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知识讲座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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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知识培训大纲一、 新合同法简介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要求将全国建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要求统一的市场规则,原先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下经济新的发展要求。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国家立法机关适时地将统一合同法的制订提上日程,并委托学者起草,于1995年1月产生了一个由十二个单位的学者起草的合同法“建议草案”,以此草案为基础,经过六年的修改,终于在1999年3月15日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获得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新合同法是目前我国所有现行法律中立法技术最为规范、最能

2、与国际市场接轨、最能反映时代精神的法律。二、 合同的定义 合同又称“契约”,英文称 “contract”,本法所称合同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包含有三层含义:(一)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二)合同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三)合同的目的和内容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 三、 合同的订立 在合同法中,合同的订立一章显得十分重要,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如此,首先,合同的订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如果合同关系都不存在,也就谈不上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终止、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等问题;其次,合同的订立是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

3、志,合同的订立就意味着合同的存在,只有在合同订立之后,才能进入合同的责任阶段;再次,合同订立的时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合同订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的标准。 我们要理解合同的整个订立过程,首先就要搞清两个概念: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构成要件:1、向特定的人发出的意思表示;2、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是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和完整;5、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 一个要约只有具

4、备上述五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能产生应有的约束力。综上所述,简单地说:要约就一个人想与另外一个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比如:我们公司准备订购一批铜材,然后向某铜矿发出了这种意思表示(即订单),这就是要约,就是我公司有与某铜矿订立合同的意思。 如果发出要约的一方想撤回要约,则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有效,否则要约不能撤回。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报价单等。 (二)承诺:要约达到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实质性条件以缔约的意思表示

5、。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如同要约人必须有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一样,承诺中必须明确表明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才能因承诺而使合同成立;5、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 如承诺对一方发出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包括交货期限、交货地点、付款方式、货物数量、质量、标的价格等),那么就已经不能称之为承诺,而是产生了一项新的要约。 要约与承诺中若干特殊法律问题(常见、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介绍(一)交叉要约 所谓交叉要约是指定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形式

6、,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例如,甲于1995年10月10日在某报刊登一广告:出售小轿车一台,价值10万元,有意者请于XX联系。乙看到广告后于10月15日去函,愿以7万元价格购买之。甲答复,不可低于9万元。之后,乙久无回音。于是,甲于10月30日再次致函乙表示愿以8万元成交。同一日,乙也致函给甲,亦表示愿以8万购买这辆车。信函都于11月1日分别到达甲、乙手中,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交叉要约。 对于交叉要约是否可成立合同,法学界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但从鼓励交易的需要出发,可以认定已经达成了合意。需要注意的是:交叉要约能够成立合同,是以双方意思表示在内容上完全一致且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对

7、方为前提。 因为我国立法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和滞后性,我国合同法还没有有关交叉要约的规定,但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一旦因此发生纠纷,就只有期待法官能作出公正的自由裁量。所以,我们假如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如果遇到此类情况,最好还是能与对方签订正式的合同,不要因为双方意思表示不约而同一致而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以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二)资料电文传送的特殊性 资料电文是指以电报、电传、电子资料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为介质而订立合同的方式。 随着科技的发达,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这些方便、快捷的电子技术以订立合同。对于通过资料电文订立的合同,其要约承诺要件以及生效时间和一般要约承诺相同。由于在资料电文的收发过程中,有不同的

8、时间标准来衡量,造成了在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等过程中有较大困难,如:通过电子邮件,如果甲发出的电子邮件,乙应该几秒后就可以收到,但乙不可能时刻都在收电子邮件,中间肯定有段时间,甚至收件人不收邮件、计算机出故障或忘记密码等都有可能。这样就很难判断到达时间,通常,我们采用如下标准处理:采用资料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约定以特定计算机系统接收资料电文的,该资料电文进入全部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约定特定计算机系统的,以收件人的接受器收到文件所记载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以电子信箱接受信函文件的,以收件人接收信函文件所记载的时间为到达时间。采用资料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接受器固定所在

9、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收件人接受器不固定的,以其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收件人借用或使用他人接受器接收电子邮件的,以收件人电子信箱登记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合同成立时间、地点对合同纠纷诉讼程序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三)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英文称作“take it, or leave it”(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条款。由于现代化的许多物品生产采取的是大量制造和大宗交易的方式,许多交易活动是不断重复进行的,许多公用事业服务具有既定的要求,所以通过格式合同方式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费

10、用节省,时间节约,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适应了现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但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对合同自由的原则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从而深刻地影响了现代合同法,表现在:第一,在定约方面,相对人缺乏选择定约伙伴的完全自由;第二,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完全自由的;第三,格式合同制定一方可能利用其经济优势形成诸多不公正条款,称为“黑色条款”和“灰色条款”。 为了克服和抑制上述“ 黑色条款 ”给消费者或订立合同另一方带来的不公平待遇,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以保护弱者利益,如: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以下合同内容属于无效条款(即:即使在格式合同条款中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但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

11、: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地三人利益,或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2、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条款的无效;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此条立法的目的很明显,即要求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倾向于消费者利益,限制格式条款的适用

12、,而不惜舍弃格式条款提供人的利益,以达到社会公正大法律最终目的。(四)缔约过失责任 目前实践中经常发生某投资商与某地区签订开发该地区的意向性协议,而以后以各种借口不愿意签订正式合同,但该地区却进行一系列的配套准备工作从而造成了损失。没有订立正式的合同,谈不上违约责任,但确实又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呢?这就需要引出一个新的责任形式,即缔约上过失责任。其定义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它违背诚实

13、信用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先契约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一定的照顾他人的义务,即先契约义务。它包括:1、不得实施致使合同无效行为的义务;2、不得实施致使合同不能成立的义务;3、对缔约条款、条件予以必要注意的义务,以防止合同发生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4、订立合同中的相互协助,相互通知、相互保护、告知使用方法或瑕疵、保守秘密、忠实等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必须在缔约过程中;2、必须当事人有损害行为;3、必须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缔约人违反先契约义务时必须有主观过错;5、当事人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主观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信赖利益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以上五个要件,缺一不可,只有当缔

14、约中的信赖利益损害同时具备以上五个条件使,才能产生相应的赔偿责任。附:合同签订过程中经常出错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在我公司合同评审过程中所注意到的一些问题,)1、经济合同法已经被废除(1999年),从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是新统一合同法,即合同法,在今后的合同签订过程中,只要提到“合同法”即可。2、交货期限约定一定要很明确,不要出现“多少天后”“收款后”等字样,因为那样实际就等于没有任何约定,别人可以在一年,五年,甚至十年交货都行,一般都在多少时间内交货。交货时间的长短视具体情况而定。3、如重大经济合同双方确需担保合同作为保证,一定订立正式的、书面的三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作为正式合同的附件才有

15、效力,否则等于没有这个合同的存在。4、纠纷解决方式,一般协商解决,或约定指定的仲裁机构解决,或按合同法执行。5、在其它条款中,尽量不要约定在对方所在地法院管辖。6、质量检验期限,对采购人员来说,是能够越长越对我们有利,而对销售合同来说,是越短越有利。7、在今后采购合同的签订中,如果我们需要交付对方预付款,我们在合同中尽量不要使用“预付款”或“订金”等字眼,而最好使用“定金”字眼,因为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对我们是及其有利的;销售合同则相反。8、预付款、定金及订金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引起注意,他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截然不同,甚至可以影响一个诉讼的胜负。联系:他们都是合同订立之前一方预先付给另一方款项。区别:订金(预付款)与定金的主要区别就在起产生的法律后果上面。订金,即预付款,在法律中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人们在生产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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