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513951003 上传时间:2022-11-19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明确行政许可的涵义、性质、行政许可的原则、类型等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下文是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欢迎阅读!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等活动。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条例。第四

2、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其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日常管理。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七条本省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一般不得创设行政许可或者临时性行政许可,确需创设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设定标准。本省创设的行政许可和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

3、限。第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坚持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下列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或者服务方式能够有效解决的;(五)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查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第九条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确需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临

4、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估和清理制度,定期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估和清理。设定机关对其设定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行政机关认为其实施的行政许可需要废止或者调整的,应当向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设定机关尚未作出相应决定前,不得擅自进行变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省创设的行政许可,可以向设定机关提出废止或者调整的意见和建议,设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回复。第十一条本省设定的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

5、调整:(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的,该行政许可予以废止;(二)设定依据已经修改或者调整的,该行政许可作相应修改或者调整。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行政许可进行下放调整的,应当统筹协调,防止将同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的同一行政许可下放到不同级别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办理。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第十二条本省行政许可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目录的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目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新闻发布会以及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行政许可目录的内容和格式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变化情况在行政许可实施前及时更新

6、和重新公布目录。第十三条国家和本省废止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未获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不得转移或委托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平台,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并逐步实现网上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资共享。各级网上平台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相应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

7、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

8、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员、组织提供的有偿服务,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四章行政许可的监督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可以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新闻媒体中,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许可

9、监督的机关举报和投诉行政许可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依法核实处理,并及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监督。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负责对受委托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实施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许可监督的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发现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

10、定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实施并修改或者废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审查时,发现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提出取消审批的意见并退回起草部门。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目录和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发现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建议其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专题询问等形式进行监督,主

11、要内容包括:(一)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的受理情况;(三)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费用的管理情况;(四)负责行政许可监督的机关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情况。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监督机关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一)未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目录或者

12、行政许可调整后未及时更新和重新公布行政许可目录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四)应当当场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未当场受理的;(五)未出具受理或者不受理书面凭证的;(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理由的。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

13、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批准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二)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行政许可决定的;(三)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四)违反法定程序、权限设定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五)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经取消或者停止实施的行政许可和没有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的;(六)以备案、登记、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七)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员、组织提供的有偿服务的。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14、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

15、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许可监督的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适用本条例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_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的作用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 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 民族经济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第 页 共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