委派 2 名以上安监员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

7、结果做如下处理:(一)安全评价达不到合格标准的项目不予拨付安全费用,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责令立即停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二)安全管理目标为合格等级的项目,本次评价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拨付基本费总额的20%;(三)安全管理目标为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本次评价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拨付安全费用总额的20%;(四)安全管理目标为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本次评价达不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但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安全文明工地创建资格,安全费用拨付基本费总额的20%。拨付前先行扣除超拨的安全费用(增加费总额的40%)并按挪用安全费用(增加费总额的40%)予以处罚。第十一条房屋建

8、筑工程主体完成70%后,施工企业可申请拨付第三次安全费用。施工企业应参照第二次拨付安全费用拨付程序并提交相应资料报安监机构申请第三次拨付安全费用。安监机构委派2 名以上安监员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做如下处理:(一)安全评价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责令立即停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二)安全管理目标为合格等级的项目,本次评价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拨付基本费总额的20%;(三)安全管理目标为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第一次评价被取消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资格且本次评价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拨付基本费总额的20%;(四)

9、安全管理目标为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第一次评价达到安全文明标准而本次评价达不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但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安全文明工地创建资格,安全费用拨付基本费总额的20%。拨付前先行扣除超拨的安全费用(增加费总额的60%)并按挪用费用(增加费总额的20%)予以处罚;(五)安全管理目标为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第一次评价达到安全文明标准且本次评价也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拨付安全费用总额的 20%。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发生放松管理,明显降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标准的,安监机构要及时再次组织对该项目的评价打分,并将打分情况纳入综合评价。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后,安监机构应对项目安全生产、

10、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以历次安全评价得分的平均分为基准分,根据项目实际投入情况、项目安全目标完成情况、现场平时保持情况及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情况对基准分进行合理调整( 调整范围为 5 分内 ) ,确定综合评价得分并出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表。施工单位持安监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表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施工总平面图等资料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费率测定。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结果在85 分以上 ( 含 85 分 ) 的工程项目 ( 包括各县、市、区) 办理费率测定时,总承包单位需向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送该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投入资料,由沧州市建设工程

11、造价管理站对其安全费用的费率进行初步测定,初步测定的费率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投入资料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确定。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 ( 总承包单位 ) 办理完安全费费率测定工作后,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签署测定意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表及相关资料到当地安监机构办理安全费用结算,申请拨付施工企业应得的其它安全费用。剩余的安全费用退还建设单位。第十六条 市政工程按开工后、 工程量完成 30%、工程量完成 70%、工程竣工四个阶段实施安全费用的拨付和最终结算。其每个阶段的拨付比例、拨付程序、提交资料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执行。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未经安全评价的项目,不予拨付安全费用。安全费未经

12、测定的项目不予办理安全费用结算。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费用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严禁挪用安全费用,一经发现将按挪用费用的 20% 50%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标准落实安全文明措施的,不得在安全费用拨付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拨付安全费用的意见,并

13、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监机构要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标准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督促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切实改善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条件。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安全费用的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资料齐全后五日内完成费率测定工作。第二十三条 遇有特殊工程或项目,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有超过计价依据规定的范围或标准,需增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由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出测定意见,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后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沧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沧建20081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的通知(沧建 201036号)废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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